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前妻实名举报前夫勾结法官徇私枉法
(转)前妻实名举报前夫勾结法官徇私枉法
据不便透露身份的媒体人爆料:2013年春节前夕,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的石丽茹女士向 政法、纪 检等机关实名举报其前夫庞美虹勾结法官徇私枉 法的犯罪事实。据悉,涉案法官包括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执行局的王军、熊晓勇法官,黔西南地区晴隆县法院执行局的杨文明、刘振法官。
两个法院的多名法官涉 案?前妻为何举报前夫?是出于报复,还是另有隐情?故事到底有多离奇?我们不妨一探究竟。
石丽茹与前夫庞美虹于198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万般无奈之下,石丽茹作为原告于2009年3月9日起诉前夫至晴隆县法院请求离婚。与此同时,另一件债务纠纷的原告人周芳在贵阳市白云区法院起诉石丽茹和庞美虹夫妇共同偿还145万元借款,该款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开办经营网吧所借。
2009年11月2日,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石丽茹与庞美虹连带偿还周芳145万元借款。
2010年7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准许石丽茹与庞美虹离婚;庞美虹补偿石丽茹150万元;其余婚内财产石丽茹可另案起诉。
至此,原本寻常的两个案件,一个离婚给付补 偿,一个欠债还钱,只需各方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即可,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更没有必要麻烦忙碌的媒体人再行爆料。然而荒诞的故事在一切即将尘埃落定之际才刚刚拉开帷幕……
上述两份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均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周芳向贵阳市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庞美虹、石丽茹归还145万元欠款,石丽茹向晴隆县法院申请执行庞美虹给付150万元补 偿。
为执行周芳的债权,2012年11月1日,白云区法院从庞美虹朋友公司划收到应付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公司(庞美虹开办的公司)的150万元,据说该款为庞美虹转让其持有的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款,可以说,周芳的债权至此已全部执行到位,不应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2012年11月5日,在晴隆县法院执行局,石丽茹与庞美虹的代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扣除此前庞美虹为石丽茹支付的各项费用,加上延期支付的利息,最后庞美虹再付给石丽茹1081454元,庞美虹应在2012年11月20日前付清,晴隆县法院执行局长杨文明及执行法官刘振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执行和解达成后约一周,石丽茹打电话向晴隆县法院执行局长杨文明询问庞美虹的履行情况,却被告知执行款已被白云区法院划走。2012年11月14日,石丽茹到晴隆县法院执行局,杨文明法官给石丽茹看了一张白云区法院2012年11月6日的收据,上面记载“今收到晴隆县人民法院转交来与石丽茹(与周芳欠款案)一案的执行款1081454元……注:该款已转入本院执行专户”、“经手人:王军、熊晓勇”,还有一张2012年11月6日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案 件收条(存根)》,上面记载“今收到庞美虹交来履行(2010)兴民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石丽茹的人民币1081454元”。
对此,石丽茹不能理解,请求晴隆县法院执行局长杨文明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杨法官却无法合理解释。
至此,焦点问题已经很清晰了,既然周芳的债权已在《执行和解协议书》签订前即已实际执行完毕,且经过庞美虹和各位法官的确认,那为何又要重复划款?
后来经石丽茹向晴隆县法院、白云区法院核实,2012年11月6日,晴隆法院根本没有收到庞美虹的执 行案款1081454元;白云区法院在2012年11月6日出具的收据也是虚假的。
据石丽茹陈述,庞美虹为了勾 结上述法 官伪造文书逃避离婚案 件判决执行,已经向上述法官行 贿数十万元。白云区法院、晴隆县法院涉 案法官共同捏造事实,伪 造法律文 书,实际上就是为了恶意帮助庞美虹逃避离婚案 件判决的执行。
庞美虹何以有如此雄厚的资金实力,原来庞美虹掌握着数以亿计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51%股权、晴隆县大桥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40%股权。不仅如此,大约十年前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庞美虹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就已证实其在2004年度工资收入为人民币500万元,2005年度工资收入为人民币600万元,2006年度工资收入为人民币800万元,三年总计人民币1900万元。
石丽茹声泪俱下的向媒体诉说,其作为一个弱女子,近四年的离婚官司已使其身心备受煎熬。权利多次被庞美虹侵害,况且自己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长期需要进行药物的治疗和控制。房屋按揭款也无法偿还,负债累累,生活无以为继。
继续关注此事件请关注我的新浪微博"石丽茹"
两个法院的多名法官涉 案?前妻为何举报前夫?是出于报复,还是另有隐情?故事到底有多离奇?我们不妨一探究竟。
石丽茹与前夫庞美虹于198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万般无奈之下,石丽茹作为原告于2009年3月9日起诉前夫至晴隆县法院请求离婚。与此同时,另一件债务纠纷的原告人周芳在贵阳市白云区法院起诉石丽茹和庞美虹夫妇共同偿还145万元借款,该款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开办经营网吧所借。
2009年11月2日,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石丽茹与庞美虹连带偿还周芳145万元借款。
2010年7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准许石丽茹与庞美虹离婚;庞美虹补偿石丽茹150万元;其余婚内财产石丽茹可另案起诉。
至此,原本寻常的两个案件,一个离婚给付补 偿,一个欠债还钱,只需各方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即可,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更没有必要麻烦忙碌的媒体人再行爆料。然而荒诞的故事在一切即将尘埃落定之际才刚刚拉开帷幕……
上述两份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均没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周芳向贵阳市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庞美虹、石丽茹归还145万元欠款,石丽茹向晴隆县法院申请执行庞美虹给付150万元补 偿。
为执行周芳的债权,2012年11月1日,白云区法院从庞美虹朋友公司划收到应付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公司(庞美虹开办的公司)的150万元,据说该款为庞美虹转让其持有的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款,可以说,周芳的债权至此已全部执行到位,不应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2012年11月5日,在晴隆县法院执行局,石丽茹与庞美虹的代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扣除此前庞美虹为石丽茹支付的各项费用,加上延期支付的利息,最后庞美虹再付给石丽茹1081454元,庞美虹应在2012年11月20日前付清,晴隆县法院执行局长杨文明及执行法官刘振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执行和解达成后约一周,石丽茹打电话向晴隆县法院执行局长杨文明询问庞美虹的履行情况,却被告知执行款已被白云区法院划走。2012年11月14日,石丽茹到晴隆县法院执行局,杨文明法官给石丽茹看了一张白云区法院2012年11月6日的收据,上面记载“今收到晴隆县人民法院转交来与石丽茹(与周芳欠款案)一案的执行款1081454元……注:该款已转入本院执行专户”、“经手人:王军、熊晓勇”,还有一张2012年11月6日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案 件收条(存根)》,上面记载“今收到庞美虹交来履行(2010)兴民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石丽茹的人民币1081454元”。
对此,石丽茹不能理解,请求晴隆县法院执行局长杨文明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杨法官却无法合理解释。
至此,焦点问题已经很清晰了,既然周芳的债权已在《执行和解协议书》签订前即已实际执行完毕,且经过庞美虹和各位法官的确认,那为何又要重复划款?
后来经石丽茹向晴隆县法院、白云区法院核实,2012年11月6日,晴隆法院根本没有收到庞美虹的执 行案款1081454元;白云区法院在2012年11月6日出具的收据也是虚假的。
据石丽茹陈述,庞美虹为了勾 结上述法 官伪造文书逃避离婚案 件判决执行,已经向上述法官行 贿数十万元。白云区法院、晴隆县法院涉 案法官共同捏造事实,伪 造法律文 书,实际上就是为了恶意帮助庞美虹逃避离婚案 件判决的执行。
庞美虹何以有如此雄厚的资金实力,原来庞美虹掌握着数以亿计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51%股权、晴隆县大桥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40%股权。不仅如此,大约十年前贵州晴隆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庞美虹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就已证实其在2004年度工资收入为人民币500万元,2005年度工资收入为人民币600万元,2006年度工资收入为人民币800万元,三年总计人民币1900万元。
石丽茹声泪俱下的向媒体诉说,其作为一个弱女子,近四年的离婚官司已使其身心备受煎熬。权利多次被庞美虹侵害,况且自己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长期需要进行药物的治疗和控制。房屋按揭款也无法偿还,负债累累,生活无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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