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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采购案遇不公审理 被采购企业求助无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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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四 三月 14, 2013 12:57 pm

谁能还我数百员工公道?
  “99中国国际民族歌舞年”作为某部委首次招标项目获得高度赞誉,夺标并垫资完成的企业却至今

不得分文!作为服务合同纠纷,本案案由清晰,证 据充分,立案后历经18个月、20余次调解、开庭,东

城法院才“发现”双方“不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北京市二中院二审为何一再拒绝开庭并反对媒体参

与……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14年的艰难维 权濒临绝境!“谁能还我公道?”

  文化部为举办“99中国国际民族歌舞年”活动,公开向社会招标,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中标。中

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如期举办活动,为举办此次宏大的活动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向银 行、企业、个人

借 贷了大量的资金,但至今14年过去了,文化部始终没有支付“99中国国际民族歌舞年”应付的活动款

项。然而,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必须为此每年支付高额贷 款利 息,以至于现面临破产的窘境。 无奈

之举,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5日向东城区法院起 诉,寻求司法救济。东城法院经过1年6个

月的审理,进行了2次诉前调解,13次开庭审理、谈话,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裁定,以“原、被告之间

不是平等的民事法院关系”为由,驳回了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 诉。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服提

出上 诉。无论是立 案环节,还是审判环节,东城法院的法官难道不知道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文化

部),一方是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吗?这么直白的事情还需要1年零6个月的时间吗?如

果不是民事案 件,法院至于对实体进行无数次的审理吗?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完全是迫于权力压力不敢判

,并非本案不属于民事案 件。早在2005年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就文化部拖欠服务报酬事宜,向文化部

提出行政复议。文化部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系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受理。这样,法院与政 府相互踢

皮球,其结果最终导致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告 状无门,只能破产。
  文化部为举办“99中国国际民族歌舞年”向社会公开招标,符合《政 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

政 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的规定,本案属于使用政 府资金采购服务项目。《政 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 府采购合同适用

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政 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因政 府采购合同产

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既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又具有民事主体的身份

。行政机关通常的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管理,单方作出行政行为(决定、命令等),此时行政

机关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 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或其自身的需要与其他民事主

体平等协商签订合同。该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双方的法

律地位平等,此时行政机关不再作为行政主体而成为民事主体。东城法院判决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

方是企业法人的民事案 件还少吗?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在网上一搜能找到无数个。 东城法院作出的该

裁定,决非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偏差,而是故意所为!!!东城法院的如此判决不得不让人对中国的法治

产生思考!权大于法!法院的审判权受行政权干预,不能独立审判!东城法院的审判完全违背了《民事

诉讼法》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 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的规定。中国需要法治!中国需要真正的法治!我们希望今后的审判结果能够体现法律的公

平正义!!!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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