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梓瑞公司江伯洪不幸遭遇
常州梓瑞公司江伯洪不幸遭遇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一件普通的民事合伙诉讼纠纷竟然被当成刑事案件审理了将近四年的时间,这件荒唐的事情就发生在常州梓瑞化工有限公司法人江伯洪的身上。江伯洪今年64岁,常州武进人,步入花甲之年的他一直是当地优秀的企业家、纳税大户。
事情发生在2008年2月,经堂兄江明引荐,搞药品原料开发的张凯到了江伯洪的企业中。经堂兄多次游说,江伯洪同意了他们的三方合作的请求,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合同》,江伯洪、江明以钱、物出资,张凯以技术出资,三人合伙生产、销售恩替卡韦。合伙体不进行工商登记,江伯洪提供厂房和办公室场所,产品就挂在江伯洪麾下的公司销售。
可是合作不久,江伯洪发现合伙体漏洞很大,原料也有进少报多的情况。另外还了解到张凯从原单位离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而开发生产“恩替卡韦”是保密协议所禁止的行为,继续生产可能遭到侵权索赔。所以江伯洪打算解除合伙体,但平时恩替卡韦的生产从原材料采购、产品的生产、产成品的保管及销售完全是由江明和张凯控制着,江伯洪对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和掌握。为使清盘尽可能地反映合伙体资产的真实情况,在清盘决算的谈判过程中,自己能有一定主动权,江伯洪想到必须能控制和掌握恩替卡韦的产成品。于是,2008年12月,他先从江明、张凯处了解到年底前估计能生产出300克恩替卡韦,然后,他找到顾荣国(上海祥荣公司法人),请顾出面将300克恩替卡韦悉数买下来。顾买下这些恩替卡韦后,如果顾自己能够销掉,则由顾自己销售,如果顾销售不出去,则由江伯洪将300克恩替卡韦的全部货款支付给顾,再由顾将这些货款如数支付至梓瑞公司帐户,顾则将300克恩替卡韦全部交给江伯洪控制。岂料,由江明亲手交给顾荣国的价值为87万元的300克恩替卡韦经检测不合格,在随后的四人商谈中,江明、张凯明确承担主要责任并一个周内给予答复。然而以后的时间里,江伯洪拨打他们的手机都是无人接听,在联系不上江明、张凯,以及江明、张凯不答复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江伯洪与顾荣国签订了300克恩替卡韦不再取回,再向顾荣国赔偿90万元的《赔偿协议》。与此同时,江伯洪自行将合伙体所使用的房屋门换锁,停止了合伙体的生产经营。
2009年初,一直渺无音讯的江明向常州市公安机关举报,称江伯洪与顾荣国合谋诈骗。2009年4月,常州市公安局开始侦查,10月18日和11月20日,顾荣国和江伯洪先后被刑拘。一个月后,顾荣国被取保候审,而江伯洪则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
侦查与立案之初,公安机关将此案当作重特大合同诈骗罪来办理,常州市检察院也以同样罪名对江伯洪进行批捕。然而,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又觉得两被告人的行为与合同诈骗构成要件不是很符合,多次延长侦查期限。2010年2月24日,江伯洪又被以职务侵占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又将案件移交武进检察院办理。可是,武进检察院又认为定职务侵占罪证据也不充分,退回公安补侦。甚至,起诉后又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再行补侦。就这样,江伯洪在无止境的延长侦查之下,共被关押了432天。武进法院的一审判决终于下来:江伯洪与江明、张凯属合作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宜作刑事犯罪追究,故江伯洪及顾荣国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11年1月31日,检察院向常州中院提起抗诉,认为江伯洪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按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期限至多一个半月,也就是说,最迟在2011年3月中旬,江伯洪就能拿到常州中院的二审判决。然而,直到江伯洪2012年11月21日再次被捕,他所牵涉的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都没有下来。在2012年3月21日的中院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罪名进行激烈的交锋,案件审理一度中止。由于案件一拖再拖,成了一起典型的“马拉松式案件”。江洪伯及家人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希望尽快了结这起窝心案。据江伯洪的女儿透露,在他们看来只是一桩合伙体内部民事纠纷的案件,对方竟让法院向江洪伯提出:只要给几百万元,这个案子就能了结。试问江洪伯到底有罪无罪,花钱就能买无罪,这不是典型的权钱勾结是什么,到底是谁在幕后操纵案情的发展?在江洪伯家人焦急的期待中,常州中院终于开庭审结此案,这次得到的判决结果竟是:二审改判有罪,获刑5年6个月!这个判决结果无疑像是晴天霹雳让江洪伯及其家人四年来精力交瘁的身心再次滑向了深渊……
江伯洪的辩护人认为,江伯洪的行为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案江伯洪仅是未经登记的三人合伙体的人员,合伙体肯定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也不是‘其他单位’,所以江伯洪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之所以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就更简单了,所谓诈骗,只能是骗自己,或者自己单位以外的其他人或单位的财物,江伯洪是合伙体成员
,且是合伙体负责人。认定江伯洪构成诈骗罪无异于说江伯洪自己诈骗自己。哪有这样的诈骗?江伯洪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间接代理。交易后合伙体并没有任何损失,它“失去”300克恩替卡韦的所有权,但得到的却是与300克恩替卡韦对价的87万元货款债权。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改判其有期徒刑,确实令人感到“蹊跷”。
苏南司法执法环境是很好的,有公安、检察认定有罪,法院在拖400多天,判无罪的案件是没有的。然后案件继续再拖,前后用4年时间,再把无罪变有罪,更加史无前例。那就是要么法院枉法裁判,屁股上有屎,有把柄在检察院,达成私下交易;要么就是法院司法***。现在江洪伯和家人们只要求公开公正开庭,他们近年来到处奔走,咨询过很多法律资深人士都认为当事人没有罪,希望广大网友和司法部门能够关注此事,还江洪伯一个公正的判决,哪怕是一个迟到的公正!
事情发生在2008年2月,经堂兄江明引荐,搞药品原料开发的张凯到了江伯洪的企业中。经堂兄多次游说,江伯洪同意了他们的三方合作的请求,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合同》,江伯洪、江明以钱、物出资,张凯以技术出资,三人合伙生产、销售恩替卡韦。合伙体不进行工商登记,江伯洪提供厂房和办公室场所,产品就挂在江伯洪麾下的公司销售。
可是合作不久,江伯洪发现合伙体漏洞很大,原料也有进少报多的情况。另外还了解到张凯从原单位离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而开发生产“恩替卡韦”是保密协议所禁止的行为,继续生产可能遭到侵权索赔。所以江伯洪打算解除合伙体,但平时恩替卡韦的生产从原材料采购、产品的生产、产成品的保管及销售完全是由江明和张凯控制着,江伯洪对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和掌握。为使清盘尽可能地反映合伙体资产的真实情况,在清盘决算的谈判过程中,自己能有一定主动权,江伯洪想到必须能控制和掌握恩替卡韦的产成品。于是,2008年12月,他先从江明、张凯处了解到年底前估计能生产出300克恩替卡韦,然后,他找到顾荣国(上海祥荣公司法人),请顾出面将300克恩替卡韦悉数买下来。顾买下这些恩替卡韦后,如果顾自己能够销掉,则由顾自己销售,如果顾销售不出去,则由江伯洪将300克恩替卡韦的全部货款支付给顾,再由顾将这些货款如数支付至梓瑞公司帐户,顾则将300克恩替卡韦全部交给江伯洪控制。岂料,由江明亲手交给顾荣国的价值为87万元的300克恩替卡韦经检测不合格,在随后的四人商谈中,江明、张凯明确承担主要责任并一个周内给予答复。然而以后的时间里,江伯洪拨打他们的手机都是无人接听,在联系不上江明、张凯,以及江明、张凯不答复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江伯洪与顾荣国签订了300克恩替卡韦不再取回,再向顾荣国赔偿90万元的《赔偿协议》。与此同时,江伯洪自行将合伙体所使用的房屋门换锁,停止了合伙体的生产经营。
2009年初,一直渺无音讯的江明向常州市公安机关举报,称江伯洪与顾荣国合谋诈骗。2009年4月,常州市公安局开始侦查,10月18日和11月20日,顾荣国和江伯洪先后被刑拘。一个月后,顾荣国被取保候审,而江伯洪则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
侦查与立案之初,公安机关将此案当作重特大合同诈骗罪来办理,常州市检察院也以同样罪名对江伯洪进行批捕。然而,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又觉得两被告人的行为与合同诈骗构成要件不是很符合,多次延长侦查期限。2010年2月24日,江伯洪又被以职务侵占罪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又将案件移交武进检察院办理。可是,武进检察院又认为定职务侵占罪证据也不充分,退回公安补侦。甚至,起诉后又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再行补侦。就这样,江伯洪在无止境的延长侦查之下,共被关押了432天。武进法院的一审判决终于下来:江伯洪与江明、张凯属合作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宜作刑事犯罪追究,故江伯洪及顾荣国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11年1月31日,检察院向常州中院提起抗诉,认为江伯洪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按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期限至多一个半月,也就是说,最迟在2011年3月中旬,江伯洪就能拿到常州中院的二审判决。然而,直到江伯洪2012年11月21日再次被捕,他所牵涉的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都没有下来。在2012年3月21日的中院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罪名进行激烈的交锋,案件审理一度中止。由于案件一拖再拖,成了一起典型的“马拉松式案件”。江洪伯及家人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希望尽快了结这起窝心案。据江伯洪的女儿透露,在他们看来只是一桩合伙体内部民事纠纷的案件,对方竟让法院向江洪伯提出:只要给几百万元,这个案子就能了结。试问江洪伯到底有罪无罪,花钱就能买无罪,这不是典型的权钱勾结是什么,到底是谁在幕后操纵案情的发展?在江洪伯家人焦急的期待中,常州中院终于开庭审结此案,这次得到的判决结果竟是:二审改判有罪,获刑5年6个月!这个判决结果无疑像是晴天霹雳让江洪伯及其家人四年来精力交瘁的身心再次滑向了深渊……
江伯洪的辩护人认为,江伯洪的行为既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案江伯洪仅是未经登记的三人合伙体的人员,合伙体肯定不是公司,也不是企业,也不是‘其他单位’,所以江伯洪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之所以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就更简单了,所谓诈骗,只能是骗自己,或者自己单位以外的其他人或单位的财物,江伯洪是合伙体成员
,且是合伙体负责人。认定江伯洪构成诈骗罪无异于说江伯洪自己诈骗自己。哪有这样的诈骗?江伯洪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间接代理。交易后合伙体并没有任何损失,它“失去”300克恩替卡韦的所有权,但得到的却是与300克恩替卡韦对价的87万元货款债权。法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改判其有期徒刑,确实令人感到“蹊跷”。
苏南司法执法环境是很好的,有公安、检察认定有罪,法院在拖400多天,判无罪的案件是没有的。然后案件继续再拖,前后用4年时间,再把无罪变有罪,更加史无前例。那就是要么法院枉法裁判,屁股上有屎,有把柄在检察院,达成私下交易;要么就是法院司法***。现在江洪伯和家人们只要求公开公正开庭,他们近年来到处奔走,咨询过很多法律资深人士都认为当事人没有罪,希望广大网友和司法部门能够关注此事,还江洪伯一个公正的判决,哪怕是一个迟到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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