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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用司法手段陷害正当讨薪维权的徐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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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用司法手段陷害正当讨薪维权的徐同宣 Empty 永城用司法手段陷害正当讨薪维权的徐同宣

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五 一月 13, 2017 3:59 pm

河南永城冰火两重天:讨 薪受 害者沦为敲 诈勒 索犯 罪嫌 疑人
  -----正当讨薪“维 权”岂能等同于“敲 诈勒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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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经双方商谈,徐同宣施工的土方量按37.1万立方米结 算,中铁港航局集 团有限公 司永城项目部与徐同宣自愿达成148万元的和解协 议书,但协 议签订两个月之后,当地政 府秋后算 账,徐同宣被以敲 诈勒 索罪关进了牢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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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永城市公 安局给徐同宣的拘 留通 知书。
  中 华新闻通 讯 社讯(记者 郑克邦 日夫 报道)[案情]中铁港航局集 团有限公 司永城项目部(即永城市沱浍河复航工程一标段黄口船闸工程)拖 欠徐同宣等民 工款近200万,在经过一年多的艰难讨要工钱无果后,无奈通 过上 访与媒体帮自己维 权,并揭 露该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以造 假等行为来应付上级检 查等事实,最终经过双方协商,互相让步达成148万的“和解协议”。然而两个月过后,2015年10月14日徐同宣却被永城市公 安局新城派 出 所以涉嫌敲 诈 勒 索罪锒铛入 狱。
  (一)承包政 府工程遭遇恶意欠 薪两年未支付
  徐同宣,男,现年63岁,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塘石村村 民。河南省永城市沱浍河复航工程是河南省交通厅航务局委托永城市航务局为业主的国 家工程。沱浍河航运一标段船闸工程是中铁港航局集 团有限公 司中标的工程项目,2013年5月2日徐同宣经人介绍到永城市沱浍河复航工程SG-1标段承包工程。
  从2013年5月徐同宣带领民 工们一直干到2013年12月底工程停工,共计完成主体工程13.1万方,下游航道24万方,合计37.1万方。根据各标段的工程单价为7元/方计算,徐同宣应得工程款259万元,2013年年底中铁港航局集 团有限公 司付徐工程款1О8万元,2014年年底中铁港航局集 团有限公 司又付徐工程款15万元,现共计付徐123万元,还拖 欠徐136万元工程款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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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经业主、监理机 构、中标方三方盖章签字,工程计量表显示徐同宣工程量为37.1万方。
  2015年5月该工程又开工时,中铁港航局永城项目部不再让徐同宣承包施工,将徐承包的下余部分土方 工程转包给刘立功施工。中铁港航局永城项目部不让徐施工后,本应按照业主方和中铁港航局在2013年12月31日结算的37.1万方同徐结算工程款,但是中铁港航局却又让刘立功在2015年5月对徐的工程量私下重新进行丈量,并按照刘立功丈量的23.3万方让徐签字确认,徐不认可。徐认为中铁港航局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不管工程徐是否继续施工,但徐已经施工的工程量,业主和中铁港航局都已经签字确认,现中铁港航局按照37.1万方的施工量,在领 取国 家工程项目款后单方私下变更徐同宣的工程量,并以此为由不付徐的工程款,是严重违 犯国 家财经纪律的,也是严重侵犯徐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果中铁港航局按照23.3万方给徐结账,中铁港航局也就骗取了国 家13.8万方 工程量,每方国 家拨款15.93元,这样中铁港航局也就骗取了国 家资金219.834万元。
  徐同宣施工的工程量37.1万方是经监理方、业主方、中标方三方盖章签字认可的,上级亦根据此进行拨款,假如重新丈量,工程量达不到37.1万方,那么经过如此严格程序审批签字的工程量究竟是谁虚报的?究竟是谁在套取国 家资金?徐同宣据此讨要工程款,有理有据,至多就是一个维 权过 度,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退一步来说,假如虚报工程量成 立的话,原罪也是永城市交通局、中铁港航局、监理方等故意疏于监 管,恶意套取国 家资金,对于不知情的徐同宣,无论如何也用不着大刑伺候吧。相反,显然应该追究监理方、业主方、中标方他们涉嫌虚报、套取国 家资金的相关罪名。徐同宣所干的“一标”是这样故意套取国 家资金,那么永城沱浍河其它标段可想而知,国 家资金的大量流失,想一想都让人十分痛惜。
  (二)无奈上 访找媒体协助,讨薪得以成功。
  后来在相关媒体协助及徐不断上 访下,2015年8月2日,徐同宣作为乙方与中铁港航局集 团有限公 司永城项目部(甲方)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书,协议约定:经双方商谈,乙方施工的土方量按37.1万立方米结算,甲方已支付123万,现甲方再支付148万给乙方,双方签字确认,就此了结双方的全部债权债务,至此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代 表张超签字进行了确认。然而谁也想不到,永城市委时任书 记马富国竟然秋后算帐,指使永城市公 安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把徐同宣以涉嫌敲 诈 勒 索罪送进了永城市看 守 所,于是一出打击包工头徐同宣合法讨要工程款的闹剧出现了,在永城市委以马富国为首的领 导们热情过问下,当地公 检 法高度默契配合,纷纷粉墨登场。先是公 安充当市委家丁的角色,把徐刑拘,刑 讯逼供,随后检 察院把徐批 捕,最后法 院审判。就在马富国利 用自己在市委的权 势呼风唤雨的同时,2015年3月18日中 共中 央 办 公 厅、国 务 院办公厅印发了《领 导干 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 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党 政领 导不得签字、打招呼干预司法活动,而马富国却冒 天 下 之 大 不韪,置中 央禁 令于不顾,知 法犯法,公然干预司法活动,依法 治 国在永城某些官 员的干涉下形同虚设。
  (三)维 权讨薪反被定为敲诈罪,引各方争议。
  本案中,徐同宣以向媒体投诉曝光相威胁,利 用河南城建公 司害怕被曝光,害怕被中标方中铁港航局终止业 务合作的心理,索要所谓的“高额”工程款,其行为具有一定“威胁或要挟”的成分,但是徐同宣的维 权行为是法 律赋予公 民的正当 权 利,不具备“威胁或要挟”行为的不正当性的特征。同时,中铁港航局的支付工程款也没有被 迫性,与徐同宣的“威胁与要挟”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 系。中铁港航局永城项目部拖 欠民 工工 资及工程款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国 家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民 工的权益,并且在遭到投诉时,作为拖 欠工程款的中标方如果认为徐同宣的要求过高,完全可以不理会徐同宣,而是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来支付工程款,再者,如果中标方不答应徐同宣的要求,面 临的只是因其工程项目部造 假等行为所面 临的处罚,其正常的施工权等并不会受到损害。因此,徐同宣的行为并不具备敲 诈 勒 索犯罪中“威胁或要挟”的特征,不构成敲 诈 勒 索罪。
  原本是维 权者、受 害 者的徐同宣,最后沦为“涉嫌敲 诈 勒 索罪”嫌疑人,这样的剧情逆转,显然值得推敲。
  依据我 国 法 律,所谓“敲 诈 勒 索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在上述讨要工程款维 权过程中,徐同宣的维 权行为,显然不具备构成“敲 诈 勒 索罪”的主客观条件。首先,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面对拖 欠工程款,徐同宣向其提出维 权要求,既是徐同宣依法享有的权 利,也是发包方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另一方面,徐同宣在与中铁港航局永城项目部负责人谈判的过程中,即便出现争议,无疑也谈不上什么“威胁或要挟”。因为所谓“威胁或要挟”,必须具备“非法性、强 制性”等特征,从而“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要求”。而在上述事 件中,徐同宣的维 权行为,显然不可能产生令“对方不得不接受要求”的效果——中标方中铁港航局永城项目部负责人张超如果认为索要工程款过高,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建议对方通 过法 律途径解决该争议。
  退一步来讲,如果徐同宣提出的148万索赔要求就算有要价过高之嫌。但必须强调的是,只要属于“讨薪维 权”,即便索赔过高,也只是一种民事纠纷层面的“过 度维 权”,与“敲 诈 勒 索”无关。
  这种背景下,原本属于民事纠纷的“过 度维 权”,被轻率地混同于刑事犯罪性质的“敲 诈 勒 索”,无疑让人备感失望。很明显,一旦放纵这种做法,不仅会严重混淆了民事与刑事法 律关系间应有的法 治界限,也会严重侵犯维 权者正当合法权益——如果维 权者维 权索赔,动辄就要面 临被追诉“敲 诈 勒 索”风险,谁还再敢理直气壮地维 权? 如若这样轻易将“维 权”与“犯罪”划上了等号,如此下去谁人还敢去维 权?公平何 在?正义何 在?
  徐同宣在自己的工程款被拖 欠后,采取曝光等方式讨要,并不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反而是一种合法的维 权行为,索要148万工程款属于正当维 权或者说维 权过 度,但不是敲 诈 勒 索。
  (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采取威胁胁迫方法维 权讨薪
  不等于敲 诈 勒 索。
  【观点】
  利 用网络曝光讨要工程款不等于敲 诈 勒 索
  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告诉记者,徐同宣提出的148万元的索要工程款的要求属于“正当维 权”的问题,退一步来说,就算是讨要过多工程款也算是“维 权过 度”,通 过媒体等网络平台曝光属于“正当手段”,本质上都属于消费维 权范畴,并不触及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 诈 勒 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徐同宣的行为并不构成敲 诈 勒 索罪。
  2015年7月28日,《人 民法 院报》发表题为《“天价索赔”不等于敲 诈 勒 索》的文章称,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 诈 勒 索;“过 度维 权”行为也有民事法 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对于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 过仲裁、诉 讼等方式解决,并不受消费者控 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 诈 勒 索。徐同宣的正当讨薪维 权行为,肯定不可能与“天价索赔”同日而语,徐同宣显然构不成敲 诈 勒 索罪。
  【延伸】
  类似维 权曾被认定不是敲 诈 勒 索
  事实上,类似维 权性质变身敲 诈 勒 索的案例并非孤例,20О8年黄静“天价索赔案”曾引起巨大关注。
  2006年,当时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读书的黄静购 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黄静称该电脑使用了测试版的处理器,并与代 理人周成宇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 司以敲 诈 勒 索的理由报案。随后,黄静因涉嫌敲 诈 勒 索罪被警方逮 捕,从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被羁 押295天。
  2007年11月,海淀检 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黄静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20О8年9月,检 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 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 权过 度但不是敲 诈 勒 索。”20О8年11月,海淀检 察院向黄静发《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赔偿数额2.9万余元。
  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威胁胁迫方法获取高额赔偿款属于维 权过 度,不应被认定敲 诈 勒 索罪。
  记者获悉,2017年1月12日此案在河南省永城市人 民法 院开庭审理,审判法 官为克体新、常明文,法 院将择日宣判。
  法规链接:2015年3月18日中办、国办印发《领 导干 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 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四条 司法机 关依法独 立公 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 导干 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 正的要求。第八条领 导干 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 委政 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 会公开:(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 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 正的行为。

文章来源 中华新闻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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