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台温天然气和成品油管道建设工程无故损害农民利益拒不赔偿!
甬台温天然气和成品油管道建设工程无故损害农民利益拒不赔偿!
投诉人:林秀水,男,56岁,住乐清市雁荡镇雁泽路163号。电 话:13867786369
被投诉单位:乐清市雁荡镇甬台温输气(油)管道工程政 策处理领 导小组。
负责人,王 杰福,(副镇长),。
被投诉单位:甬台温天然气和成品油管道联合建设工程。
地址:乐清市良港西路108号(六楼)乐清标段办公室。
在浙江广袤的大地上,竟然出现藐视十八届六中全 会公报,严重坑 害百 姓利益的政 府工程!这项工程就是甬台温天然气和成品油管道联合建设工程,因施工破 坏水源涌道造成农 民林秀水水产养殖基 地鱼虾死亡,损失高达220多万元!致使林秀水倾家荡产、负债累累!现通 过网络实名举报,希望上级领 导关注!
投诉事项如下:
一,被投诉单位因事先未与被征用户林秀水达成各项补偿有效协议,事先强行进入施工,并擅自破 坏本户养殖基 地唯一水源通道,造成本户经济损失达221.6000元,应当合理补偿。
二,未按时将28万复原(耕)费补偿到林秀水手中,将林秀水(户)的28万复耕费发放给其他(单位)人,本不合法,应依法查清。
事 件具体经过:
2013年9月,因乐清市雁荡镇甬台温输气(油)管道项目工程责任单位,在事先未与林秀水(户)达成各项补偿有效协议,提前强行进入施工,侵害到林秀水(户)承包的70多亩水产养殖基 地,经济损失多达220多万元,至今拒不合理补偿。
乐清市雁荡镇甬台温输气(油)管道工程本该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到期结束,按时清场复原归还林秀水(户)投养,但是,工程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预算不当,一直延续施工,长期占用,至今未恢复原状,造成林秀水户一直无法再投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 民委 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可是,被投诉工程单位一直超预期占用,对超期补偿说不,显然不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林秀水要求其延续期间的水产养殖经济损失补偿费和43亩因断水造成鱼虾死亡的赔偿费以及28亩复原(耕)费,合理合法。再说,其他的被征用户也都已经得到补偿,唯独林秀水户的养殖损失拒不补偿,已经严重侵害了农 民水产养殖的合法权益。
因施工擅自破 坏切断水源造成该户巨大经济损失;
因被投诉工程单位,事先没有考虑林秀水户70多亩水产养殖的实际情况,擅自破 坏本户水产养殖基 地唯一的水源涌道,造成43亩小龙虾和种虾包括各种大小鱼类因断水,加上高温全部死亡,该工程责任单位本是原凶,应承担法 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林秀水户合伙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水(塘)田搞魚虾养殖,也是农 民搞活经济的合作化模式,政 府机 关部门本应该大力支持和保护农 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不是去坑 害农 民的实际利益。乐清市雁荡镇政 策处理领 导小组,本应该为民所想,却盛气凌人欺 压百 姓。对本户的应有补偿说不,严重损害农 民的利益,“以权擅搞非法补偿程序,让行 贿受 贿有机可趁”,难道这就是依法 治 国的政 府领 导干 部职能所在?对一个农 民来说,损失220多万意味着什么?
根据中 央十八届六中全 会强调指出,加强经济社 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依法保 障人 民各项权益,可是,雁荡镇政 府甬台温输气(油)管道工程政 策处理领 导小组,对农 民林秀水承包的70多亩水产养殖造成严重损害,致使林秀水血本无归,负债累累,无法还贷。雁荡镇政 府甬台温输气(油)管道工程政 策处理领 导小组负责人的所作所为本身就是对农 民诚信的缺失。本着政 府执 政为民理念,实事求是,不坑 害农 民的实际利益为准则,上级政 府有关部门应该关注百 姓疾苦,制约权力,依法监 督,还水产养殖户林秀水一个公 道。
林秀水
2016年12月3日
因工程施工破 坏水源涌道造成林秀水水产养殖基 地鱼虾死亡的图片如下:
被投诉单位:乐清市雁荡镇甬台温输气(油)管道工程政 策处理领 导小组。
负责人,王 杰福,(副镇长),。
被投诉单位:甬台温天然气和成品油管道联合建设工程。
地址:乐清市良港西路108号(六楼)乐清标段办公室。
在浙江广袤的大地上,竟然出现藐视十八届六中全 会公报,严重坑 害百 姓利益的政 府工程!这项工程就是甬台温天然气和成品油管道联合建设工程,因施工破 坏水源涌道造成农 民林秀水水产养殖基 地鱼虾死亡,损失高达220多万元!致使林秀水倾家荡产、负债累累!现通 过网络实名举报,希望上级领 导关注!
投诉事项如下:
一,被投诉单位因事先未与被征用户林秀水达成各项补偿有效协议,事先强行进入施工,并擅自破 坏本户养殖基 地唯一水源通道,造成本户经济损失达221.6000元,应当合理补偿。
二,未按时将28万复原(耕)费补偿到林秀水手中,将林秀水(户)的28万复耕费发放给其他(单位)人,本不合法,应依法查清。
事 件具体经过:
2013年9月,因乐清市雁荡镇甬台温输气(油)管道项目工程责任单位,在事先未与林秀水(户)达成各项补偿有效协议,提前强行进入施工,侵害到林秀水(户)承包的70多亩水产养殖基 地,经济损失多达220多万元,至今拒不合理补偿。
乐清市雁荡镇甬台温输气(油)管道工程本该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到期结束,按时清场复原归还林秀水(户)投养,但是,工程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预算不当,一直延续施工,长期占用,至今未恢复原状,造成林秀水户一直无法再投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 民委 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可是,被投诉工程单位一直超预期占用,对超期补偿说不,显然不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林秀水要求其延续期间的水产养殖经济损失补偿费和43亩因断水造成鱼虾死亡的赔偿费以及28亩复原(耕)费,合理合法。再说,其他的被征用户也都已经得到补偿,唯独林秀水户的养殖损失拒不补偿,已经严重侵害了农 民水产养殖的合法权益。
因施工擅自破 坏切断水源造成该户巨大经济损失;
因被投诉工程单位,事先没有考虑林秀水户70多亩水产养殖的实际情况,擅自破 坏本户水产养殖基 地唯一的水源涌道,造成43亩小龙虾和种虾包括各种大小鱼类因断水,加上高温全部死亡,该工程责任单位本是原凶,应承担法 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林秀水户合伙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水(塘)田搞魚虾养殖,也是农 民搞活经济的合作化模式,政 府机 关部门本应该大力支持和保护农 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不是去坑 害农 民的实际利益。乐清市雁荡镇政 策处理领 导小组,本应该为民所想,却盛气凌人欺 压百 姓。对本户的应有补偿说不,严重损害农 民的利益,“以权擅搞非法补偿程序,让行 贿受 贿有机可趁”,难道这就是依法 治 国的政 府领 导干 部职能所在?对一个农 民来说,损失220多万意味着什么?
根据中 央十八届六中全 会强调指出,加强经济社 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依法保 障人 民各项权益,可是,雁荡镇政 府甬台温输气(油)管道工程政 策处理领 导小组,对农 民林秀水承包的70多亩水产养殖造成严重损害,致使林秀水血本无归,负债累累,无法还贷。雁荡镇政 府甬台温输气(油)管道工程政 策处理领 导小组负责人的所作所为本身就是对农 民诚信的缺失。本着政 府执 政为民理念,实事求是,不坑 害农 民的实际利益为准则,上级政 府有关部门应该关注百 姓疾苦,制约权力,依法监 督,还水产养殖户林秀水一个公 道。
林秀水
2016年12月3日
因工程施工破 坏水源涌道造成林秀水水产养殖基 地鱼虾死亡的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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