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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股权争夺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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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四 五月 12, 2016 11:49 am

——四川省公 安厅被指插 手经济案 件

  一场股权纠纷,使李悠涵身陷囹 圄。其间,两份差距巨大的司法鉴定报告,蹊跷的两次立案,都让原本的股权纠纷变得愈发复杂。
  
  蹊跷的两次立案
  
  成都泰达时代房地产(下称泰达时代)董事长和法定代 表人李悠涵被抓进看 守 所之前,刚刚和自己公 司的股东四川永伦结束一场股权纠纷的官司。泰达时代的监事田方告诉记者:“他们就是想夺取我们中欧经济的股权。民事的路走不通,就开始走刑事立案。”
  
  可无论是民事官司还是刑事案 件,李悠涵都胸有成竹:“没花股东的钱,我用自己融资来的钱把大家的项目建起来,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然而,事情并没有李悠涵想象的那么简单。2012年8月,四川省公 安厅受理了泰达时代股东代 表林建 国等人关于李悠涵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报案后,将案 件线索转给成都市公 安局经济犯罪侦 查大队进行调 查。成都市公 安局《受理登记表记录》显示,成都泰达时代房地产股东代 表林建 国、杨 志勇等人举报称:“2012年4月,泰达时代董事长李悠涵采用伪 造股东会 议决议等方式,与成都建工集 团签订施工合同,并收取工程保证金1.8亿 元人 民币非法占为己有,2012年4月,李悠涵侵占公 司1600万元人 民币用于偿还与广西建工的个人债务。”
  
  报案材料认为,李悠涵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成都市公 安局接收案 件后,李悠涵涉嫌“职务侵占案”进入法 律程序。随后,成都市公 安局委托四川蜀通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蜀通所)对泰达时代公 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司法 会计鉴定,希望理清李悠涵是否有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的行为。
  
  奇怪的是,蜀通所在委托时限内并没有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书。对于为什么没有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蜀通所主 任任尚宁称在出具报告的时候遭到了外力干预:“事情发生了变化,省公 安厅拿走了所有鉴定材料,甚至包括鉴定意见书,当时就没有出具鉴定报告。”
  
  但案卷中却有一份蜀通司鉴所(2012)鉴字第3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的落款日期显示为2012年11月15日,这份没有签字和盖章的《鉴定意见书》显示的鉴定结论是:李悠涵没有挪用或者侵占泰达时代公 司资金,李悠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泰达时代垫付资金737万元。
  
  由此,四川省公 安厅直接对成都市公 安局已经侦办的案 件再次进行立案,2012年11月26日,四川省公 安厅做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悠涵涉嫌挪用资金罪案立案侦 查。
  
  李悠涵案代 理律师、北 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木称,四川省公 安厅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将交由成都市公 安局正在侦办的案 件以自己的名义再次立案不正常,重复立案的背后是否有什么原因?
  
  就此,这起案 件又重新回到了四川省侦办经济类案 件实力最强的公 安厅经侦局。2012年12月24日,泰达时代董事长李悠涵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 留;泰达时代监事田方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 留。
  
  李悠涵被抓 捕的第二天,四川省公 安厅干 警直接取走了蜀通司法鉴定所关于泰达时代的包括鉴定工作底稿在内的全部鉴定材料和原始票据。
  
  2013年1月16日,四川省公 安厅又将“李悠涵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一案”指定给乐山市夹江县公 安局管辖。2013年3月27日,夹江县公 安局再次对“李悠涵、田方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 查。
  
  一场并不愉快的合作
  
  这一切缘起泰达时代中心项目。该项目坐落在成都高新区金融总 部商 务区核心地段,可谓是寸土寸金,位于天 府大道与锦城大道政经交汇点上,环球中心、大魔方、天 府金融中心三大城市地标环绕周围,距成都市政 府、办公区、国际金融中心、大魔方仅百步之遥。地铁1号线和规划中的地铁9号线更让这里备受青睐。
  
  “开始的时候我们都没想到能够运作拿到这一地块,因为当时政 府挂牌土地的过程中要求竞买方具有国资背景,我们引进了天津泰达建设公 司,组建了泰达中欧公 司,通 过公开竞拍拿到了这里的土地。”公 司监事田方透露,这一地块来之不易。
  
  泰达中欧公 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天津泰达占股51%,中欧经济占股49%。李悠涵任董事长和法定代 表人。
  
  2010年4月,泰达中欧通 过竞买,以每亩300万元一举拿下成都高新区南部金融区总 部核心商 务区24号地块的30亩土地,这一地块的使用权面积为19488.07平方米。泰达中欧开始筹备开发中欧国际金融广 场项目(下称“金融广 场项目”)。
  
  为了尽快把地块上的项目建起来,李悠涵选择了引进两家四川企业,2010年3月,泰达中欧组建一个项目公 司——成都泰达时代房地产有限公 司(下称“泰达时代”),泰达时代由泰达中欧出资51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49%;四川永伦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四川永伦)出资4400万、南充华辰建设有限公 司出资500万组建成 立。两家公 司占股比例为51%。
  
  谁料想,泰达时代公 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并不愉快,分歧也日益严重,先是2010年10月公 司因股东意见不和经营停滞,没过多久公 司员工也被解散。随后泰达时代租赁办公场所被业主方清场,财务资料丢失。
  
  “因泰达时代股东间的矛盾一直不能理顺,建设资金一度紧张,包括拿地后土地出让金也一直拖 欠,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了使来之不易的项目能够继续下去,李悠涵决定采取项目融资建设的方式。”公 司监事田方告诉记者。
  
  2012年上半年,泰达时代股东间矛盾升级,土地因两年未开工建设遭到国土部门处罚,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悠涵引进成都建工集 团资金1.8亿 元,由成都建工集 团垫资开始项目施工和建设。
  
  2013年12月9日,四川省夹江县人 民检 察院向夹江县人 民法 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 诉,检 察院认为,2012年2月21日,李悠涵在未经泰达时代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以泰达时代名义与成都建筑工程集 团公 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成都建工同意参与金融广 场项目总承包施工的投标。被告人李悠涵、田方在担任泰达时代法人代 表、董事长和监事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 用管理公 司资产和项目开支的职务之便,将泰达时代资金1228.49万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李悠涵还利 用个人职务之便将泰达时代资金200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2012年12月李悠涵被 关 押,金融广 场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四栋连体楼房进入到内装修和外墙装饰阶段。
  
  随着李悠涵被四川省公 安厅抓 捕,泰达时代公 司实际上被四川永伦公 司股东代 表林建 国控 制。
  
  2016年4月9日,记者实地探访金融广 场项目现场,售楼处的牌子格外显眼。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四栋楼中的2号楼整栋以4.5亿 元的价 格卖给了贵州银 行,其他的楼也在售卖中。
  
  不予重新鉴定告知书
  
  “之前四川永伦的人就通 过一个8000万元的诉 讼,争夺泰达时代的股权,结果永伦败诉,而后公 安厅立案。”田方告诉记者,林建 国和四川永伦等争夺李悠涵股权的想法一直存在。
  
  2013年3月27日,夹江县公 安局正式立案后,3月29日,却又由四川省公 安厅民 警将蜀通所里泰达时代公 司剩余的财务资料全部收走。4月18日,四川省公 安厅自行直接聘请四川鹏程司法鉴定所对“李悠涵职务侵占”案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悠涵等人侵占泰达时代公 司1428万多元。
  
  更为严重的是,这份决定有罪无罪的鉴定报告,却被剥夺了提出异 议的权 利。夹江县公 安局出具的一份送达到李悠涵的《不准予重新鉴定告知书》上显示:“我局民 警程林、胡明于2013年5月20日上午10时在夹江县看 守 所关 押室向犯罪嫌疑人李悠涵宣读,但犯罪嫌疑人李悠涵拒绝签字。”
  
  而夹江县看 守 所公 安提讯证上却找不到2013年5月20日的提 审记录。“我根本就没有接到这份不准鉴定的告知书。”李悠涵向代 理律师表示。
  
  两份差距巨大的司法鉴定报告,能证明李悠涵无罪的一份胎死腹中;另一份证明其有罪的却被强力推出。李悠涵、田方身陷看 守 所,股东方四川永伦公 司代 表林建 国却加紧夺取股权,双方谈判的结果是:李悠涵以3000万元的价 格出 售所持股份就能够获得自 由。
  
  记者获得的一份林建 国亲笔签字的《承诺书》显示:“本公 司承诺在取得泰达时代控股权、控 制权后,可以对前述行为表示谅解,不予追究李悠涵、田方刑事责任、不翻旧账。”
  
  高压之下,李悠涵在看 守 所签订了授权书,委托其姐姐李小曼以4000万元的价 格与林建 国达成转让中欧经济100%股权给林建 国指定公 司的协议,同时李悠涵一再告诉姐姐,必须要等夹江县法 院判 决其无罪或者缓刑的情况下再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想到的是,成都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在李悠涵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违规办 理了中欧经济公 司股权变更登记,中欧经济的股份悉数被四川永伦代 表林建 国指定的凯利公 司夺得。
  
  夹江县法 院认为本案不是单纯经济纠纷,而是李悠涵个人的犯罪行为。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悠涵在担任泰达时代法人代 表期间利 用个人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共计1428.4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被告人李悠涵犯罪所得1428.49万元,予以追缴,返还成都泰达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李悠涵案存在很多不可思议的地方,重复立案和强行阻止司法鉴定机 构出具鉴定报告就是最突出的两个问题。”李悠涵的律师刘立木无奈地告诉记者。
  
  针对四川省公 安厅办案过程中 出现的问题,记者多次联 系四川省公 安厅。2016年4月22日,四川省公 安厅宣 传处吴姓警 官向记者表示:“我们已经积极联 系了公 安厅纪 委并做了汇报,纪 委需要经过核实和查实,才能做出研判,但是涉及举 报的案 件不宜对外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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