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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老虎 临汾法院副院长邵有田〈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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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三月 11, 2014 3:58 pm

 一次次的法 院判 决,让原本简单的司法案例变的复杂,违法解除已被依法冻结的财产1200万,造成高达30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这一切都源于一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件。近日,记者赶赴山西省临汾市,采访了纠纷案当事人杨秋元,对此事 件进行深入调 查。
   
   追溯案 件始末 借贷纠纷案明朗化
   
据记者调 查,另一当事人王 清亮,浮山县天坛镇大邢村人,于20О8年至2009年期间,陆续从杨秋元处借款总计3000万元,拖沓未还,仅于2009年7月10日,给杨秋元写了三份借据,期间杨秋元多次催促王 清亮归还欠款未果。盛怒之下,杨秋元将王 清亮起诉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并于2011年3月29日向法 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于依法作出裁定,冻结王 清亮持有的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 司1200万元股金,判 决王 清亮归还杨秋元30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判 决过后王 清亮依然恶意拖延时间,拒不还款,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捏造事实,谎称与杨秋元合伙投资北 京生态园且并无借贷关系,经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查明北 京生态园工商档 案记载情况,与王 清亮、杨秋元均毫无半点关系。
   
   离奇裁定惊现黑幕 司法腐 败血本无归
   
   2011年11月17日,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对此案作出最终判 决维持原判,再次判 决王 清亮归还杨秋元30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同年12月杨秋元向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面对已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的1200万元财产,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相关人员百般阻挠,一直拖延。
   杨秋元告诉记者,法 院拖延执行就是在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的授意下做出的,因为在事后不久,幕后就浮出 水面。
2012年5月30日,在当事人杨秋元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已于5月16日单方面作出执行裁定,由法 院冻结的1200万元财产已被转让交易,法 院解冻如此一笔巨款竟然没有通知当事人。杨秋元告诉记者,违法解冻1200万元系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一手所为,为谋图个人私利,私自操纵国 家权 利机 构,殊不知邵有田与王 清亮究竟是什么样的利益关系呢?苦的是我的钱财血本无归。

   法 律明文规定 为何如此明目张胆

   为了弄清楚此种借贷纠纷的法 律规定,记者又咨询了国 家相关法 律权威。其中,《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 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 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 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 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 民法 院应当在查封、扣 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 理续行查封、扣 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 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 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 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 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的;人 民法 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 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 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不言而喻,从其中我们就能看出一些问题所在。十.八.大以来,习主 席提出了著名的打虎论,对于当前社 会存在的重大腐 败,表态要坚决予以打击,大到老虎,小到苍蝇都绝不放过。我们党的领 导人已经强调,贪 赃枉法、作风败坏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 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期望此案相关公 务人员不要成为司法的蛀虫。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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