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综合论坛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一起合同案判决有违国家法规 谁在操纵背后的黑幕

向下

一起合同案判决有违国家法规 谁在操纵背后的黑幕 Empty 一起合同案判决有违国家法规 谁在操纵背后的黑幕

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三月 11, 2014 5:03 pm

 2011年9月1日, 邯 郸市峰峰矿区人 民法 院立案并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然而法 院并未按照国 家《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 决,受理了被上诉人的反诉,使被上诉人极大地减轻了应承担的责任。

  保定正德电力技术有限公 司,与武汉华工大创能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为销 售代 理关系。在双方合作的邯峰发电厂的三维温度场监控项目中,(其核心技术是由原华中科技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副院长、武汉华工大创能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现清华大学的教授周怀春研发的,周教授由此也获得了863项目。)三维系统重要部分是利 用辐射能信号进行控 制,以达到燃 烧调整、提高机组性能、降低NOX排放等目标。然而由周教授提 供的三维系统中的辐射能信号不能准确反映炉膛燃 烧状况,也就无法参与控 制调整。保定正德电力技术有限公 司请华北电力大学的老 师做了相关的试验,试验结果清楚地说明此事,相关报告也给了周教授。正德公 司又做了新的辐射能信号的计算,其结果能更准确反映燃 烧状况,并且把这个辐射能信号应用于机组的控 制系统中去,取得了明显的作用。在做试验过程中发现了周教授的辐射能信号控 制逻辑系数仅设为0.01,这个控 制调节是对机组不起作用的,机组的相关记录数据显示如此。在西安热工院做试验时,周教授通 过临时改变氧量定值参数来达到调节目的。这个方法虽然能对当时的机组的优化运行起到一定作用,但在实际工况中是行不通的。

  在邯峰发电厂的项目上,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几年来在峰峰矿区辖区内执行合同内容。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存在一系列过错和违约行为,致使邯峰电厂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由此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万元以上,预期利益损失57万元。

  项目被中止,沟通无果后,当事人向邯 郸市峰峰矿区人 民法 院起诉。法 院经过两年的审理,并在正德公 司不断地向邯 郸中级人 民法 院纪检部门反映的情况下,才迟迟地将判 决书寄给双方。

  而法 院做出的判 决却和《合同法》有几点出入:

  一、一审法 院认定上诉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当预见到项目失败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依此要求上诉人承担40%的风险于法无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 律规定的是违约方的预见义务,不是守约方的预见义务。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本案中因被上诉人违约造成了上诉人合同履行后66万元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应全部由被上诉人赔偿。一审法 院判 决上诉人承担40%的可得利益损失于法无据。

  二、一审法 院认定“上诉人主张的11.9万元交通差旅费和21.1万元的工 资支出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无因果关系”,而不予支持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两部分。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的11.9万元交通差旅费和21.1万元的工 资支出,是因被上诉人未能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额外增加的支出,是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该两项损失属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应予赔偿。故一审法 院对上诉人主张的11.9万元交通差旅费和21.1万元的工 资支出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三、一审法 院受理被上诉人的反诉违反了法 律程序

  在本诉开庭时被上诉人提起了反诉,要求上诉人按约定比例支付9万元后期费用和6万元的检测费用,共计15万元。一审法 院受理了该反诉,并支持了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根据《民事诉 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 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所以,本诉的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法 院受理本诉以后,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开庭时,才提出了反诉,一审法 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且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是120万元,而上诉人主张的损失是90万元,已扣除了被上诉人主张的费用。故一审法 院判 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5万元错误。

  如此判 决不得不让人怀疑,法 院判 决的背后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内 幕,理应受到《合同法》制裁的被上诉人为何却摇身一变,成了上诉人?

  2013年10月14日,保定正德公 司向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 院纪检监察部反映了此事,该部按有关程序规定将相关材料转给邯 郸中级人 民法 院。

  一审法 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 律和程序上存在错误。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90万元,一审法 院依法不应受理被上诉人的反诉。故根据《民事诉 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希望邯 郸中级人 民法 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而上诉状已寄给法 院4个多月了,正德公 司却至今没有收到邯 郸中级人 民法 院关于此上诉案 件的有关通知,本站记者将持续关注案子的进展.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帖子数 : 5157
注册日期 : 12-06-21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