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二进三” 陷两难,高新技术企业湖南德美遭重创
“退二进三” 陷两难,高新技术企业湖南德美遭重创
湖南益阳国 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由于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借“退二进三”之名,在无任何政 策及法 律依据的情况下,逼 迫企业退出高新区,又不依法依规给退出企业合理合法的补偿,导致企业陷入进退两难境地,重大科研项目无法实施,生产无法进行,工 人再次失业,企业停工停产,损失惨重,面 临生存危 机。
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 售于一体的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长期致力于动物营养和动物保健的研究。十多年来,该公 司在其董事长田大跃的带领下,大胆创新,利 用现代 生物加工提炼技术,开发出了一系列“绿色、安全、高效、无药物残留”的新型动物药品和预混料,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该公 司最新科研成果“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系国内首创,专 家鉴定认为,该项科研成果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是我 国畜禽类肉食安全技术领域重大技术创新.
为使该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造福社 会,20О8年4月,公 司年产3000吨“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项目,上报益阳市发改委,同年11月批复立项,据此,公 司积极开展了项目筹建、设计、融资等组 织实施工作,同时积极申请国 家相关计划项目,寻求支持,已通 过国 家863计划重大攻关项目,国 家科技支撑计划,国 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资质审核。已列入国 家火炬计划项目。然而,正当项目顺利进行时,因公 司所在地规划为商业区,高新区要求“退二进三”(时至今日未见益阳市政 府出 台相关退二进三的政 策及文件),公 司必须搬迁。自此公 司陷入进退两难境地。 进,公 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合法的开发。公 司计划将本属于商业用地性质的土地,通 过商业开发来筹集 资金弥补科技项目开发及搬迁资金的不足,一举两得,高新区领 导却不同意。退,公 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合法的补偿,搬迁生产无 能力进行,项目更谈不上实施,引进的投资开发商也因此而望而却步,失望而归。为此,公 司多次向开发区领 导汇报,请求依据相关政 策与法规尽快解决企业“退二进三”的问题,但时至今日,长达近四年之久,仍未从根本解决,使企业蒙受了极大的损失,更令企业气愤的是,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高新区强撤企业围墙,逼其退出。严重的违反国 家相关的法 律法规。
据该企业负责人及相关法 律专 家介绍,在对待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退二进三“问题上,益阳高新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具体事实是:
一。在没有政 策法规依据的前提下,以行 政 手 段单方面要求企业退出,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条件下强 拆企业围墙。
2010年3月,根据市发改委的批复,公 司将正在实施的“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项目上报高新区,请求按市发改委的批复扩大生产规模 ,就在公 司苦苦等待批复四个月后的2010年 7月28日 德美公 司接到高新区管委会文 字批示,公 司所在地已规划为商业区,工业项目退出,为此,公 司及时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请示具体的退出事宜,高新区于2011年11 月 7日,2011年12月21日连续2个红 头 文 件作出批复,批复只要求企业退出,而没有任何有关退出的相关政 策及法规依据以及补偿办法。到目前为止,益阳市政 府仍未有相关“退二进三”的文件及政 策,高新区要求企业退出是征收,还是收 购至今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政 策法 律关系模糊,导致企业进退两难,一拖四年之久,使企业蒙受了极大的损失,2013年 4月3日在经过无数次协商,企业拖不起的前提下,无奈和高新区资产经营公 司签订了退出协议。而在退出协议尚未履行的情况下,高新区却于2013年 8月在企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企业围墙实施强 拆,至今未修缮,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新的损失和存在极不安全隐患。
二.双方签定的退出协议高新区采取变相的手段拒不履行
2013年4月,双方签定退出协议,依据国 务 院590号令,依法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 构,对公 司资产依法进行评估,10月31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公 司作出评估报告其结论为3900.67万元,并送达双方,依据委托评估协议已支付评估费用完毕。依据双方退出协议第一条退出补偿事宜,如甲乙双方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有异 议又未向评估机 构申请评估复核的视为认可,第二条退出补偿款支付方式,在出具评估报告后,甲乙双方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协商确认,协商不成,则按有关法 律程序进行确认。在双方协商确认结果或依法确认结果后1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退出补偿款的80%,剩余退出补偿款的20%,在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全部退出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
相关法 律专 家分析指出,此条款有两层意思,第一,双方对评估结果可以协商确认,第二,如协商不成则按有关法 律程序确认。高新区认为,依法确认就是向人 民法 院提起确认之诉,这完全是偷 换 概 念,依《退出协议》,双方约定按国 务 院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而该条例明确规定评估事务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法 律程序的确认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双方都是按此法定程序进行的。高新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复核评估,复核维持评估结论后,双方均未申请专 家鉴定,至此评估的法 律程序全部走完,评估公 司的复核结果即为有关法 律程序确认的结果,故评估结论生效,高新区应按该结论支付补偿款。
评估结论生效后,高新区应当按照法 律的规定(即《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或双方的约定履行付 款义务,但一直拒绝履行。今年1月29日,在市委主要领 导过问和公 司强烈要求下,高新区才勉强同意先行支付近50%的款项,但同时提出苛刻的前置条件,将余款2000万元作为争议标的交由人 民法 院裁判,按最终裁判结果付清余款,并将企业全部房地产先过户给高新区名下。当时企业承受着围墙被强 拆,安全生产隐患巨大,生产无法进行,企业职工讨要工 资,罢 工闹 事,不明真 相的债权人纷纷上 门逼债等重重压力不堪重负,万般无奈只得签下“马关条约”即《补充协议》。
三、高新区滥用诉权 法 院违规受理
高新区与赫山区法 院将,本应由行政 法规(即征补条例)调整的征收事务变成了高新区以合同纠纷起诉德美公 司的民商事案 件,赫山区法 院无视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法发[20О8]10号通知和《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违规受理高新区诉 讼德美公 司民商案 件,纵容高新区滥用诉权,一场无期的恶意诉 讼将德美公 司逼进死角,踏上不归路。势必造成国 家和企业巨大的损失。
据介绍,该公 司因本次“退二进三”工程已于2010年开始启动,已经有四年多时间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公 司是科技型企业,主打产品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而专利产品都有经济使用寿命年限的,在公 司的专利技术产品即将进入高收益年限时,赶上这次政 府实施的“退二进三”工程,对该公 司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首先停产以来完全没了收益,经济损失惨重;二来,对公 司专利主打产品及企业未来发展产生的负 面影响极大,间接损失巨大。因为专利技术产品技术更新速度较快,在经济寿命年限和专利保护期内如果不上规模进行生产,就会有新的替代型产品出现而影响到公 司专利产品未来的市场,即时拿到补偿重新建厂,因生物制药行业的特殊要求,生产车间、相关流程都需要严格的机 构认证和程序验收,这一过程至少需耗时2年多,而且原有的客户、销 售网络都因停产而流失,可以说本项目从研发中试到准备上规模,辛辛苦苦一路走来,正要大力发展,眼前一片光 明的时侯,碰上这次政 府 “退二进三” 的战略 部署,多年来的努力毁于这次“退二进三”。
由于益阳高新区的行为,直接导致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展开,停工停产,工 人失业,企业蒙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更何况征收评估结论是采取“重置成本评估法”而不是依《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市场法评估”。企业为了支持益阳市政 府“退二进三”忍气吞声被 迫接受评估方案,没想到益阳市高新区用行 政 手 段不依法进行鉴定,反而违法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这样使企业不知何时是个头,不但严重挫伤了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而且严重地损坏了益阳国 家高新区改 革开放,招商引资的形象,将对益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带来极大的负 面影响。势必造成严重的社 会不安定。
为此,吁 请政 府相关部门、人 民法 院依据政 策,法 律法规,合理合法的迅速解决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退二进三”的问题,为企业的科研生产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使企业走出困境,使“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这一高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投产产生效益,造福社 会。
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 售于一体的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长期致力于动物营养和动物保健的研究。十多年来,该公 司在其董事长田大跃的带领下,大胆创新,利 用现代 生物加工提炼技术,开发出了一系列“绿色、安全、高效、无药物残留”的新型动物药品和预混料,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该公 司最新科研成果“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系国内首创,专 家鉴定认为,该项科研成果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是我 国畜禽类肉食安全技术领域重大技术创新.
为使该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造福社 会,20О8年4月,公 司年产3000吨“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项目,上报益阳市发改委,同年11月批复立项,据此,公 司积极开展了项目筹建、设计、融资等组 织实施工作,同时积极申请国 家相关计划项目,寻求支持,已通 过国 家863计划重大攻关项目,国 家科技支撑计划,国 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计划资质审核。已列入国 家火炬计划项目。然而,正当项目顺利进行时,因公 司所在地规划为商业区,高新区要求“退二进三”(时至今日未见益阳市政 府出 台相关退二进三的政 策及文件),公 司必须搬迁。自此公 司陷入进退两难境地。 进,公 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合法的开发。公 司计划将本属于商业用地性质的土地,通 过商业开发来筹集 资金弥补科技项目开发及搬迁资金的不足,一举两得,高新区领 导却不同意。退,公 司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合法的补偿,搬迁生产无 能力进行,项目更谈不上实施,引进的投资开发商也因此而望而却步,失望而归。为此,公 司多次向开发区领 导汇报,请求依据相关政 策与法规尽快解决企业“退二进三”的问题,但时至今日,长达近四年之久,仍未从根本解决,使企业蒙受了极大的损失,更令企业气愤的是,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高新区强撤企业围墙,逼其退出。严重的违反国 家相关的法 律法规。
据该企业负责人及相关法 律专 家介绍,在对待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退二进三“问题上,益阳高新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具体事实是:
一。在没有政 策法规依据的前提下,以行 政 手 段单方面要求企业退出,在没有给予任何补偿的条件下强 拆企业围墙。
2010年3月,根据市发改委的批复,公 司将正在实施的“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项目上报高新区,请求按市发改委的批复扩大生产规模 ,就在公 司苦苦等待批复四个月后的2010年 7月28日 德美公 司接到高新区管委会文 字批示,公 司所在地已规划为商业区,工业项目退出,为此,公 司及时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请示具体的退出事宜,高新区于2011年11 月 7日,2011年12月21日连续2个红 头 文 件作出批复,批复只要求企业退出,而没有任何有关退出的相关政 策及法规依据以及补偿办法。到目前为止,益阳市政 府仍未有相关“退二进三”的文件及政 策,高新区要求企业退出是征收,还是收 购至今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政 策法 律关系模糊,导致企业进退两难,一拖四年之久,使企业蒙受了极大的损失,2013年 4月3日在经过无数次协商,企业拖不起的前提下,无奈和高新区资产经营公 司签订了退出协议。而在退出协议尚未履行的情况下,高新区却于2013年 8月在企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企业围墙实施强 拆,至今未修缮,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新的损失和存在极不安全隐患。
二.双方签定的退出协议高新区采取变相的手段拒不履行
2013年4月,双方签定退出协议,依据国 务 院590号令,依法委托资产评估中介机 构,对公 司资产依法进行评估,10月31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公 司作出评估报告其结论为3900.67万元,并送达双方,依据委托评估协议已支付评估费用完毕。依据双方退出协议第一条退出补偿事宜,如甲乙双方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有异 议又未向评估机 构申请评估复核的视为认可,第二条退出补偿款支付方式,在出具评估报告后,甲乙双方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协商确认,协商不成,则按有关法 律程序进行确认。在双方协商确认结果或依法确认结果后1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退出补偿款的80%,剩余退出补偿款的20%,在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全部退出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
相关法 律专 家分析指出,此条款有两层意思,第一,双方对评估结果可以协商确认,第二,如协商不成则按有关法 律程序确认。高新区认为,依法确认就是向人 民法 院提起确认之诉,这完全是偷 换 概 念,依《退出协议》,双方约定按国 务 院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而该条例明确规定评估事务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法 律程序的确认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双方都是按此法定程序进行的。高新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复核评估,复核维持评估结论后,双方均未申请专 家鉴定,至此评估的法 律程序全部走完,评估公 司的复核结果即为有关法 律程序确认的结果,故评估结论生效,高新区应按该结论支付补偿款。
评估结论生效后,高新区应当按照法 律的规定(即《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或双方的约定履行付 款义务,但一直拒绝履行。今年1月29日,在市委主要领 导过问和公 司强烈要求下,高新区才勉强同意先行支付近50%的款项,但同时提出苛刻的前置条件,将余款2000万元作为争议标的交由人 民法 院裁判,按最终裁判结果付清余款,并将企业全部房地产先过户给高新区名下。当时企业承受着围墙被强 拆,安全生产隐患巨大,生产无法进行,企业职工讨要工 资,罢 工闹 事,不明真 相的债权人纷纷上 门逼债等重重压力不堪重负,万般无奈只得签下“马关条约”即《补充协议》。
三、高新区滥用诉权 法 院违规受理
高新区与赫山区法 院将,本应由行政 法规(即征补条例)调整的征收事务变成了高新区以合同纠纷起诉德美公 司的民商事案 件,赫山区法 院无视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 院(法发[20О8]10号通知和《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违规受理高新区诉 讼德美公 司民商案 件,纵容高新区滥用诉权,一场无期的恶意诉 讼将德美公 司逼进死角,踏上不归路。势必造成国 家和企业巨大的损失。
据介绍,该公 司因本次“退二进三”工程已于2010年开始启动,已经有四年多时间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公 司是科技型企业,主打产品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而专利产品都有经济使用寿命年限的,在公 司的专利技术产品即将进入高收益年限时,赶上这次政 府实施的“退二进三”工程,对该公 司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首先停产以来完全没了收益,经济损失惨重;二来,对公 司专利主打产品及企业未来发展产生的负 面影响极大,间接损失巨大。因为专利技术产品技术更新速度较快,在经济寿命年限和专利保护期内如果不上规模进行生产,就会有新的替代型产品出现而影响到公 司专利产品未来的市场,即时拿到补偿重新建厂,因生物制药行业的特殊要求,生产车间、相关流程都需要严格的机 构认证和程序验收,这一过程至少需耗时2年多,而且原有的客户、销 售网络都因停产而流失,可以说本项目从研发中试到准备上规模,辛辛苦苦一路走来,正要大力发展,眼前一片光 明的时侯,碰上这次政 府 “退二进三” 的战略 部署,多年来的努力毁于这次“退二进三”。
由于益阳高新区的行为,直接导致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展开,停工停产,工 人失业,企业蒙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更何况征收评估结论是采取“重置成本评估法”而不是依《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市场法评估”。企业为了支持益阳市政 府“退二进三”忍气吞声被 迫接受评估方案,没想到益阳市高新区用行 政 手 段不依法进行鉴定,反而违法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 讼,这样使企业不知何时是个头,不但严重挫伤了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而且严重地损坏了益阳国 家高新区改 革开放,招商引资的形象,将对益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带来极大的负 面影响。势必造成严重的社 会不安定。
为此,吁 请政 府相关部门、人 民法 院依据政 策,法 律法规,合理合法的迅速解决湖南德美生物工程有限公 司“退二进三”的问题,为企业的科研生产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使企业走出困境,使“德美南参畜宝生物饲料添加剂”这一高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投产产生效益,造福社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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