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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严重程序错误的贵州六盘水最牛判决 1 1 11 11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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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重新来过 周六 六月 23, 2012 11:40 am

原本只是一场民事纠纷的矿权争夺,在历经八年的抗争,多次的审议多次的判决,最终却得出了一个令大众能以置信的意外结果,煤矿的矿权判给了一个在本案中从未出现的案外人,引发了网友和大众的热络讨论,被大家戏称为“贵州六盘水最牛判决”,在贵州的司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这是一个怎样曲折的案情,发落出一个变异的结果。在人们感叹这个神奇的令人不可想象的判决结果时,我们是该以怎样的心情去宣读这所谓的六盘水最牛判决,除了差异,震惊,还有难以抑制的激动,我激动的想大声的咆哮。为何我们的审判底线一次一次的被打破,如此的肆无忌惮的击打着我们脆弱的心灵,难不成我们的法律文书只是一表文字,只是某些人的文字游戏?下一个的下一个之最不断地出现在我们的眼前。
在第一次再审作出终审判决后,兴鑫矿业开始申请执行。进入执行阶段的时候,2010年3月2日,六盘水市中院又作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以“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裁定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再审,并中止原再审终审判决的执行。此后,六盘水市中院第二次启动再审。
岑兴旺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六盘水市中院先以案外人申请为由启动第二次再审,在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后,又作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2010年9月6日,六盘水市中院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写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六盘水市中院以“笔误”为由改为以“院长发现”程序启动第二次再审。
在此情况下,2011年7月29日,六盘水市中院作出(2010)黔六中民二再终字第2号判决书(下称“第二次再审判决书”),煤矿被判归在八年诉讼中从未出现过的案外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所有。
对这样的一个大感意外的判决,不得不让让人无赖的一笑,大家都心知肚明。在利益面前,人性扭曲,法律也沦为被人嘲笑的话柄。不正常的成了正常大家都习已为惯,这次事件,就连相关的法学专家都大声疾呼这是严重违法,严重程序错误。面对这样一个结局,我们除了无赖还是叹息。

重新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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