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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用求致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叶新平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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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用求致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叶新平的一封信 Empty 朱用求致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叶新平的一封信

帖子  随风而去 周六 八月 20, 2016 10:54 am

朱用求致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叶新平的一封信
---曝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利用职权,虚假承诺
骗取朱用求报名费、保证 金不还
尊敬的叶新平董事长:
百忙之中,打挠阁下!
我叫朱用求,身 份 证号:430511195712030515,电 话:15973937098,原为邵阳市土建安装工程公司三 级项目经理,后被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工集团总公司”)聘用为该公司三 级资质项目经理,现就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收取我报名费、保证 金、欠款久拖未退等事宜汇报如下,请领 导在百忙之中解决此事,以正国企正义之风,响应依法治 国维护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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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03年7月7日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财务处收取朱用求湖南大学综合楼项目报名费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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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随后梁维生代表湖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给朱用求签协议,又写承诺书,结果朱用求项目没干成,20万报名费也没返还。

我因业务往来认识了湖南省建工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建兴分公司经理肖正恕,经肖正恕介绍认识了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直属二局局 长梁维生。在梁维生办 公室,梁维生给我承诺说:“我们湖南省建筑工集团总公司承建的湖南大学综合楼项目即将报名,你只要交20万元的报名费,项目就全部交给你朱用求实际承包施工。”当时还有肖正恕、肖国新在场。2003年7月8日,我与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梁维生签订了该《项目承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我垫 付20万元作为承建该项目的报名费。若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建该项目后,则将该项目全部交给我实际承 包施工;若未承建到该项目则将报名费20万元退还给我。之后不知什么原因该项目未能开工,我多次找到公司要求解决此事。2003年11月10日,梁维生代表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向我出具书面《承诺》一份,承诺在2003年春节前一定将项目交给我承包施工,若开不了工则公司将20万元退给我并补 偿我损失(见附件)。
由于省建工集团总公司为省内大型国企、而梁维生系省建工集团总公司直属二局的一 把手,我对公司及梁维生是深信不疑。2003年10月,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承建长沙市井湾子山水新城项目时,梁维生安排我建项目部办 公室,食堂,民工宿舍。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为此我组 织了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购买材料、水电安装等项目共计花费9万多元。项目部办 公室等临时设施项目建好3个月以后,我找梁维生询问项目什么时间开工,梁维生说:集团公司设计的,梁维生本人负责施工的护坡由于下雨出了问题,发包方不再将项目给集团总公司承 包。因此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9万多元,公司梁维生答应以后一定给项目,但至今未给予任何项目承 包,一分钱也没有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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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梁维生业务发展需要承接更多的项目扩大经营,需要聘请项目经理。省建工集团总公司要求我从邵阳市土建安装工程公司申请调动至总公司,集团公司为我办好调动接收函,梁维生并承诺将我的建筑资质升级为一 级资质项目经理,提 供更多的工程给我承包施工,为办 理建筑资质调动手 续,我向原单位交纳项目经理培 训费、车旅费等费用花了2万多元。当我从原邵阳市土建公司办 理了迁出手 续后,我与梁维生一起将我的项目经理证原件及相关手 续交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公司却一直拖延办 理我的项目经理迁入手 续,直至2006年12月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才将聘书发给我,而聘书仍是该公司的三 级资质项目经理,而非其承诺的一 级,聘书有什么用,关于当时承诺的工程项目也未兑现。导致我不仅花费了金钱浪费了时间未接到任何项目,在原单位项目资质证 书也作废,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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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建工集团梁维生找我借钱,他说:他去承接阳光100工程项目,需要我帮忙再借20万元给他,此项目中 标给一部分项目给我承 包,上缴公司管 理费及各项开支在6%以内,如没有中 标,20万元退还给我。 经核实,梁维生代 表建工集团总公司确实参加阳光100工程项目投 标,我于4月19日借款7万元,4月24日借款3万,合计10万元,该10万元由梁维生写的借 据(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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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06年5月23日盖:湖南省建工集 团直属工程有限公 司第二工程处财务专用章收取朱用求10万元,打了个白 条收 据。

2006年5月23日,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梁维生又让我将10万元人 民币交给省建工集 团直属工程有限公 司第二工程处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保证 金(见附件),并口头承诺,若公 司中标则将该项目交给我承 包施工,若未中 标则将保证金退还给我。但之后该项目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未中 标,公 司至今分文未退。
梁维生作为湖南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分公 司的负责人,利 用职务之便,以国 家企业的名义在外到处作虚假承诺,以能承包工程项目之名收取保证金报名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不仅破 坏公 司的名誉,也违反了《建筑法》有关禁止非法转包的规定,破 坏建筑企业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而湖南省建筑工程集 团总公 司作为建筑行业的龙头企业,对于公 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腐 败行为,听之任之、疏忽管理,不仅纵容管理人员恶 习滋长腐 败,打击了对建筑事业勇于***的建筑人才的信心,更造成其经济损失。
2016年5月12日,我再次找公 司要求退款,建工集 团总公 司安排公 司保安在公 司财务部复印退款凭证12张给我:2004年7月16日退报名费2万元、7月22日退报名费2万元、8月4日退1万元、8月6日退1万元、9月21日还款1万元、12月22日还借款1万元、12月28日还借款0.1万元,2005年1月4日还借款2万元、5月9日还借款0.5万元、7月1日还借款0.4万元,2006年6 月30日收到梁维生款5万元,7月6日收到梁维生还款4万,合计收到还款20万元(其中报名费退款5万元、梁维生公 司还款6万元、梁维生借款还9万元,详见附件)。公 司及梁维生尚欠报名费、保证金及借款合计20万元,建项目部费用9万多元,项目经理调动手续费2万元,损失费未计。
对于上述的报名费、保证金等,我多次找到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希望退还给我,但建工集 团总公 司以梁维生已退休属于遗留问题及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还。上述事实均有所签订的合同、收据、退款凭证等书面证据,领 导可对上述事实的真 实性调 查核实。
2016年7月4日我电 话问建工集 团总公 司财务部肖部 长,肖部 长答复,由胡 总处理,并将胡 总手 机1397588 9511告知,我与公 司胡 总联 系,胡 总要我7月6日到他办公室,我依约到他办公室,胡 总将建工公 司作出的【关于朱用求与原直属二局资金往来情况说明】给我看,我问胡 总这份材料原件可以给我吗?胡 总打电 话问后,给了复印件给我。我说:(1)你公 司梁维生2006年5月23日要我交投标保证金10万元,财务开了票为什么不认账,你公 司财务不记账,是你公 司财务的责任,与我无关;(2)梁维生在2006年4月19日借款7万元,4月24日借款3万元,是梁维生的借据,梁维生当时是你公 司直属二局的局 长,是以其职务行为借的钱,为什么不认账;(3)2016年5月12日 你公 司安排保安在财务部复印的还款凭证12张是你胡 总给我的,其中10张是公 司还款,2张最后还款是梁维生还款,那就是2006年6 月30日还款5万元,2006年7月6日还款4万元(还款凭 证12张可以证明)。此时胡 总大发脾气,要打人,在记者的劝阻下,胡 总打人未成,最后将我们赶出办公室。(记者可以作证,有视 频录 像)
湖南省建工集 团总公 司作为省内大型国企,却这样言而无信,让人心寒。本人已是六旬老人,曾为建筑事业***青春和心血,为此事奔波多年但仍然求助无门,本人已感到身心疲惫对现今社 会法 制环境及腐 败现状略感失望。望总公 司叶新平董事长体恤民情、同情六旬老人,本着依法 治 国之本,维护和谐社 会,为本人出面协商解决此事,以解本人心头之苦,以正依法 治 国之精神,以维护党的正义、维护社 会诚信!万分感谢!

控 告人:朱用求
2016年 7月28日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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