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武大口腔医院坑害患者 武汉洪山法院助纣为虐
(转)武大口腔医院坑害患者 武汉洪山法院助纣为虐
武大口腔医 院坑害患者 武汉洪山法院助纣为虐
—— 华中科技大学一位女博士生的呼救
我叫覃美琼,系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读博期间,我因一颗下牙牙龈发炎,就近到武汉大学口腔医 院(以下简称武大口腔)治疗,当时除这颗牙齿有点小毛病外,其余牙齿均十分健康,整齐洁白,毫无瑕疵。见图1、图2。
治疗前的牙齿状态
万万没想到的是,武大口腔这所合并到武汉大学的三甲医 院,竟然不顾武汉大学的声誉,为了创收坑 害患者。医务人员为了多赚创收费,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我实施“伪治疗”。我需要医治的仅是一颗下前牙牙根酸痛,结果11颗正前牙不同程度被毁损,其中10颗是健康牙(医 院过错经司法鉴定及判决书认定,此不赘述)。我原本一口整齐洁白的牙齿被“治”得残缺不全、破烂不堪,还出现牙周炎等多种并发症,瞬间毁了我的健康与美丽。见图3。
治疗后的牙齿状态
图3 武汉大学口腔医 院治一颗患牙毁损十颗健康牙
如此乱医乱治对我造成严重伤害的医生是钱法汤教授(享受国 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修复科副主任王家伟博士。不知这两位高级专家是缺医德还是缺医术,明知正前牙是微笑说话主要露齿牙,对美容、切割食物、讲话发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故意对我的两排健康前牙做大面积的破坏手术,造成我牙痛不止、切牙功能丧失、大牙咀嚼功能减弱,致使我每餐进食都极其困难,连喝水都要忍痛。更让人伤心的是,我曾到多家医 院求医都被告知已成疑难杂症而婉言拒绝。此外,牙痛还引发头痛脑胀,饮食不佳又导致胃痛、眩晕,各种并发症相继出现,每天勉强睡眠3小时左右。由于无法正常饮食及睡眠,身体变得非常羸弱,生活质量大大下降,我被痛苦折磨得筋疲力尽,导致我的研究和写作无法正常进行,博士毕业被迫延期。由于牙齿残缺社交受到严重影响,也无法返回讲台教书(我原是高校教师),因此完全没有了经济来源,只能举债度日,我深深地陷入了生活的困境,生命健康面临威胁(国内外研究证实,牙齿治疗不当可以继发其他口腔疾病,口腔疾病会导致和加剧许多全身性疾病甚至癌症)。这种以赚钱为目的的损人利己的伪治疗,完全违背了公立医 院的公益性和医学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宗旨,实际上是制(造)病害人。
我无力支付高昂的后续治疗费,该医院最缺德最可恶之处表现在伤害我之后不赔礼道歉、不纠错、拒绝免费给我后续治疗,只退还原先收我的医疗费。不得已我到管辖地的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以下简称洪山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洪山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受理我诉武大口腔医疗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但洪山法院却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帮助被告把我拖跨。在迟迟不结案的情况下,我于2012年4月28日提出先予执行,请求法院依法让我先拿到治疗费,到北京医疗条件好的口腔专科医院做全面治疗(因武大口腔是湖北省唯一的口腔专科医 院)。该法院主管本案的副院长许雄文、民三庭庭长肖玉华和承办法官熊伟又百般刁难,采取搁置3个月不予答复的“冷处理”,然后费尽心机帮助被告减免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使我依然无法得到应有的治疗,包庇纵容被告的医疗侵权行为。女庭长肖玉华有法不依还态度蛮横地说:“什么法律不法律我不管!”
洪山法院在2013年1月8日作出畸形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大学口腔医 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覃美琼3510.50元;二、驳回原告覃美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23873元,由原告覃美琼负担23000元,被告武汉大学口腔医 院负担873元”。
我将上述判决用公式表示为:
受害者胜诉获赔金额=3510.50(被告赔偿金)-23000(案 件受理费)
=-19489.5(元)
也就是说,受害者胜诉却要倒贴19489.5元。这个判决,说明洪山法院玩弄法律已到了相当娴熟的地步!
该判决否定了我的多项合法请求,就连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17万元的牙周系统治疗、种植牙修复、牙体形态修复和正畸治疗等针对牙齿损害后果的治疗费建议,洪山法院也故意找茬以“原告主张到北京治疗,会人为增加交通、住宿等不必要的费用”为由不予采纳,赤裸裸的帮助肇事医院逃避法律制裁!
我的病情被拖延加重,造成我在受到医疗伤害后至今持续贫病交加及债台高筑,我的身体、精神、经济受到多重损害,犹如雪上加霜!不知洪山法院作为国家执法部门为何要帮助肇事医院置我于死地?
本案并不复杂,作为受害者我的证据如山,被告却无一个合法有效证据。然而,承办法官熊伟口口声声说此案复杂,故意拖延6个年头之久然后又枉法判决,还不准许我复印庭审笔录,不知这背后有什么故事?武大口腔有钱有势轻易就能要到其想要的判决结果,假如被告真的神通广大,那么接下来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局又将如何?我已是命悬一线,只能发出微弱的呼救——正义啊,你在哪里?正义在哪里???请救救我!救救我!!救救我!!!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 覃美琼
2013年2月25日
我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5072423984
电子邮箱:qmq2@sohu.com
—— 华中科技大学一位女博士生的呼救
我叫覃美琼,系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读博期间,我因一颗下牙牙龈发炎,就近到武汉大学口腔医 院(以下简称武大口腔)治疗,当时除这颗牙齿有点小毛病外,其余牙齿均十分健康,整齐洁白,毫无瑕疵。见图1、图2。
治疗前的牙齿状态
万万没想到的是,武大口腔这所合并到武汉大学的三甲医 院,竟然不顾武汉大学的声誉,为了创收坑 害患者。医务人员为了多赚创收费,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对我实施“伪治疗”。我需要医治的仅是一颗下前牙牙根酸痛,结果11颗正前牙不同程度被毁损,其中10颗是健康牙(医 院过错经司法鉴定及判决书认定,此不赘述)。我原本一口整齐洁白的牙齿被“治”得残缺不全、破烂不堪,还出现牙周炎等多种并发症,瞬间毁了我的健康与美丽。见图3。
治疗后的牙齿状态
图3 武汉大学口腔医 院治一颗患牙毁损十颗健康牙
如此乱医乱治对我造成严重伤害的医生是钱法汤教授(享受国 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修复科副主任王家伟博士。不知这两位高级专家是缺医德还是缺医术,明知正前牙是微笑说话主要露齿牙,对美容、切割食物、讲话发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故意对我的两排健康前牙做大面积的破坏手术,造成我牙痛不止、切牙功能丧失、大牙咀嚼功能减弱,致使我每餐进食都极其困难,连喝水都要忍痛。更让人伤心的是,我曾到多家医 院求医都被告知已成疑难杂症而婉言拒绝。此外,牙痛还引发头痛脑胀,饮食不佳又导致胃痛、眩晕,各种并发症相继出现,每天勉强睡眠3小时左右。由于无法正常饮食及睡眠,身体变得非常羸弱,生活质量大大下降,我被痛苦折磨得筋疲力尽,导致我的研究和写作无法正常进行,博士毕业被迫延期。由于牙齿残缺社交受到严重影响,也无法返回讲台教书(我原是高校教师),因此完全没有了经济来源,只能举债度日,我深深地陷入了生活的困境,生命健康面临威胁(国内外研究证实,牙齿治疗不当可以继发其他口腔疾病,口腔疾病会导致和加剧许多全身性疾病甚至癌症)。这种以赚钱为目的的损人利己的伪治疗,完全违背了公立医 院的公益性和医学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宗旨,实际上是制(造)病害人。
我无力支付高昂的后续治疗费,该医院最缺德最可恶之处表现在伤害我之后不赔礼道歉、不纠错、拒绝免费给我后续治疗,只退还原先收我的医疗费。不得已我到管辖地的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以下简称洪山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洪山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受理我诉武大口腔医疗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但洪山法院却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帮助被告把我拖跨。在迟迟不结案的情况下,我于2012年4月28日提出先予执行,请求法院依法让我先拿到治疗费,到北京医疗条件好的口腔专科医院做全面治疗(因武大口腔是湖北省唯一的口腔专科医 院)。该法院主管本案的副院长许雄文、民三庭庭长肖玉华和承办法官熊伟又百般刁难,采取搁置3个月不予答复的“冷处理”,然后费尽心机帮助被告减免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使我依然无法得到应有的治疗,包庇纵容被告的医疗侵权行为。女庭长肖玉华有法不依还态度蛮横地说:“什么法律不法律我不管!”
洪山法院在2013年1月8日作出畸形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大学口腔医 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覃美琼3510.50元;二、驳回原告覃美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23873元,由原告覃美琼负担23000元,被告武汉大学口腔医 院负担873元”。
我将上述判决用公式表示为:
受害者胜诉获赔金额=3510.50(被告赔偿金)-23000(案 件受理费)
=-19489.5(元)
也就是说,受害者胜诉却要倒贴19489.5元。这个判决,说明洪山法院玩弄法律已到了相当娴熟的地步!
该判决否定了我的多项合法请求,就连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17万元的牙周系统治疗、种植牙修复、牙体形态修复和正畸治疗等针对牙齿损害后果的治疗费建议,洪山法院也故意找茬以“原告主张到北京治疗,会人为增加交通、住宿等不必要的费用”为由不予采纳,赤裸裸的帮助肇事医院逃避法律制裁!
我的病情被拖延加重,造成我在受到医疗伤害后至今持续贫病交加及债台高筑,我的身体、精神、经济受到多重损害,犹如雪上加霜!不知洪山法院作为国家执法部门为何要帮助肇事医院置我于死地?
本案并不复杂,作为受害者我的证据如山,被告却无一个合法有效证据。然而,承办法官熊伟口口声声说此案复杂,故意拖延6个年头之久然后又枉法判决,还不准许我复印庭审笔录,不知这背后有什么故事?武大口腔有钱有势轻易就能要到其想要的判决结果,假如被告真的神通广大,那么接下来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局又将如何?我已是命悬一线,只能发出微弱的呼救——正义啊,你在哪里?正义在哪里???请救救我!救救我!!救救我!!!
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 覃美琼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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