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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技术监督局某领导严重失职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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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美观大方999 周五 三月 14, 2014 10:42 pm

周口技术监督局某领导严重失职,一把手【葛占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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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小的水泥厂反映一年多;却一直没有结果;就这样不了了之;最终还是回到原点;郸城县志强水泥厂生产意味着某领导严重失职【涉嫌违纪行为】受害者得不到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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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志强水泥厂的生产已经违背了国发〔2009〕38号精神;国家发改委明确表示;按照国发〔2009〕38号文件要求及国家发改委通知,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在建项水泥目、已核准未开工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水泥项目,须经发改委组织论证和核准。对所有拟建的水泥项目各省、区、市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须按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论证和核准。



  既然如此;周口市技术监督局于2013年5月16日下午接到省局批转至今2013年;7;30;两个多月以来对于我反应郸城志强水泥厂无证生产,销售的行为并没有做一解释。

  据我个人了解;郸城志强水泥厂,河南省发改委工业科科长王伟【0371-69691515】了解;该水泥厂不同意备案;据河南省技术监督局余处长【0371-65928510】了解;郸城志强水泥厂并没有审批;受理,至此,郸城志强水泥厂的生产,意味着某领导【涉嫌纵容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也明确了法律责任:"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周口市纪检组视察水泥厂时;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继续使水泥厂生产【很明显是企业是保护伞】只提罚;不提管;周口技术监督局十令;以罚代管是绝对不允许的;很明显某领导涉嫌顶风违纪。

  既然如此;周口市技术监督局不能因为是纳税大户就无视国家有法律与法规不顾,也不能无视国家的环境与企业的产能不顾。同时,作为企业管理的主要部门周口市技术监督局,也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都是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不顾大局,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为此,监督与管理一定要到位,地方政府和周口市技术监督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美观大方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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