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福建法官何天平陈雯钱苏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转载)
实名举报福建法官何天平陈雯钱苏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转载)
举报人:金梅(实名举报),举报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原负一切法 律责任。
被举报人:何天平,男,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法 官培训处处 长。
被举报人:陈雯,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四庭法 官。
被举报人:钱苏闽,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法 官。
举报人是受 害 者,现将一二审经办法 官知 法犯法,以案谋私,枉法裁判涉嫌渎职犯罪以及长期不断上 访走访未果的有关事实投诉如下:
举报人与金能秦因位于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7号望江园201号 房产确权纠纷一案,金能秦于2010年作为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起诉,该院在本案根本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情况,更故意违反级别管辖违法受理了本案。而且本案一审经办法 官钱苏闽在收受原告贿 赂之下,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讼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购房款的缴款人,购房合同书的买方、发 票中的登记姓名都为我举报人的,并且这些材料也都由本人持有和提 供证据的情况下,竟枉法裁判、将产权判为本案讼争房产为原告金能秦的。
因此,本人不服台江区法 院判 决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上诉,但是本案二审民四庭经办审理法 官陈雯,利 用职便袒护包庇一审原告和一审经办法 官,在关键证据上徇私舞弊,例如举报人先后四次向陈雯法 官提交申请向银 行收集证据,为了掩盖本案基本事实,她虽有去收集,但对举报人所要求调取的那一份材料故意张冠李戴用其他的材料来代替。根据本人提 供的相关资料,而这份证据却在近期分别被台江检 察院和福建省高院轻易调取。不仅如此,她还违反二审监 督审判程序,在没有经过调 查核实,在被上诉人没有提 供任何真 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讼争房产为其所有的情况下,而故意照搬照抄一审法 院枉法判 决,从而制 造了一起典型罕见的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违反了《法 官法》,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了渎职罪。
不仅如此,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作出(2013)闽民申字第919号民事裁定:“一、指令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 决的执行。”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裁定本案再审的原因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 翻原判 决、裁定的;2、原判 决裁定决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 决裁定适用法 律确有错误的。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这份裁定书真正体现了司法公 正. 可是,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却在已经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故意违反级别管辖以事实不清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榕民再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重审。”这不仅违法抗令,而且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也浪费双方当事人的人力财力精力时间,劳 民 伤 财,严重践 踏了法 律,损害了司法公 正。
更有甚者,于2014年2 月18日在重审举证期内,本人依法在法定时效内向台江法 院提出管辖权异 议申请,台江法 院审监庭又以中级人 民法 院内部意见为由欲再次违反级别管辖的法 律规定和再次故意适用错误的法 律审理此案。
值得提出的是,经本人了解证实,本案一、二审之所以会如此枉法审判,是因为原告金能秦不择手段地贿 赂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法 官培训处处 长何天平通 过他操控运作指令下的结果,演绎了本起司法腐 败案。
因此,举报人为了依法维 权讨回公 道,便于2011年9月、10月先后二次走访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2012年6 月8日以EMS 以实名举报信的形式分别向台江区检 察院反贪局,福州市纪 委和福州市人 大常 委会举报。2012年6 月28日、7月12日, 2014年1月9日走访福州市台江区纪 委。2012年7月6日走访福建省人 大常 委会。2013年5月15日、10月15日信 访日走访福州市台江区区长,将本案全部材料交给接访台江区纪 委书 记邓万铣。2013年5月10日、6 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 2014年1月10日都走访福州市人 民检 察院检 察长接待日。2013年5月28日,8月19日11月8日,12月25日, 2014年1月13日走访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纪检监察室主 任刘 伟光。2013年6 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走访市领 导信 访日分别向福建省法 院审判会委 员王晓声(2013年6 月15日)和市中级人 民法 院院长许先从递交了本案全部材料。特别是2012年11月份,2013年6 月,10月份上 京走访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查院和中纪 委,并得到中纪 委领 导重视关注,批转给福州市纪 委督办调 查此案,本人并于2013年5月29和10月14日走访福州市纪 委刘 宝琪副主 任,但至今仍然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由此可见,是上有政 策、下有对策,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官 官 相 护、瞒上欺下、瞒天过海、欺 骗欺 压百 姓的最真 实写照。所以,人神共愤!
现在,举报人为了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和法 律的庄严,根据《信 访条例》等规定上 访投诉,请求上级领 导遵照习 近 平总 书 记指示:“将权力关进制 度的笼子里。对一切违反 党 纪国 法的行为,都必须严 惩不贷,决不能手软”的精神,督办尽快严厉查处本案一、二审和相关法 官的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为民讨回公 道,体现司法公 正、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胜感激。作为一名受 害 者,本人一定响应习 近 平总 书 记的号召,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配合党中 央扫除政 法领域的腐 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投 诉人:金梅
2014年 3月 3 日
被举报人:何天平,男,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法 官培训处处 长。
被举报人:陈雯,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民四庭法 官。
被举报人:钱苏闽,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法 官。
举报人是受 害 者,现将一二审经办法 官知 法犯法,以案谋私,枉法裁判涉嫌渎职犯罪以及长期不断上 访走访未果的有关事实投诉如下:
举报人与金能秦因位于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7号望江园201号 房产确权纠纷一案,金能秦于2010年作为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起诉,该院在本案根本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情况,更故意违反级别管辖违法受理了本案。而且本案一审经办法 官钱苏闽在收受原告贿 赂之下,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讼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购房款的缴款人,购房合同书的买方、发 票中的登记姓名都为我举报人的,并且这些材料也都由本人持有和提 供证据的情况下,竟枉法裁判、将产权判为本案讼争房产为原告金能秦的。
因此,本人不服台江区法 院判 决向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上诉,但是本案二审民四庭经办审理法 官陈雯,利 用职便袒护包庇一审原告和一审经办法 官,在关键证据上徇私舞弊,例如举报人先后四次向陈雯法 官提交申请向银 行收集证据,为了掩盖本案基本事实,她虽有去收集,但对举报人所要求调取的那一份材料故意张冠李戴用其他的材料来代替。根据本人提 供的相关资料,而这份证据却在近期分别被台江检 察院和福建省高院轻易调取。不仅如此,她还违反二审监 督审判程序,在没有经过调 查核实,在被上诉人没有提 供任何真 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该讼争房产为其所有的情况下,而故意照搬照抄一审法 院枉法判 决,从而制 造了一起典型罕见的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违反了《法 官法》,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了渎职罪。
不仅如此,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作出(2013)闽民申字第919号民事裁定:“一、指令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 决的执行。”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裁定本案再审的原因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 翻原判 决、裁定的;2、原判 决裁定决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 决裁定适用法 律确有错误的。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这份裁定书真正体现了司法公 正. 可是,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却在已经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故意违反级别管辖以事实不清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榕民再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 民法 院重审。”这不仅违法抗令,而且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也浪费双方当事人的人力财力精力时间,劳 民 伤 财,严重践 踏了法 律,损害了司法公 正。
更有甚者,于2014年2 月18日在重审举证期内,本人依法在法定时效内向台江法 院提出管辖权异 议申请,台江法 院审监庭又以中级人 民法 院内部意见为由欲再次违反级别管辖的法 律规定和再次故意适用错误的法 律审理此案。
值得提出的是,经本人了解证实,本案一、二审之所以会如此枉法审判,是因为原告金能秦不择手段地贿 赂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法 官培训处处 长何天平通 过他操控运作指令下的结果,演绎了本起司法腐 败案。
因此,举报人为了依法维 权讨回公 道,便于2011年9月、10月先后二次走访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2012年6 月8日以EMS 以实名举报信的形式分别向台江区检 察院反贪局,福州市纪 委和福州市人 大常 委会举报。2012年6 月28日、7月12日, 2014年1月9日走访福州市台江区纪 委。2012年7月6日走访福建省人 大常 委会。2013年5月15日、10月15日信 访日走访福州市台江区区长,将本案全部材料交给接访台江区纪 委书 记邓万铣。2013年5月10日、6 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 2014年1月10日都走访福州市人 民检 察院检 察长接待日。2013年5月28日,8月19日11月8日,12月25日, 2014年1月13日走访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纪检监察室主 任刘 伟光。2013年6 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走访市领 导信 访日分别向福建省法 院审判会委 员王晓声(2013年6 月15日)和市中级人 民法 院院长许先从递交了本案全部材料。特别是2012年11月份,2013年6 月,10月份上 京走访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 查院和中纪 委,并得到中纪 委领 导重视关注,批转给福州市纪 委督办调 查此案,本人并于2013年5月29和10月14日走访福州市纪 委刘 宝琪副主 任,但至今仍然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由此可见,是上有政 策、下有对策,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官 官 相 护、瞒上欺下、瞒天过海、欺 骗欺 压百 姓的最真 实写照。所以,人神共愤!
现在,举报人为了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和法 律的庄严,根据《信 访条例》等规定上 访投诉,请求上级领 导遵照习 近 平总 书 记指示:“将权力关进制 度的笼子里。对一切违反 党 纪国 法的行为,都必须严 惩不贷,决不能手软”的精神,督办尽快严厉查处本案一、二审和相关法 官的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为民讨回公 道,体现司法公 正、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胜感激。作为一名受 害 者,本人一定响应习 近 平总 书 记的号召,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配合党中 央扫除政 法领域的腐 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投 诉人:金梅
2014年 3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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