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上海有老虎 诈骗三亿 撤案内幕曝光(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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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晚 报 2013年12月11日 A18版报道:《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
法 制晚 报 2014年02月28日 A18版报道:《上 海陆雪艳案 再曝新证据》
上 海陆雪艳诈骗案的跟 踪报道受到社 会各 界的广泛关注和新浪、搜狐、网易、腾 讯等的各大新闻媒体网站实时转载,3亿 元特大刑事诈骗案谁是老虎?真 相呼之欲出,网友热议焦点直指幕后主 谋那只肥硕的 “大老虎”:海军东海舰队上 海干休所政 委副师级大校王朝良和幕后保护伞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这只“大苍蝇”。
一、犯罪团 伙和保护伞的基本情况
王朝良,男,生于1963年,浙江东阳人,陆欢莺丈夫、陆雪艳妹 夫,现任海军东海舰队上 海干休所政 委(副师级大校),诈骗团 伙主 谋,曾任东海舰队政 委的秘 书及东海舰队纪 委处 长等职务。王朝良是一个生活作风糜烂透顶的人:早在给东海舰队刘副政 委当秘 书期间就和女兵“项**”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王朝良的妻子多次到部 队闹离 婚,影响极坏(详见:看了“风 流海军大校王朝良的艺术人生”有感等网上报道)。 陆欢莺,女,生于1965年,浙江东阳人,王朝良妻子、陆雪艳妹妹,案发时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诈骗团 伙主 谋。 陆雪艳,女,生于1963年,浙江东阳人,1⑨85年移居香 港,,,佳尼特(上 海)纯水设备有限公 司(简称"佳尼特上 海")法定代 表人,浦瑞特(上 海)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简称"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并持有25%的股权,诈骗团 伙主 谋。 朱炜瑜,男,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2012年3月份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 曾对外炫耀“自己在上 海有八套房子不缺 钱”!
二、案情概述
我们是上 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 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 售公 司(下称“八家销 售公 司”)和浦瑞特(上 海)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下称“浦瑞特塑胶”)共计九家民营企业。 王朝良、陆欢莺夫妇和陆雪艳团 伙通 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我们九家企业转让款共计3.2475亿人 民币的资金,其后为了携款潜逃,陆雪艳又伪 造居民身 份 证 件偷越边境,转移诈骗所得赃款。 具体案情请详见法 制晚 报、新浪、搜狐的各大媒体以及微博报道:
三、闵行经侦弥 天 大 谎,撤案内 幕曝光
2012年2月13日被害单位八家销 售公 司向上 海市公 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经侦总队将此案转到闵行分 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胶向闵行经侦报案(证据1:报案回执),当时朱炜瑜是分管的副支队长,九家企业一同涉案金额3.2475亿 元案情事实清楚,主管分 局 长和支队长,办案警 官都签字同意立案,唯有朱炜瑜不同意立案和签字,理由为不了解案情,共同开 会讨论,唯有他不了解案情。
事后王朝良说:“朱支队长还是很够朋友的”(王朝良和朱炜瑜是多年好友),分 局 长都签字了,就他不签字。最后,朱炜瑜确实没有在立案意见书上签字。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 告、举报的上 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经我局审 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证据2:立案告知书),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第3388号”。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朱炜瑜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后,他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把一个诈骗3个多亿的案子立案近一年,一不查陆雪艳银 行账户,二 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 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 件。
经闵行公 安一位知情者向专访记者透露:“当初闵行经侦支队打给上 海市经侦总队和检 察院的撤案报告中只针对浦瑞特塑胶一家公 司的撤案,并不包括控 告陆雪艳的其他八家公 司。八家公 司(的案子)根本没有(上)报撤案,八家公 司明显的合同诈骗,报上去也没人敢批啊”!2012年3月1日立案的是九家公 司,而2013年1月10日撤案时只报了浦瑞特公 司给市经侦总队和检 察院,撤案只撤一家,至今还在蒙骗八家公 司说“九家公 司一起撤的案”,性质竟然如此之恶劣,反 腐工作已然是当今重点,竟然还有人敢这样弄虚作假(请相关部门查阅陆雪艳职务侵占案卷,真 相一目了然)。
四、闵行经侦报市经侦总队和检 察院撤案的两条理由与事实不符、荒唐可笑
撤案理由一:“家族企业”事实上,浦瑞特塑胶公 司的大股东是上 海达美康尔水处理科技有限公 司(75%股份),而达美康尔公 司的两个股东(吴某占65%、黄某占10%)与陆雪艳夫 妻并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在闵行经侦案卷和报市局材料中都清楚的写着是朋友关系。撤案的第一条理由“家族企业”是从何而来呢? 据闵行公 安知情人 士透露:另外八家销 售公 司中虽然有六家公 司于陆雪艳夫 妻是亲属关系,另两家公 司却是朋友关系,每家公 司都是独 立法人,都是各自出资注册的独 立公 司,与陆雪艳夫 妻没有任何资金权属问题,只是最后委托陆雪艳转卖公 司。陆雪艳把九家公 司的3.274亿转让款卷走难道不违法、不犯罪? 按闵行经侦决定,以所谓的“家族企业“为由,就可以理所当然的把九家公 司的转让款占为己有,不构成犯罪,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为罪犯开脱,陆雪艳案的保护伞当真是一只了不起的老虎!
五、闵行区人 民检 察院监 督立案失公 正,面对记者的质疑不予回 复
闵行经侦撤案后,我们对此结果感到无比震 惊!难道朱炜瑜队长和他的关系真能一手遮天吗?现在还是权大于法的年代吗?无奈之下,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 海市闵行区人 民检 察院提起申 诉,要求监 督立案。 闵行检 察院给出荒唐的理由是:“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4,不立案理由审 查意见通知书)。王朝良、陆雪艳、陆欢莺诈骗团 伙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 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据闵行公 安知情人 士透露:2012年3月1日立案后在上报给市公 安局的材料中和案卷里,明确的写着:“上 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 司等八家公 司实际出资人均系张大成的前妻、女儿、朋友和亲戚等关系人,与佳尼特公 司无隶属关系,均系独 立法人,财务独 立核算。”请问检 察院是根据什么所得出的结论呢?稍加思考即可猜测,这分明是检 察院的个别人在与闵行经侦朱炜瑜同流合污共同帮助王朝良、陆雪艳、陆欢莺诈骗团 伙逃脱罪责,侵害我们九家公 司的利益。
六、上 海市闵行区法 院和市一中院刑庭一致认定此案是公 诉案 由于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 司和浦瑞特塑胶公 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 件向上 海市闵行人 民法 院申请立案,经法 院审 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2。立案后,闵行法 院的法 官去上 海女子监狱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 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我判了十几年案子,这不是职务侵占,什么是职务侵占”。 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 官两次都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 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 查案 件,是国 家公 诉案 件”。(有当事人与法 官的对话录 音为证)2013年12月23日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 件的诉 讼请求。
七、诈骗大案久拖不办,因幕后主 谋是海军东海舰队干休所政 委王朝良
2014年2月28日法 制晚 报再爆料陆雪艳秘密转移2亿投资地产,明确陆雪艳妹 夫王朝良系这起并购骗 局幕后主 谋。从2013年12月11日法 制晚 报刊登至2014年2月28日又加新证据至今,网 民对王朝良、朱炜瑜关注度、点 击率高达数百万。纷纷诧异此案为什么长达四年之久了,仍然无法立案?为什么闵行公 安还顶着不办案?
2010年5月20日,宁波浦瑞特公 司老股东和法人在上 海公 安部门做完笔录后的第二天,5月21日,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在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知情、不在工商办 证现场的情况下,利 用职务之便(证据13,陆欢莺在江东区公 安分 局经侦大队的笔录),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14:虚假的新老股东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将“宁波浦瑞特公 司”占为己有。暴 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 谋(证据15:《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八、王朝良掌控诈骗款意图明显,事实清楚
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 伙将诈骗所得“九家公 司”的转让款,由香 港账户婉转进入大 陆后,为了不让“九家公 司”能够追踪到此款,将2亿人 民币以隐性股东的方式,分别投资在了王朝良亲表哥虞云新的“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1亿 元人 民币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开发有限公 司” 1亿 元人 民币(证据16:《股权代持协议》2份)。陆雪艳签定的价值2亿的房地产股权带持股协议,甲方是虞云新签署,乙方是陆雪艳签署,见证人是王朝良签署。法 制晚 报 2014年02月28日 A18版报道:法 制晚 报记者采访王朝良时,王朝良矢口否认说“他既没有在这样的协议上签过字,也没有见过这两份协议”。但是,海军东海舰队纪 委处 长曹卫民亲口说:“已经落实了两亿资金《股权代持协议》见证人是王朝良签的字,那是因为他们是亲属关系,所以他帮忙”。(有录 音为证)
九、权威刑法专 家一致认为该案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应当予以立案
2012年4月13日,陆雪艳职务侵占立案后第43天,复旦大学 法 学院教授陈浩然、华东政 法大学教授刘宪权、上 海交通大学凯原法 学院教授张绍谦、上 海政 法 学院教授严励等四位上 海法 学界知名刑法 学者出具的《专 家法 律意见书》(证据17、法 律意见书2份)之中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八家公 司立刻把法 律意见书呈送闵行经侦支队,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 律责任,朱炜瑜支队长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 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 律作用”(有录 音证据)。2013年1月24日,在闵行分 局撤案后的第14天,上 海黄浦区人 民法 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 海市嘉定区人 民法 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 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 法 学院教授、上 海社 会科学院、上 海政 法 学院法 学教授等了9位法 律专 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 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 立,应立案侦 查(证据18:《法 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 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 制的境 外公 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 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 售公 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 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 售公 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 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 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恳 请有关部门尽快立案,还司法之公 正,社 会之公 道,受害方之公平!!!
八家公 司代 表 : 联 系人:张晓姮 联 系电 话:18621962787 联 系人:胡 斌 联 系电 话:18101919796 联 系人:胡 华 联 系电 话:1⑧9188⑥4723 浦瑞特公 司代 表: 联 系人:黄 华 联 系电 话:13381800276
法 制晚 报 2014年02月28日 A18版报道:《上 海陆雪艳案 再曝新证据》
上 海陆雪艳诈骗案的跟 踪报道受到社 会各 界的广泛关注和新浪、搜狐、网易、腾 讯等的各大新闻媒体网站实时转载,3亿 元特大刑事诈骗案谁是老虎?真 相呼之欲出,网友热议焦点直指幕后主 谋那只肥硕的 “大老虎”:海军东海舰队上 海干休所政 委副师级大校王朝良和幕后保护伞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朱炜瑜这只“大苍蝇”。
一、犯罪团 伙和保护伞的基本情况
王朝良,男,生于1963年,浙江东阳人,陆欢莺丈夫、陆雪艳妹 夫,现任海军东海舰队上 海干休所政 委(副师级大校),诈骗团 伙主 谋,曾任东海舰队政 委的秘 书及东海舰队纪 委处 长等职务。王朝良是一个生活作风糜烂透顶的人:早在给东海舰队刘副政 委当秘 书期间就和女兵“项**”发生了不正当关系。王朝良的妻子多次到部 队闹离 婚,影响极坏(详见:看了“风 流海军大校王朝良的艺术人生”有感等网上报道)。 陆欢莺,女,生于1965年,浙江东阳人,王朝良妻子、陆雪艳妹妹,案发时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诈骗团 伙主 谋。 陆雪艳,女,生于1963年,浙江东阳人,1⑨85年移居香 港,,,佳尼特(上 海)纯水设备有限公 司(简称"佳尼特上 海")法定代 表人,浦瑞特(上 海)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简称"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并持有25%的股权,诈骗团 伙主 谋。 朱炜瑜,男,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2012年3月份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 曾对外炫耀“自己在上 海有八套房子不缺 钱”!
二、案情概述
我们是上 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 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 售公 司(下称“八家销 售公 司”)和浦瑞特(上 海)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下称“浦瑞特塑胶”)共计九家民营企业。 王朝良、陆欢莺夫妇和陆雪艳团 伙通 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我们九家企业转让款共计3.2475亿人 民币的资金,其后为了携款潜逃,陆雪艳又伪 造居民身 份 证 件偷越边境,转移诈骗所得赃款。 具体案情请详见法 制晚 报、新浪、搜狐的各大媒体以及微博报道:
三、闵行经侦弥 天 大 谎,撤案内 幕曝光
2012年2月13日被害单位八家销 售公 司向上 海市公 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经侦总队将此案转到闵行分 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胶向闵行经侦报案(证据1:报案回执),当时朱炜瑜是分管的副支队长,九家企业一同涉案金额3.2475亿 元案情事实清楚,主管分 局 长和支队长,办案警 官都签字同意立案,唯有朱炜瑜不同意立案和签字,理由为不了解案情,共同开 会讨论,唯有他不了解案情。
事后王朝良说:“朱支队长还是很够朋友的”(王朝良和朱炜瑜是多年好友),分 局 长都签字了,就他不签字。最后,朱炜瑜确实没有在立案意见书上签字。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 告、举报的上 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经我局审 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证据2:立案告知书),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第3388号”。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朱炜瑜由副队长转为正队长后,他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把一个诈骗3个多亿的案子立案近一年,一不查陆雪艳银 行账户,二 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 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 件。
经闵行公 安一位知情者向专访记者透露:“当初闵行经侦支队打给上 海市经侦总队和检 察院的撤案报告中只针对浦瑞特塑胶一家公 司的撤案,并不包括控 告陆雪艳的其他八家公 司。八家公 司(的案子)根本没有(上)报撤案,八家公 司明显的合同诈骗,报上去也没人敢批啊”!2012年3月1日立案的是九家公 司,而2013年1月10日撤案时只报了浦瑞特公 司给市经侦总队和检 察院,撤案只撤一家,至今还在蒙骗八家公 司说“九家公 司一起撤的案”,性质竟然如此之恶劣,反 腐工作已然是当今重点,竟然还有人敢这样弄虚作假(请相关部门查阅陆雪艳职务侵占案卷,真 相一目了然)。
四、闵行经侦报市经侦总队和检 察院撤案的两条理由与事实不符、荒唐可笑
撤案理由一:“家族企业”事实上,浦瑞特塑胶公 司的大股东是上 海达美康尔水处理科技有限公 司(75%股份),而达美康尔公 司的两个股东(吴某占65%、黄某占10%)与陆雪艳夫 妻并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在闵行经侦案卷和报市局材料中都清楚的写着是朋友关系。撤案的第一条理由“家族企业”是从何而来呢? 据闵行公 安知情人 士透露:另外八家销 售公 司中虽然有六家公 司于陆雪艳夫 妻是亲属关系,另两家公 司却是朋友关系,每家公 司都是独 立法人,都是各自出资注册的独 立公 司,与陆雪艳夫 妻没有任何资金权属问题,只是最后委托陆雪艳转卖公 司。陆雪艳把九家公 司的3.274亿转让款卷走难道不违法、不犯罪? 按闵行经侦决定,以所谓的“家族企业“为由,就可以理所当然的把九家公 司的转让款占为己有,不构成犯罪,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为罪犯开脱,陆雪艳案的保护伞当真是一只了不起的老虎!
五、闵行区人 民检 察院监 督立案失公 正,面对记者的质疑不予回 复
闵行经侦撤案后,我们对此结果感到无比震 惊!难道朱炜瑜队长和他的关系真能一手遮天吗?现在还是权大于法的年代吗?无奈之下,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 海市闵行区人 民检 察院提起申 诉,要求监 督立案。 闵行检 察院给出荒唐的理由是:“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4,不立案理由审 查意见通知书)。王朝良、陆雪艳、陆欢莺诈骗团 伙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 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据闵行公 安知情人 士透露:2012年3月1日立案后在上报给市公 安局的材料中和案卷里,明确的写着:“上 海美特佳实业有限公 司等八家公 司实际出资人均系张大成的前妻、女儿、朋友和亲戚等关系人,与佳尼特公 司无隶属关系,均系独 立法人,财务独 立核算。”请问检 察院是根据什么所得出的结论呢?稍加思考即可猜测,这分明是检 察院的个别人在与闵行经侦朱炜瑜同流合污共同帮助王朝良、陆雪艳、陆欢莺诈骗团 伙逃脱罪责,侵害我们九家公 司的利益。
六、上 海市闵行区法 院和市一中院刑庭一致认定此案是公 诉案 由于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 司和浦瑞特塑胶公 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 件向上 海市闵行人 民法 院申请立案,经法 院审 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2。立案后,闵行法 院的法 官去上 海女子监狱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 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我判了十几年案子,这不是职务侵占,什么是职务侵占”。 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 官两次都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 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 查案 件,是国 家公 诉案 件”。(有当事人与法 官的对话录 音为证)2013年12月23日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 件的诉 讼请求。
七、诈骗大案久拖不办,因幕后主 谋是海军东海舰队干休所政 委王朝良
2014年2月28日法 制晚 报再爆料陆雪艳秘密转移2亿投资地产,明确陆雪艳妹 夫王朝良系这起并购骗 局幕后主 谋。从2013年12月11日法 制晚 报刊登至2014年2月28日又加新证据至今,网 民对王朝良、朱炜瑜关注度、点 击率高达数百万。纷纷诧异此案为什么长达四年之久了,仍然无法立案?为什么闵行公 安还顶着不办案?
2010年5月20日,宁波浦瑞特公 司老股东和法人在上 海公 安部门做完笔录后的第二天,5月21日,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在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知情、不在工商办 证现场的情况下,利 用职务之便(证据13,陆欢莺在江东区公 安分 局经侦大队的笔录),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14:虚假的新老股东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将“宁波浦瑞特公 司”占为己有。暴 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 谋(证据15:《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八、王朝良掌控诈骗款意图明显,事实清楚
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 伙将诈骗所得“九家公 司”的转让款,由香 港账户婉转进入大 陆后,为了不让“九家公 司”能够追踪到此款,将2亿人 民币以隐性股东的方式,分别投资在了王朝良亲表哥虞云新的“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1亿 元人 民币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开发有限公 司” 1亿 元人 民币(证据16:《股权代持协议》2份)。陆雪艳签定的价值2亿的房地产股权带持股协议,甲方是虞云新签署,乙方是陆雪艳签署,见证人是王朝良签署。法 制晚 报 2014年02月28日 A18版报道:法 制晚 报记者采访王朝良时,王朝良矢口否认说“他既没有在这样的协议上签过字,也没有见过这两份协议”。但是,海军东海舰队纪 委处 长曹卫民亲口说:“已经落实了两亿资金《股权代持协议》见证人是王朝良签的字,那是因为他们是亲属关系,所以他帮忙”。(有录 音为证)
九、权威刑法专 家一致认为该案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应当予以立案
2012年4月13日,陆雪艳职务侵占立案后第43天,复旦大学 法 学院教授陈浩然、华东政 法大学教授刘宪权、上 海交通大学凯原法 学院教授张绍谦、上 海政 法 学院教授严励等四位上 海法 学界知名刑法 学者出具的《专 家法 律意见书》(证据17、法 律意见书2份)之中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八家公 司立刻把法 律意见书呈送闵行经侦支队,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 律责任,朱炜瑜支队长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 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 律作用”(有录 音证据)。2013年1月24日,在闵行分 局撤案后的第14天,上 海黄浦区人 民法 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 海市嘉定区人 民法 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 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 法 学院教授、上 海社 会科学院、上 海政 法 学院法 学教授等了9位法 律专 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 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 立,应立案侦 查(证据18:《法 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 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 制的境 外公 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 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 售公 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 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 售公 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 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 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恳 请有关部门尽快立案,还司法之公 正,社 会之公 道,受害方之公平!!!
八家公 司代 表 : 联 系人:张晓姮 联 系电 话:18621962787 联 系人:胡 斌 联 系电 话:18101919796 联 系人:胡 华 联 系电 话:1⑧9188⑥4723 浦瑞特公 司代 表: 联 系人:黄 华 联 系电 话:1338180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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