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深国投冒用商业名企进行虚假宣传 丧失商业信誉行不正当竞争
晋中深国投冒用商业名企进行虚假宣传 丧失商业信誉行不正当竞争
------------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行为
晋中市工商局:
近日,在榆次区新建北路一片空置长达五年之久的土地上,竟赫然竖立起“深国投商置”、“印象城”等字眼广告围档。对于该地块是否具有这样的权利使用以上字眼进行宣传,作为一名生活在榆次区且对房地产关注较多的市民,对此做了以下调查与分析:
一、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及股东
(一)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及股东
1、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商置)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成立,经营期限至二0五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2、股东
晋中商置由麒宝有限公司、深圳商置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2600万元、1400万元成立。
3、股东的投资方
深圳商置投资有限公司系由深国投商置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
(二)晋中商置的股权变更
1、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由麒宝有限公司、深圳商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商置)两个法人股东变更为:麒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即深圳商置将其持有的1400万元股权转让给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
2、二0一0年八月二日,麒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两个法人股变更为麒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瑞众和投资有限公司即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将其1400万元股权中的八百万元转让给深圳市海瑞众和投资有限公司。
从以上可以看出,晋中商置在成立时股东有深圳商置,但已于四年前即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深圳商置将其在晋中商置的140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自此,晋中商置与深圳商置即深国投商置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股东的关系,即晋中商用置业没有权利使用与深国投商置相关的“深国投商置”、“印象城”等字眼进行宣传。为此特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以上情况,对这样以无权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项目名称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避免众多消费者、投资者再误认为该项目系与深国投有关而受到损失。
二、晋中商置的违法经营行为
(一)违反了广告法
晋中商置在已与深圳商置并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以“深国投商置”的名义发布广告(见彩图)。晋中商置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信的原则,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与深国投商置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晋中商置竟然使用该名称,其目的是夸大其经济实力而使众多投资者或消费者在不明真实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或购买行为,极大的侵 害了投资人或消费者的权益。
(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深国投商置”系商业地产中较为有名的企业。而晋中商置在与之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使用该企业名称进行宣传,其行为在违反广告法的同时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晋中商置擅自使用“深国投商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营,对其开发的项目进行了虚假的宣传,侵 害了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使得同时作为晋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 害。为此,特向贵局反映此事,希望贵局能积极地处理此事,以维护来之不易的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晋中市工商局:
近日,在榆次区新建北路一片空置长达五年之久的土地上,竟赫然竖立起“深国投商置”、“印象城”等字眼广告围档。对于该地块是否具有这样的权利使用以上字眼进行宣传,作为一名生活在榆次区且对房地产关注较多的市民,对此做了以下调查与分析:
一、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时间及股东
(一)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及股东
1、晋中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商置)于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成立,经营期限至二0五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止;
2、股东
晋中商置由麒宝有限公司、深圳商置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出资2600万元、1400万元成立。
3、股东的投资方
深圳商置投资有限公司系由深国投商置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
(二)晋中商置的股权变更
1、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由麒宝有限公司、深圳商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商置)两个法人股东变更为:麒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即深圳商置将其持有的1400万元股权转让给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
2、二0一0年八月二日,麒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两个法人股变更为麒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瑞众和投资有限公司即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将其1400万元股权中的八百万元转让给深圳市海瑞众和投资有限公司。
从以上可以看出,晋中商置在成立时股东有深圳商置,但已于四年前即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深圳商置将其在晋中商置的1400万元股权全部转让给深圳市银座润禾投资有限公司。自此,晋中商置与深圳商置即深国投商置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股东的关系,即晋中商用置业没有权利使用与深国投商置相关的“深国投商置”、“印象城”等字眼进行宣传。为此特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以上情况,对这样以无权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项目名称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避免众多消费者、投资者再误认为该项目系与深国投有关而受到损失。
二、晋中商置的违法经营行为
(一)违反了广告法
晋中商置在已与深圳商置并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以“深国投商置”的名义发布广告(见彩图)。晋中商置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信的原则,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与深国投商置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晋中商置竟然使用该名称,其目的是夸大其经济实力而使众多投资者或消费者在不明真实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资或购买行为,极大的侵 害了投资人或消费者的权益。
(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深国投商置”系商业地产中较为有名的企业。而晋中商置在与之无任何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使用该企业名称进行宣传,其行为在违反广告法的同时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晋中商置擅自使用“深国投商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营,对其开发的项目进行了虚假的宣传,侵 害了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使得同时作为晋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 害。为此,特向贵局反映此事,希望贵局能积极地处理此事,以维护来之不易的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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