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交所:金融机构可协助监管层完善市场有效监管
鲁交所:金融机构可协助监管层完善市场有效监管
过去一年里P2P平台涉嫌非法经营被立案调查的事件频出,涉案金额过亿屡见不鲜。今年初地方监管层已释放收紧P2P监管信号,上海、深圳等地方监管层已实施暂停新增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经营范围中涉及“金融”、“外包”字样的注册都无法通过批准。
网贷平台模式在2007年引入我国后蓬勃发展,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网贷行业在完善金融结构体系、满足民间资本投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网贷行业发展过于迅速,与之适应的监管政策又没能跟上,各方面机制不健全,导致行业乱相重生,亟需全面整肃。
虽然P2P监管办法明确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并非业务的准入审批,但不得不说叫停P2P新平台,地方监管层在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细节出台之前,已有采取相应手段掐断信用违约风险源头的意识和动作,开启针对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熔断”模式阻止金融风险蔓延,金融机构监管维持互联网金融平稳运行的重要性再次突显。
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明年积极工作重点,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在监管方面所发挥的主观能动性,在防范化解金融潜在风险、规范市场行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更多可施展空间。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笔者分析,净化金融市场环境应提倡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作为监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相较行政监管的事中事后,金融机构更侧重于事前监管,这意味着金融机构涉及具体金融业务工作时对预知潜在风险更为敏感,所具有的前瞻性优势使其相较行政监管对于风险的监测更为直接主动,更有利于防患未然。因此,金融机构应在保障行业发展势头的基础上激发行业的自我约束力,主动进行自查自检自律,及时做出风险提示和风险预警,避免金融风险由点至面的扩散,协助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发生。与此同时也是在落实协同监管,为行政监管部门创造条件,争取时间,使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开展更加主动灵活。
一般而言,金融风险传递速度快,辐射面广,涉及大宗商品领域的金融业务尤甚,整个产业链的企业都可能会受到冲击,金融市场风险传导至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对于实体经济支持必不可少。金融机构可通过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协助调节和营造更好的金融环境。而更好的金融环境又能为金融机构合规发展创造条件,为实体经济更好的融资环境和就业基础创造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各类金融机构应在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发挥应有的市场主体作用,与行政监管合力,共同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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