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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苦心经营的婚姻和家庭被毁!我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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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婷婷玉立 周四 四月 21, 2016 9:43 pm

  当前贤妻良母的窘境,婚姻中忠贞善良的一方总是受伤,成为坐困愁城的弱势,为了自己的生存空间,他(她)们喊出“要首先学会爱自己”的口号,对家庭从无私***到不敢***,从不敢***到走向自私。

  这一定是我们的游戏规则出了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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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嘿嘿,这两天私下统计了人们对性贿赂立法及婚外情等伤害家庭行为入法的态度。对于性贿赂立法,绝大多数人持赞同的态度,分歧主要在于性贿赂外延的确定。对于第二项婚外情行为入法,约70%人持支持态度,约30%的人反对或是持不同意见。(男性可能觉得没有这么高的支持率。我是把男女放在一块儿统计的,确实绝大多数女性赞同,因为,她们更重视家庭,也是婚外情的主要受害者。)

  不支持婚外情入法的人又分两种。一种人曾经或正在婚外情的路上,另外一种人确实正直理性,但我们认为他们缺乏情感经验。

  争议理由一:认为婚外情主要责任在出轨方,甚至认为出轨方的夫妻关系本身有问题,第三者不是主要问题,理由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过去我也这么认为,但是后来我改变了看法。首先我要问,什么叫夫妻关系有问题,有哪对夫妻敢说自己和配偶之间没有任何问题?本来就是独立的两个人而不是一个人,所以这个比喻就有问题,夫妻不是一个“蛋”,而是两个独立的人!人和人之间有问题是正常的,别说和配偶,即便和自己的父母之间也会有问题。

  我的一个已婚闺蜜,曾经和一位男士之间有着强烈的好感。她说,她知道自己的道德底线是不会主动跨出这一步的,但当时那种新鲜的***让她觉得只要对方主动跨出一步,她的道德底线也许会一时坍塌。她非常庆幸自己遇到了一位君子,至今依然感谢和敬重他没有那样做,没有让她因为一时冲动而犯下错误,对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愧疚和伤害。

  当时她和丈夫的感情并没有所谓的问题,甚至比过去磨合期关系还要好一些。

  再比如,林徽因对梁思成说:“我很苦恼,我同时爱上了两个人。”当时他和梁之间的感情也没有所谓的问题,所以现实中往往是,夫妻之间没有大的问题也可能会出轨,所以出轨和夫妻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把出轨归因于夫妻关系有问题是错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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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因此也对被动出轨者和一时冲动犯下错误的人多了一份宽容。但是对于一错再错和蓄意伤害别人家庭、甚至威胁、甚至造谣中伤者,绝不能姑息!

  很多出轨者拿对方强势、只顾工作不顾家等等为借口,我只想说:得得,别给自己不自重找理由,如果对方也像你这样,他(她)早该有一百个理由出轨了。你是已婚者,你连情感底线都没有,婚姻的神圣在你心中难道只是儿戏?

  相爱之后,谁都无法保证不会再遇到心动的人,看似更有钱,更好看,更温柔,更符合期待,更懂你,你是缴械投降,还是坚贞不屈?所以爱情绝不仅是冲动与***,而是一份承诺。爱上你所以对你有承诺,因为这份承诺,再心动也会把心中的荡漾,控制在礼节的范围内。孔子说发乎于情止乎于礼,就是这个道理吧,这样的人才受人尊敬。

  这才是成熟的人格。见一个就爱一个,这种人就是滥情了,而滥情的结果,最终会陷入虚无主义,无法获得专注的回报,没有这种专注的回报,就谈不上幸福。也许有人不看重专注的回报,那也可以选择重新开始,但无论如何这不该是婚外情的理由。

  其实,包括婚外情当事人在内,也明白那些主动色诱者并不受人尊敬,但是因为某些人性的弱点,却和对方继续玩着这阴暗而又危险的游戏!

  而真正的感情则处处为对方着想,尊重对方的选择,既不会死缠烂打,也不会去挑战道德,有的只是沉甸甸的尊重和呵护!

  片面地要求一方作风正派,而对第三者无休止的纠缠,没有任何惩罚,这就如同只惩罚受贿方却不惩罚贿赂方,结果当然是收效甚微。无论男人还是女人,能够象柳下惠那样坐怀不乱的,一定是品行高洁,但也一定是凤毛麟角。要求一方洁身自好、独善其身,却对另一方放任纵容,无疑是刹不住这股歪风的。况且很多不知情的被引诱方往往正醉心于自己的魅力,飘飘然地认为对方爱上了自己,这样的糖衣炮弹对大多数人来说,别说义正严辞地站出来检举,能招架住就不错了,如果一朝再放松警惕,让对方抓住把柄,她(他)们则更加有恃无恐,这正是目前第三者猖獗的原因。因此,我们认为,对于第三者、色诱未果者,都有必要立法约束他们的行为。

  争议理由二:道德的应该归道德,法律的应该归法律。

  在这些人的眼里,道德和法律天然存在界限,殊不知,道德和法律的的边界从来就是人为划分的。它们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可以这么说,道德是最低的法律,法律是最后的道德。根据社会状况,用道德可以约束的,就不必划归法律。道德约束无力时,就有必要用法律来制裁。没有说某个行为必须用道德,某个行为只能用法律,因此我们看到韩国等许多国家,在不同阶段,根据国情,将伤害家庭行为适时地纳入法律。

  过去我们不必这样做,因为那时我们有组织约束。六、七十年代,人人都有单位,除了事业单位,就是国企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人人在一个组织里,受组织的约束、褒奖、惩罚和批评。这种来自组织的舆论压力和归属感很大程度上维护了道德。八十年代以来,我们开始有了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民企、外企,后来还有了大量的农民工,人们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标,组织无暇也没有更多的动力去对个人的道德进行评判和约束,原有的国企、事业单位,也随着社会大潮淡化了这种要求。所以,原来婚外情问题单位处理,现在成了无人问津的盲区,周围人的几句闲言碎语的批评也触动不了实际利益,道德约束已经非常乏力。很多被伤害者没有渠道疏解愤怒,出现了街头互殴甚至严重刑事犯罪,这也是台湾施行通 奸罪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让原有的组织形式和道德约束消失了,色诱、婚外情、性贿赂开始逐渐泛滥。

婷婷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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