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料商丘中院判歪官司的法官郭新志:支持房屋二次买卖行为
报料商丘中院判歪官司的法官郭新志:支持房屋二次买卖行为
报料商丘中院判歪官司的法 官郭新志:支持房屋二次买卖行为
_____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孙同占院长你对此到底管不管!?
李某先将自己的房屋卖给汴某,后由于债务缠身,迫不得已,在法院的主持下,李某又将该房屋第二次卖给孙某,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河南商丘永城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在终审中,支持了二次买卖房屋的违规行为,而支持这个“一女二嫁”行为的,就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歪官 司的审 判长____郭新志!
商丘中级人民法 院的孙同占院长你对此到底管不管!?
图:汴学振与妻子位秀荣实名反映此事,并保证以下所述均是事实.
“十几年前我们购买了邻居的房屋,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一直居住至今。然而邻居瞒着我们,一女二嫁地,又将该房屋偷偷地二次恶意卖给了别人,商丘法 院偏袒并支持房管局违法二次颁证的行为,导致我们苦不堪言!”来自于河南永城的卞学振与魏秀荣夫妇二人,提起此事,就伤心不已。
卞学振(妻子魏秀荣),男,现年68岁,系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卞庄村村民,夫妻二人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小日子过得比较风平浪静。
图:李安魁将房屋以11万元卖给汴学振.
1999年7月,邻居李安魁欠卞学振债务2万元,无力偿还,李安魁主动提出将其房以11万元卖于卞学振夫妇,之后卞学振一家搬进该房居住至今,双方自愿签定协议合 同,卞学振收回房 产证,支付完房款(证 据如图).2000年,李安魁由于债务缠身,无法偿还,怕法院执行其债务问题,找理由将给卞学振的房产 证骗回,期间卞学振夫妇数次讨要该房产 证,但李安魁均不给,导致该房产至今无法办过 户手续.更让人气愤的是,在永城法 院马桥法庭的主持下,李安魁又偷偷与第三人孙之连在2002年2月3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及签定买卖协议.2007年卞学振得知后,以永城市房管局为被告,向商丘中院提起行 政诉 讼要求撤销其过户手续,中院裁定是:中止审理,需以民事结束后,再起行 政诉 讼.2008年10月27日卞学振向永城市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要求确认李安魁与孙之连合同及手 续,非法无效,然永城法院在卞学振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2009)永动初字第352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上 诉权(证 据不足).2010年4月6日卞学振向商丘中 院上 诉.2011年9月1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2011)商民终字第851号驳回卞学振的诉 讼请求.
卞学振一家付清了购房款,一直居住至今未搬走,虽未办理产 权登记,但已实际交付,房屋买卖既成事实,这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该房产权归属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得转让。据此,永城市房管局为权属存在争议(且未腾空)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卞学振可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管局为孙之连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李安魁与孙之连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是非常正确的。但李安魁与孙之连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后,商丘中级法 院主审法官郭新志不知出于何种目的,直接撤销了永城市人民法 院的判决,显然完全是不顾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李安魁的房子在法 院查封之前已卖给了卞学振,卞学振也已付清了全款,且居住至今,永城市法 院霸王硬上弓,置事实于不顾,强迫查封执行处理李安魁卖给别人的、有争议的房子,违反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中明确:“被执 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 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 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卞学振拿钱买房,且居住至今,天经地义,显然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永城法 院不应当查封该房产。然永城法 院马桥法庭对李安魁说:只要房产没过户到老卞(指卞学振)名下,都可以强 制执 行这套房子。在法院的强 制执 行压力下,李安魁怕法 院处理自己,才不得不上房管局将该房产过 户给孙之连(证 据见律师调查笔录)。这显然不是李安魁本人真实意识的表示,《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方以欺 诈、胁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显然此过 户违背法律原则,理应撤销。
图:律师对李安魁的调查笔录,证明当年永城房管局过 户该房产给孙之连时,没有入户现场勘查.
据悉,李安魁在给孙之连办理过 户时,永城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并没有去现场查勘,也没有去了解该房产是否存在有争议。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应先查勘,后发过户单。而房管局工作人员并没有去现场查勘该房屋的具体情况,更谈不上了解该房是否存在争议的情况,就于当日为孙之连颁发了房产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公告的规定,对可能引起权属异议的登记行为,应适用“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公告。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应当核准登记。综上,永城市房管局一没有去现场查勘,二对可能引起权属纠纷的房屋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公告,就对该房屋即时颁发了所有权证,这种行为是违 法的。房屋权属有争议不得买卖,商丘中级法院理应依法判决撤销永城市房管局为孙之连颁发的产权有争议的房产证,然而商丘中院的做法,让卞学振一家大失所望,商丘中院最终错误认定,孙之连与李安奎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1月31日,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陪同当事人魏秀荣找该案的审判长郭新志了解情况,研究室人员告诉记者:郭法官去永城出差啦!记者又辗转至永城,电话连线郭法 官,郭法官以在“勘查现场”为由回绝了记者的见面要求。第二天,记者又返回商丘法 院,研究室人员告诉记者:郭庭长又去拓城了,也不接我们的电话,等王主任从郑州回来清楚再联系.面对采访,郭新志法 官与记者玩起了躲猫猫,记者希望郭法官能勇敢的面对当事人的质疑,一味地回避总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永城市房管局,法制科一窦姓人员面对记者的三次提问:“当年房管局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时,入户调查、公告了吗?”,其均三缄其口,闭而不答,只是说该案的行政官司还没有结束.
图:因多年打官司,汴学振一家的房子破烂不堪,与整个马桥镇的繁华形成了鲜明对比
图:王建军、魏其美等多位当年证 人证明该房屋是李安魁卖给汴学振的,几乎整个马桥镇都知道此事,如法院开庭,并自愿出庭作 证.
2月1日,在永城马桥镇上,记者看到汴学振所居住的房屋破烂不堪,由于多年打官司,汴一家不敢对该房屋进行任何装修,这与整个马桥镇的繁华极不相称,形成了鲜明对比.闻听记者采访,王建军告诉记者:当时李安魁是借汴学振的钱,因还不起,就把房屋卖给了汴学振,几乎整个马桥镇都知道这事!另一证 人魏其美也证实了此事:当时李安魁该我几千块钱,一直不还我,最后把房屋卖给汴学振之后才还给了我钱!苏士明、张秀英等人的回答如出一辙,并自愿出庭作证.当汴学振一家得知永城法院要收回自家的房屋时,一家人伤心地抱头痛哭.
人民对法律充满了无限的敬意,但法律并不能强 奸民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张立勇曾说过,“眼花”主审法官水涛,将“可能赔 偿”曲解为“积极赔 偿”,将“全部责任”写成“主要责任”,将“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水涛的一系列错误绝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希望商丘中级法院的法官慎重考虑,莫让河南眼花事件再一次发生!莫让心再黑一次!
最后,魏秀荣告诉记者:“永城市房管局没有去现场查勘房屋的具体情况,就一女二嫁地擅自把我们的房屋过户给了别人,而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像郭新志等个别黑心法 官竟然支持这种二次恶意买卖房屋的行为,把我们一家逼上了绝路,漫漫上 访路,何日是尽头!希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商丘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民终字第851号民事判 决,维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 决,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还我们一个公道!”
此案究竟如何定谳,人民拭目以待!
_____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孙同占院长你对此到底管不管!?
李某先将自己的房屋卖给汴某,后由于债务缠身,迫不得已,在法院的主持下,李某又将该房屋第二次卖给孙某,这样的咄咄怪事,就发生在河南商丘永城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在终审中,支持了二次买卖房屋的违规行为,而支持这个“一女二嫁”行为的,就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歪官 司的审 判长____郭新志!
商丘中级人民法 院的孙同占院长你对此到底管不管!?
图:汴学振与妻子位秀荣实名反映此事,并保证以下所述均是事实.
“十几年前我们购买了邻居的房屋,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一直居住至今。然而邻居瞒着我们,一女二嫁地,又将该房屋偷偷地二次恶意卖给了别人,商丘法 院偏袒并支持房管局违法二次颁证的行为,导致我们苦不堪言!”来自于河南永城的卞学振与魏秀荣夫妇二人,提起此事,就伤心不已。
卞学振(妻子魏秀荣),男,现年68岁,系河南省永城市马桥镇卞庄村村民,夫妻二人都是普普通通的农民,小日子过得比较风平浪静。
图:李安魁将房屋以11万元卖给汴学振.
1999年7月,邻居李安魁欠卞学振债务2万元,无力偿还,李安魁主动提出将其房以11万元卖于卞学振夫妇,之后卞学振一家搬进该房居住至今,双方自愿签定协议合 同,卞学振收回房 产证,支付完房款(证 据如图).2000年,李安魁由于债务缠身,无法偿还,怕法院执行其债务问题,找理由将给卞学振的房产 证骗回,期间卞学振夫妇数次讨要该房产 证,但李安魁均不给,导致该房产至今无法办过 户手续.更让人气愤的是,在永城法 院马桥法庭的主持下,李安魁又偷偷与第三人孙之连在2002年2月3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及签定买卖协议.2007年卞学振得知后,以永城市房管局为被告,向商丘中院提起行 政诉 讼要求撤销其过户手续,中院裁定是:中止审理,需以民事结束后,再起行 政诉 讼.2008年10月27日卞学振向永城市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要求确认李安魁与孙之连合同及手 续,非法无效,然永城法院在卞学振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2009)永动初字第352号民事判 决书,驳回上 诉权(证 据不足).2010年4月6日卞学振向商丘中 院上 诉.2011年9月1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2011)商民终字第851号驳回卞学振的诉 讼请求.
卞学振一家付清了购房款,一直居住至今未搬走,虽未办理产 权登记,但已实际交付,房屋买卖既成事实,这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该房产权归属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得转让。据此,永城市房管局为权属存在争议(且未腾空)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卞学振可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管局为孙之连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李安魁与孙之连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是非常正确的。但李安魁与孙之连上诉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 院后,商丘中级法 院主审法官郭新志不知出于何种目的,直接撤销了永城市人民法 院的判决,显然完全是不顾事实,涉嫌枉法裁判.
李安魁的房子在法 院查封之前已卖给了卞学振,卞学振也已付清了全款,且居住至今,永城市法 院霸王硬上弓,置事实于不顾,强迫查封执行处理李安魁卖给别人的、有争议的房子,违反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中明确:“被执 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 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 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卞学振拿钱买房,且居住至今,天经地义,显然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永城法 院不应当查封该房产。然永城法 院马桥法庭对李安魁说:只要房产没过户到老卞(指卞学振)名下,都可以强 制执 行这套房子。在法院的强 制执 行压力下,李安魁怕法 院处理自己,才不得不上房管局将该房产过 户给孙之连(证 据见律师调查笔录)。这显然不是李安魁本人真实意识的表示,《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方以欺 诈、胁 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识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显然此过 户违背法律原则,理应撤销。
图:律师对李安魁的调查笔录,证明当年永城房管局过 户该房产给孙之连时,没有入户现场勘查.
据悉,李安魁在给孙之连办理过 户时,永城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并没有去现场查勘,也没有去了解该房产是否存在有争议。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应先查勘,后发过户单。而房管局工作人员并没有去现场查勘该房屋的具体情况,更谈不上了解该房是否存在争议的情况,就于当日为孙之连颁发了房产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公告的规定,对可能引起权属异议的登记行为,应适用“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公告。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应当核准登记。综上,永城市房管局一没有去现场查勘,二对可能引起权属纠纷的房屋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公告,就对该房屋即时颁发了所有权证,这种行为是违 法的。房屋权属有争议不得买卖,商丘中级法院理应依法判决撤销永城市房管局为孙之连颁发的产权有争议的房产证,然而商丘中院的做法,让卞学振一家大失所望,商丘中院最终错误认定,孙之连与李安奎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1月31日,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陪同当事人魏秀荣找该案的审判长郭新志了解情况,研究室人员告诉记者:郭法官去永城出差啦!记者又辗转至永城,电话连线郭法 官,郭法官以在“勘查现场”为由回绝了记者的见面要求。第二天,记者又返回商丘法 院,研究室人员告诉记者:郭庭长又去拓城了,也不接我们的电话,等王主任从郑州回来清楚再联系.面对采访,郭新志法 官与记者玩起了躲猫猫,记者希望郭法官能勇敢的面对当事人的质疑,一味地回避总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永城市房管局,法制科一窦姓人员面对记者的三次提问:“当年房管局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时,入户调查、公告了吗?”,其均三缄其口,闭而不答,只是说该案的行政官司还没有结束.
图:因多年打官司,汴学振一家的房子破烂不堪,与整个马桥镇的繁华形成了鲜明对比
图:王建军、魏其美等多位当年证 人证明该房屋是李安魁卖给汴学振的,几乎整个马桥镇都知道此事,如法院开庭,并自愿出庭作 证.
2月1日,在永城马桥镇上,记者看到汴学振所居住的房屋破烂不堪,由于多年打官司,汴一家不敢对该房屋进行任何装修,这与整个马桥镇的繁华极不相称,形成了鲜明对比.闻听记者采访,王建军告诉记者:当时李安魁是借汴学振的钱,因还不起,就把房屋卖给了汴学振,几乎整个马桥镇都知道这事!另一证 人魏其美也证实了此事:当时李安魁该我几千块钱,一直不还我,最后把房屋卖给汴学振之后才还给了我钱!苏士明、张秀英等人的回答如出一辙,并自愿出庭作证.当汴学振一家得知永城法院要收回自家的房屋时,一家人伤心地抱头痛哭.
人民对法律充满了无限的敬意,但法律并不能强 奸民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张立勇曾说过,“眼花”主审法官水涛,将“可能赔 偿”曲解为“积极赔 偿”,将“全部责任”写成“主要责任”,将“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水涛的一系列错误绝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希望商丘中级法院的法官慎重考虑,莫让河南眼花事件再一次发生!莫让心再黑一次!
最后,魏秀荣告诉记者:“永城市房管局没有去现场查勘房屋的具体情况,就一女二嫁地擅自把我们的房屋过户给了别人,而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像郭新志等个别黑心法 官竟然支持这种二次恶意买卖房屋的行为,把我们一家逼上了绝路,漫漫上 访路,何日是尽头!希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商丘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民终字第851号民事判 决,维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 决,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还我们一个公道!”
此案究竟如何定谳,人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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