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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铭执政山西司法系统的黑色内幕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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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四 三月 20, 2014 5:12 pm

实名举报人:王海刚
举报电 话:1326975 3543
   山西阳泉市鸿基苑房地产商人王 红玉被黑打冤判十年,如今已经过去四年。通 过各种渠道也实名举报四年,法 制晚 报记者、民 族与法 制记者、知名媒体人记者刘向南等媒体记者跟 踪报道此事一年,同时国内各大门户网站也曝光过此事!可山西高院这边依然不闻不问,如果后面没有金道铭的强大 权力干涉以及收受被告巨额脏 款的高院高 官,此事是不会被一直压下去。如今受 害 人依然是受 害 人,山西司 法还是当年的黑司法,当年的举报人成了今下的监下囚,也就是说没有当年的山西政 法委书 记金道铭的一手操探山西司 法指示山西高院对审判王 红玉的长治中院以一纸形式指示长治中院强加被 害人刑 期,很明显示存在上级法 院直 接 干涉下级法 院办案,使王 红玉被黑打十年牢 狱之灾,同时时任当时政 法委书 记金道铭指示山西高级人 民法 院院长及山西检 察院检 察长和山西高院法 院郭宁、张继荣对忻州中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对已经被 判无期徒刑李永军无罪释放,一审无期,没有二审,后李永军经过二年牢 狱2012年既然蹊跷被放,同时被北 京及安阳两银 行封存的1600万也不不翼而飞,从中存在怎么样的情况我想中纪 委调 查一下应该就会很清楚是被某些人瓜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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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件一:
      据了解,阳泉关建军、关建民涉黑案,法 院判 决书中判 决王 红玉与关氏兄弟“组 织领 导黑社 会”罪名,而判 决书中调 查结果显示阳泉“关氏”黑社 会形成于97年,判 决书中唯一列举的王 红玉与关氏兄弟组 织领 导黑社 会的“犯罪事实”就是共同举报了姜某人。 而据记者了解,1997年王 红玉才年仅22岁,刚刚由老家来到山西阳泉,需要何等的能力才能让一个没钱没权要啥没啥的年轻人成为黑社 会的组 织者呢?显然这个证据不足。而另一个证据显示举报王 红玉涉黑的的举报人就是被王 红玉举报过并判 刑的姜学斌,据记者了解姜学斌的姐夫是阳泉市公 安局副局 长赵季平,是当地黑打专案组的副组长和山西省原人 大副主 任金道铭关系非常密切当时主抓王 红玉案子的人也是金道铭,将王 红玉作为替 罪 羊,对王 红玉刑 讯逼供,把王 红玉十几年以前的事情再次全部生拉硬拽的和关建军、关建民扯上关系。而庭审的20多名被告人中没有一个是和王 红玉有关系,显然这个也证据不足。
   一审法 院通 过开庭审理后,认为王 红玉不构成组 织、领 导黑社 会性质罪,而然其中被告的家属通 过某些关系找到金道铭说情,金道铭指示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刑二庭庭长张继荣书面则通知要求长治市中级法 院判 决王 红玉构成组 织、领 导黑社 会性质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样做就直接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把中 国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了一审终身!结果是王 红玉在上诉后,省法 院刑二庭没有开庭、没有调 查就维持了十年的判 决,显然既违背常理,也将中 国的司法视为儿戏,里面的猫腻不得而知!
案 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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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显示,推动事情发展的主要缘由是万 恶之源----钱,而这个钱是从一个诈骗犯李永军从王 红玉、王斌生、秦新成的投资款改制煤矿诈骗而来,这个改制煤矿改制完成后,李永军登记了一个和这些投资者都没有关系的公 司,转手把煤矿以1.6亿 元卖给了山西中电燃料公 司,所得赃款全部转移隐匿。山西省忻州市中院判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李永军家属同样通 过某些利益集 团高 官认识金道铭后李永军上诉,然后山西省高级法 院刑二庭庭长张继荣责令刑二庭做了发还重新审理的裁定,忻州市检 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 院提出撤诉,对李永军等作出不起诉处理,同年李永军被释放。 
  事后,山西省高级法 院刑二庭的庭长张继荣和法 官郭宁把公 安追赃冻结在河南安阳的1600万元左右的赃款,早在二审期间在没有通知受 害 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了600万元;忻州中院的刑一庭的李双庆庭长在没有通知受 害 人的情况下,在明知还有其他法 院查封的情况下把北 京建行的冻结款700万元冻结款退给了李永军。两级法 院的法 官为什么会向李永军支付冻结赃款1300余万元?这1300万元赃款的去向和李永军无期变无罪之间有没有关系呢?这1300万元赃款的去向和黑打王 红玉之间有没有关系呢?我们不得而知!
  司法系统的不透 明性和暗箱操作居然在法 制如此完善的今天还能公然发生,不能不说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和调 查!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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