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黑幕 谁是老虎(转载)
惊天黑幕 谁是老虎(转载)
十 八 大以来,习总提出了著名的打虎论,对于当前社 会存在的重大腐 败,习总表态要坚决予以打击,大到老虎,小到苍蝇都绝不放过。
打老虎,拍苍蝇,离不开人 民群众的支持。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深刻体会到老虎苍蝇给人 民群众带来的危害和灾 难。
本人杨秋元,男,57岁,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东关花园,联 系电 话:1335 3 579990
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 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违法解除已被依法冻结的财产,给我造成高达30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是谁制 造了这起司法黑幕?谁又是幕后老虎?
本案事实
我与王 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依法受理后,我于2011年3月29日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2011年3月31日依法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王 清亮持有的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 司1200万元股金予以冻结。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王 清亮归还我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晋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 决,判 决维持原判。
上述民事判 决依法生效后,我于2011年12月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
二、离奇裁定,司法腐 败,血本无归。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副院长邵有田面对已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的财产,一直拖延执行。直到2012年5月30日,我惊闻由法 院冻结的财产(即冻结的股金)已被转让交易,找到相关执行人员才被告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已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年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依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 清亮在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 司1200万元股金的冻结。(法 院并没有将该裁定送达告知我),此裁决系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一手所为,为谋图个人私利,邵有田竟敢如此胆大妄为,私自操纵国 家权 利机 构,置国 法于不顾,邵有田与王 清亮究竟是什么样的利益关系,让你如此行 事?
上述离奇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 律规定: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 民法 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 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 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 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 民法 院应当在查封、扣 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 理续行查封、扣 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 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 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 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 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的;
(六)人 民法 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 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 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我认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违法作出(2011)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违法解除已被依法冻结的财产,给我造成巨大损失。
以上事实,均是本人的亲身经历。本人对以上事实的真 实性承担一切法 律责任。
习总提出的打虎论和权力必须关在笼子里,必须接受大众监 督的观点不谋而合,一前一后,一脉相承。我作为人 民群众中的一员,强烈支持和拥护习总,并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深刻揭 露身边的老虎苍蝇, 实名举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滥用职权枉法行为。
附:相关证据
1.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
2.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3.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 决书;
4.山西省高院(2011)晋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 决;
5.临汾中院(2011)年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
打老虎,拍苍蝇,离不开人 民群众的支持。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深刻体会到老虎苍蝇给人 民群众带来的危害和灾 难。
本人杨秋元,男,57岁,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东关花园,联 系电 话:1335 3 579990
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 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违法解除已被依法冻结的财产,给我造成高达30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是谁制 造了这起司法黑幕?谁又是幕后老虎?
本案事实
我与王 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依法受理后,我于2011年3月29日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2011年3月31日依法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王 清亮持有的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 司1200万元股金予以冻结。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于2011年4月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王 清亮归还我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晋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 决,判 决维持原判。
上述民事判 决依法生效后,我于2011年12月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
二、离奇裁定,司法腐 败,血本无归。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副院长邵有田面对已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的财产,一直拖延执行。直到2012年5月30日,我惊闻由法 院冻结的财产(即冻结的股金)已被转让交易,找到相关执行人员才被告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已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1)年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依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王 清亮在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 司1200万元股金的冻结。(法 院并没有将该裁定送达告知我),此裁决系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一手所为,为谋图个人私利,邵有田竟敢如此胆大妄为,私自操纵国 家权 利机 构,置国 法于不顾,邵有田与王 清亮究竟是什么样的利益关系,让你如此行 事?
上述离奇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 律规定: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人 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 民法 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 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 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 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 民法 院应当在查封、扣 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 理续行查封、扣 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 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 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 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 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的;
(六)人 民法 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 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 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 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我认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违法作出(2011)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违法解除已被依法冻结的财产,给我造成巨大损失。
以上事实,均是本人的亲身经历。本人对以上事实的真 实性承担一切法 律责任。
习总提出的打虎论和权力必须关在笼子里,必须接受大众监 督的观点不谋而合,一前一后,一脉相承。我作为人 民群众中的一员,强烈支持和拥护习总,并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深刻揭 露身边的老虎苍蝇, 实名举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滥用职权枉法行为。
附:相关证据
1.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民事裁定书;
2.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3.临汾中院(2011)临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 决书;
4.山西省高院(2011)晋民终字第169号民事判 决;
5.临汾中院(2011)年临执字第120—2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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