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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法院越权办案 地方保护主义挑战法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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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美观大方999 周四 三月 06, 2014 10:22 pm

这是一起很简单的经济纠纷,可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使一桩简单的案子变得复杂起来。
  2005年11月4日,湖南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下简称发电公司),与山东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迪尔公司)签订了《资兴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60MW机组技改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取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同时约定:“发生争议调解不成的,双方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郴州”。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迪尔公司背信弃义,不讲职业道德,擅自变更约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导致工程管理混乱。同时,迪尔公司还违反总价包干的约定,以种种理由要求增加工程款,其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就采取不提供相关结算资料,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造成整个工期延期共计234天,导致发电公司无法按期投产,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妥善解决问题,发电公司表示了最大的诚意,在双方没有最终结算、对帐,迪尔公司未开具任何发票的情况下,仍提前支付了1000万元工程款,并承诺对不足部分,作出了《还款计划书》,但迪尔公司对《还款计划书》没有签字认可。
  迪尔公司拿到这份《还款计划书》后,故伎重演,弄虚作假,在《还款计划书》第二条上套印添加“如有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字句,然后一纸诉状,将发电公司起诉到山东济宁市市中区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发电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指出迪尔公司篡改添加《还款计划书》内容,要求申请司法鉴定。还指出《还款计划书》只有发电公司单方盖章,是单方要约;迪尔公司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是尚未生效的合同文书。即使《还款计划书》没有篡改,因其没有双方签字或盖章,该计划书中的约定管辖地同样不能生效。可是,济宁市中区法院(下简称中区法院)、济宁市中级法院(下简称济宁中院)两级法院无视发电公司司法鉴定的申请,以及《还款计划书》未生效的客观事实,对《还款计划书》是否生效问题拒绝回答;将篡改的未生效的《还款计划书》作为争夺管辖权唯一的最重要的依据直接采信,强行夺得对此案的管辖权。
  中区法院夺得管辖权后,为了规避级别管辖,与迪尔公司串通一气,将诉讼标的一分为三,让迪尔公司就同一份合同,同一法律事实,同一当事人的案件,分作三起案件起诉,累计诉讼金额达600万元,这不仅超过了中区法院的管辖标的,还超过了济宁中院管辖的标的。目前,这三起被拆分的案件,一起已终审,一起在二审,还有一起在一审立案中未审。
  中区法院在审理判决过程中,更是不顾事实,胡乱作为,循私乱判:他们抛开《施工合同》实行总包干价的约定,在审理判决中,重新计算,让发电公司为此多支付约30万元;消防工程、系统调试以及保修费用是《施工合同》内容之一,应由迪尔公司承担,但判决却置之不理,仅此项又让发电公司遭受损失约70万元;整个工程因迪尔公司的原因无法结算,判决时却反要求发电公司承担50万元利息。仅此三项,就判决发电公司多支付了150万元。发电公司在遭受冤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没想到济宁市中院也与市中区法院法律水平相当,判决如出一辙,把地方保护主义“发扬”的淋漓尽致,暗无天日。
  济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采用同一案件两个标准来充分展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特色。〈2012〉济商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17万元,发电公司是被执行人);郴仲裁字〈2013〉08号裁决书(执行标的237万元,迪尔公司是被执行人),都是生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双方都在2013年6月前后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济宁法院则只对发电公司强制执行,强行从其帐上扣划了260万元,超过执行标的43万元,而对迪尔公司却网开一面,至今未强制执行一分钱。
  发电公司是家破产改制的股份制企业,目前四大股东里,其中拥有数百位公司内外的自然人股东。由于山东法院强行划走巨额资金,打乱了刚有起色的生产经营秩序,广大股东得知公司基本权利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害,企业生存和发展受到破坏,山东法院胡作非为,执法违法,表示了极大的愤慨。有人看到公司无能为力,已提出股东个人集资的办法,组织人员拿起法律的武器,从湖南到北京去讨说法、讨公道、讨要法律的尊严。群体上访一触即发,不稳定因素急骤上升。

  附:
  关于发电公司与迪尔公司四起涉诉(仲)案件情况说明
  链接:http://bbs.news.163.com/bbs/shishi/389469351.html

美观大方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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