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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法院申请执行书没有执行日期,我的财产向谁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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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法院申请执行书没有执行日期,我的财产向谁索要? Empty 东宁县法院申请执行书没有执行日期,我的财产向谁索要?

帖子  随风而去 周一 十月 10, 2016 7:52 pm

 本网讯(记者 唐云立 秋岩)黑龙江省东宁县法 院在2013年8月开庭审理当地一家名为:绥芬河新安房地产开发公 司法人张立新拖 欠好友张清海、姜丹二人巨额资金2000余万元一案,经法庭调 查取证,原告获胜,胜诉人张清海、姜丹拿到生效的判 决书到该院执行局申请要求立案,执行对方的不动产,但执行局却拖延了近三年时间,不予立案执行,导致欠债人趁机将上亿 元的固定资产转移和被异地法 院查封。记者采访亲眼目睹原告质疑执行局相关法 官和局 长王传发为什么没有按章办事,他们的回答是:目前欠债人已无有财产可以查封!

  我的财产向谁索要?

  在2013年7月8日绥芬河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法人张立新被好友告上法庭,原因是:他在2010年12月1日前,在东宁县绥阳镇六 合楼小区承建中多次向好友张清海、姜丹借贷钱款共计2000余万元,小区建成后、张立新并没有兑现以房抵债的承诺,于是张清海、姜丹将他告上法庭,东宁县法 院经过调 查、核实证实2人先后为张立新垫付工程款、材料费等项目所用的资金,及利息共计2400余万元,于是法 院判张清海、姜丹胜诉,拿到判 决后,他们二人申请执行局要求依法查封张立新的所有财产,可是执行局却不予立案,直到今日,他们也没有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事情起因

  2006年6 月5日,被告张立新在承建绥阳镇六 合楼小区时,租赁了姜丹一套房屋,当时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0万元,如果到时兑现不了,以22平方米的车库来作为抵账,在2010年12月1日张立新又向姜丹借款44300元,并出了欠据,当时双方约定利息每月为2分利。

  2010年12月1日,张立新向好友张清海又借款800余万元,用来垫付施工中材料款和人工费,双方当时约定此款于2011年6 月30日前还清,如逾期偿还,将按照2分利支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张立新索要,他总是寻找借口进行推脱,拒不偿还此债务,无奈之下张清海、姜丹两人于2013年8月1日分别向东宁县法 院提起诉 讼,双方在法庭上经过相互质证,法 院最后裁定被告一方按月息2分利加上本金进行偿还,共计人 民币2400余万元。

  判 决生效后,张立新并没有偿还所有的资金,于是张清海、姜丹二人向法 院执行局提取申请,要求立案执行被告所有的财产。

  申请执行书没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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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张清海、姜丹来到了东宁县法 院执行局立案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立案、依法执行张立新的不动产房屋,当时接待他们的一位法 官,让他们填完申请执行书后,没让他们去填执行日期,便将所有的材料放在立案庭,随后姜丹多次到执行局询问是否立案,什么时间到六 合楼小区去查封张立新所有的房产,相关法 官告诉他:还需要等!因为你提出的申请没填日期,什么时间也不算违规、违法,就这样他们一直被拖直了近三年的时间,也没有立案,直到2016年4月6日,在记者的陪同下姜丹找到了执行局 长王传发,提出要求尽快立案,王局 长这才吩咐下属法 官到立案庭查找卷宗给予立案。

  在立案大庭记者看到,这位没有着装的法 官用了很长的时间在一堆的卷宗中几经查找,才找到了姜丹的申请,这才将案 件给他们立上,随后这位法 官告诉姜丹回家等信。2016年7月1日,记者陪同张清海、姜丹再次来到执行局,找到办案人姜法 官,他给出的解释是:此案虽然立上了,但是执行不了,原因是:被告张立新已欠很多人的外债,他所建的房屋已全部抵押给别人了,没有抵押的已被牡丹江法 院、绥芬河法 院所查封和续封,所以他们再也没有找到被告的其他财产,张清海、姜丹听完后非常气愤,他们马上找到执行局局 长王传发质问他:为什么自己是第一时间起诉被告,而且胜诉后申请到执行局要求立案,给予被告的房屋查封,但你们局却一拖再拖,导致被告财产转移,而异地法 院却能依法查封和续封被告的房屋,这是为什么?王局 长闻听后无 言 以 对。

  财产追不回来,谁之过?

  针对东宁县法 院执行局的做法,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建文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孙德仁,他给出的意见是:按照法规法条,申请执行有效期为2年,而东宁县法 院立案庭两年多不给立案,实际已经违规、超出法 律期限,在申请执行书没有注明时间,这是钻法 律的空子。案 件积压太多,执行起来有难度,这不是法 官的理由,所以在当事人填写申请执行书上,法 官没有让当事人注明日期,这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责任不在当事人。张清海、姜丹债务纠纷案明显的行为是法 院在故意袒护一方,而造成原告巨额财产无法执行,因此他建议原告应向上一级法 院纪检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因为相关法 官已经犯有玩忽职守罪,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法 院应采取有效的法 律措施,强 制执行对方的财产,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

  目前,据记者调 查,被告已将所有的楼房已委托给另一家公 司,来进行向外低 价出 售房屋,而使用的售房合同,仍然是原告公 司所有的法 律合同,因此东宁县法 院执行局,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法 律措施,扣 押其财产。

  截至到记者发稿时,东宁县法 院至今没有给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说法,此案仍然成为悬 案!当事人的财产究竟什么时候能执行回来?成为当事人一大疑问。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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