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林:政府为消防通道办证市场存隐患被废(转载)
黑龙江海林:政府为消防通道办证市场存隐患被废(转载)
近期,中国经济网、中青在线、中国网、中国日报网等国家级媒体相继报道一篇名为《黑龙江海林:消防通道变商服 千万投资打水漂》的新闻事件,报道内容显示黑龙江省海林市白头山二区从2006年开发建设的朝鲜族大市场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当事人李明霜就此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
(中间门市房为房产部门给消防通道办证后的制衣厂)
据当事人李明霜介绍,2013年12月6日,李明霜在海林市政府会议室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关于消防通道违法确权听证会上的真实性做如下说明:
首先李明霜有政府依法颁发的"它项权证""土地使用证""开发商和李明霜的买卖合同、买卖协议、财务收据"及法院的判决书"均已证明李明霜是大市场唯一的合法产权人。后续的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国家《物权法》。其违法行为极其明显,其中无利益,何以如此?
关于大市场的消防通道问题,是由政府违法确权产生的。这种违法通行无阻为什么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呢?显然不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理应坚决制止的。
关于所谓的开发商孙彬是否对白头山二区大市场所有权的问题,经专案组调查孙彬出借资质证书获取非法利益,而实际施工而不闻不问,说明什么?
孙彬拿着海林市人民法院的违法判决书,也正是李明霜上诉至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海民初字第94号",而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2008)牡监民再终字第10号"以"撤销海林市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为卷审依据,在李明霜本人不知情的情况直接驳回上诉。即李明霜诉牡丹江维嘉公司及第三人刘启、金哲、尹学实、崔红莲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对李明霜的证据"它项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否定,也不认可,最终下发的判决书是本院认为"李明霜不是合法的产权人",所以驳回诉讼,请问法律哪一条规定你认为什么是什么,难道这不是一种强盗推理吗?为其谋取私利找借口吗?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不主张,被告不反诉的,法院无权超越权限判决"。请问我主张消防通道确认合同无效,被告无反诉,法院又如何加上本院认为的字样,这不是明显说明了我不告没事,我一告连大市场的产权也没有了,但还不下判决造成我诉讼无门,只好申诉。其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孙彬提出的法院裁决和残缺不全的说明,借用合同和买卖相互予盾,不能自圆其说。相反,我出示的盖有公章的"购买协议"和"财务收据"却不好使,不知海林法院何以如此?其真实目的无非是其双方获取最大利益。
因为证明买卖协议时间2006年6月20日,借用合同的编号:NO:05713。而该合同的签定时间是2006年1月12日从而证实我借用买卖合同在先签定买卖协议在后。我是在具有合法产权人后,才对大市场进行了投资建设。但是海林法院抛开2006年1月12日合同和对我2006年6月20日注明特定编号:NO:05713的买卖合同不审不问,否定我是大市场合法产权人,显然是个极端错误的裁定。
大市场产权争议的来源是海林市委、市政府一手造成的。
因为从消防通道被海林市政府专案组违法确权时间看:金哲确权时间是2011年9月1日;付国胜将产权变更为刘启的时间是2011年9月2日;尹学实确权时间是2011年9月1日;崔红莲确权时间是2010年10月15日;高德军变更为陈鸿铭是2007年10月25日。以上事实均说明政府违法把消防通道确权在前,而法院判决在后。并且海林法院审判法官也说明了判决是按政府确权来判的。为掩盖支持其违法事实,法院只得使用了"认为我不是实际产权人"的非法手段。用来达到他们非法 从我身上榨取利益的真实目的。
李明霜感叹,从此案的表象和事实看,海林市委、市政府某些领导是多么霸道。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联合市人大副主任刘启(后被确权人)大搞权、钱交易,欺诈投资人的钱财,已达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一个政法委副书记王忠斌一个民警刘瑞就可罔顾事实、大笔一挥就将投资人的财产巧取,无非是政法委、法院、公安、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这样的蛀虫不惩处,实无天理。百姓何以为生。我深信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断不会放纵这些***分子,一定会还百姓一片蓝天。
据当事人李明霜介绍,听证会后,时至今日政府相关部门一直保持沉默。消防通道却成为了个别人谋利的场所,而存在隐患的大市场却静静的被废弃在哪里。
(由设计院出具的未验收证明)
(中间门市房为房产部门给消防通道办证后的制衣厂)
据当事人李明霜介绍,2013年12月6日,李明霜在海林市政府会议室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关于消防通道违法确权听证会上的真实性做如下说明:
首先李明霜有政府依法颁发的"它项权证""土地使用证""开发商和李明霜的买卖合同、买卖协议、财务收据"及法院的判决书"均已证明李明霜是大市场唯一的合法产权人。后续的法院判决明显违反国家《物权法》。其违法行为极其明显,其中无利益,何以如此?
关于大市场的消防通道问题,是由政府违法确权产生的。这种违法通行无阻为什么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呢?显然不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理应坚决制止的。
关于所谓的开发商孙彬是否对白头山二区大市场所有权的问题,经专案组调查孙彬出借资质证书获取非法利益,而实际施工而不闻不问,说明什么?
孙彬拿着海林市人民法院的违法判决书,也正是李明霜上诉至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海民初字第94号",而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2008)牡监民再终字第10号"以"撤销海林市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为卷审依据,在李明霜本人不知情的情况直接驳回上诉。即李明霜诉牡丹江维嘉公司及第三人刘启、金哲、尹学实、崔红莲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对李明霜的证据"它项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否定,也不认可,最终下发的判决书是本院认为"李明霜不是合法的产权人",所以驳回诉讼,请问法律哪一条规定你认为什么是什么,难道这不是一种强盗推理吗?为其谋取私利找借口吗?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不主张,被告不反诉的,法院无权超越权限判决"。请问我主张消防通道确认合同无效,被告无反诉,法院又如何加上本院认为的字样,这不是明显说明了我不告没事,我一告连大市场的产权也没有了,但还不下判决造成我诉讼无门,只好申诉。其险恶用心路人皆知。
孙彬提出的法院裁决和残缺不全的说明,借用合同和买卖相互予盾,不能自圆其说。相反,我出示的盖有公章的"购买协议"和"财务收据"却不好使,不知海林法院何以如此?其真实目的无非是其双方获取最大利益。
因为证明买卖协议时间2006年6月20日,借用合同的编号:NO:05713。而该合同的签定时间是2006年1月12日从而证实我借用买卖合同在先签定买卖协议在后。我是在具有合法产权人后,才对大市场进行了投资建设。但是海林法院抛开2006年1月12日合同和对我2006年6月20日注明特定编号:NO:05713的买卖合同不审不问,否定我是大市场合法产权人,显然是个极端错误的裁定。
大市场产权争议的来源是海林市委、市政府一手造成的。
因为从消防通道被海林市政府专案组违法确权时间看:金哲确权时间是2011年9月1日;付国胜将产权变更为刘启的时间是2011年9月2日;尹学实确权时间是2011年9月1日;崔红莲确权时间是2010年10月15日;高德军变更为陈鸿铭是2007年10月25日。以上事实均说明政府违法把消防通道确权在前,而法院判决在后。并且海林法院审判法官也说明了判决是按政府确权来判的。为掩盖支持其违法事实,法院只得使用了"认为我不是实际产权人"的非法手段。用来达到他们非法 从我身上榨取利益的真实目的。
李明霜感叹,从此案的表象和事实看,海林市委、市政府某些领导是多么霸道。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联合市人大副主任刘启(后被确权人)大搞权、钱交易,欺诈投资人的钱财,已达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一个政法委副书记王忠斌一个民警刘瑞就可罔顾事实、大笔一挥就将投资人的财产巧取,无非是政法委、法院、公安、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这样的蛀虫不惩处,实无天理。百姓何以为生。我深信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断不会放纵这些***分子,一定会还百姓一片蓝天。
据当事人李明霜介绍,听证会后,时至今日政府相关部门一直保持沉默。消防通道却成为了个别人谋利的场所,而存在隐患的大市场却静静的被废弃在哪里。
(由设计院出具的未验收证明)
美观大方999- 帖子数 : 361
注册日期 : 13-09-05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