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癌症女子写诗申冤 实名举报商丘市中院法官阮传科
民权癌症女子写诗申冤 实名举报商丘市中院法官阮传科
民权癌症晚期妇女马文雅写回文诗决别狱中丈夫又爆新料,实名举报商丘市中院法官阮传科。
河南商丘民权县家庭主妇马文雅因癌症晚期,生命将尽,病床上题诗决别狱中丈夫陈庆旭,借诗为夫申冤。该诗正念《妻绝夫》,倒念《夫绝妻》,引发巨大反响。日前,马文雅又爆新料,实名举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阮传科。
商丘中天置业公司法人江中祥出具的情况说明
马文雅丈夫陈庆旭原为民权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因和亲友借给商丘中天置业公司130万元,在公司法人江中祥出具证明确为借款的情况下,仍被认定“侵占”中天公司100万元,二审判刑六年半。
陈庆旭蒙冤获刑疑遭黑打,办案人员涉嫌违规插手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为罗织证据搞垮商丘中天置业公司,不惜攀扯陷害无辜,在未查出陈庆旭任何违法乱纪的情况下,遂剑走偏锋,罗织一项“职务侵占罪”,将陈庆旭及亲友借给中天置业公司的130万元,打成陈庆旭“侵占”中天公司100万元。通过刑讯逼供、提前拟好供词等非法手段,陷害陈庆旭。即使这唯一的罪名也不成立,中天置业公司法人江中祥出具证明称此款确为借款,至今账没算清,又何谈“职务侵占”?
如此明显的一桩冤假错案,却顺利通过二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阮传科在毫无事实证据支持,以有罪推定为标准,明知案件存在程序违法及诸多假证的情况下,同张杰、程伟枉法裁判,导致陈庆旭蒙冤铸成事实。这是全国首例在职公务员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奇葩案例。连中天公司都不承认陈庆旭职务侵占,法院非得如此判决,如同小两口夫妻恩爱,法院非要插上一脚调解离婚。
更为精彩的看点则是,不仅陈庆旭“职务侵占”的100万元资金去向成谜,与本案有关的另外400万元资金去向,法院也同样讳莫如深,百般遮掩,反而欲盖弥彰。100万元资金既然作为对陈庆旭定罪量刑的依据,本应公开透明,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都作出法律调查说明,以彰显判决公正。而阮传科法官如此刻意掩盖判决依据,这绝不是出于可笑和对法律的无知,而是涉嫌司法***和***,阮传科等个别司法人员沦为利益集团的帮凶和打手,背后藏有巨大的利益输送。
此案彰显商丘市触目惊心的司法***,连堂堂检察院副检察长都蒙受如此冤屈,平头百姓可想而知。
马文雅借诗求助全国媒体关注陈庆旭一案,希望临死前为夫申冤,揭开混淆黑白颠倒乾坤的幕后黑手。
马文雅电话:13937017855 身份证号:412323195808150063
附:马文雅实名举报商丘市中院法官阮传科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马文雅,住商丘市民权县城关镇,是原民权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庆旭的家属。我丈夫陈庆旭在职期间勤政廉政,2011年已退居二线。2013年11月17日被商丘市纪委双规,无辜被指控在商丘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侵占该公司人民币100万元。2015年3月以职务侵占罪被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这是全国首例在职公务员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奇葩案例。商丘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阮传科在毫无事实证据支持,以有罪推定为标准,并明知案件存在程序违法及诸多假证的情况下,伙同张杰、程伟枉法裁判导致我丈夫陈庆旭蒙冤铸成事实。
是什么样的强大势力让国家行政机关假借办案之名公然插手民营企业的经济活动?又是什么样的利益趋动让法官无视法律的公平正义枉法裁判?恳请领导重新审查陈庆旭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全案事实与程序问题,还蒙冤受屈之人清白与自由,让无良法官得到应有的惩罚。
本案存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违反程序参与纪委调查,陈庆旭在此期间遭受到各种体罚和折磨。(可查纪委双规期间有全程监控)
陈庆旭在纪委双规期间(2个月)遭受了非人的体罚和虐待,为了保全自己性命按照纪委提前拟好的笔录违心认下自已亲朋好友借给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的130万为侵占该司的100万。虞城公安局民警李红雨、郑孝雨在纪委双规期间就一直参与办案,也参与了双规期间对陈庆旭的体罚。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陈庆旭想澄清事实,但李红雨把陈铐在监控室椅子上长达15个小时(公,陈庆旭公安机关应有监控录像)并威胁陈:“是不是还想回纪委?”
无奈,陈庆旭只能期望到了自已的工作单位即检察机关公诉期间再详细陈述自己的冤屈。期间,陈庆旭通过律师向虞城县检察院递交了亲笔书写的《调取纪委控录像申请书》,并愿意为自己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据虞城检察院称,虞城检察院曾多次向纪委申请调取录像,纪委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仅提供一段40分钟左右的纪委问话录像和一份侦查人员讯问笔录的录像。其他内容至今拒不提供。
二、两段监控录像仅仅揭示了陈庆旭遭受体罚、虐待的冰山一角,却让侦查人员非法炮制有罪证据的事实铁证如山。
在纪委办案人员问话的监控录像中,反复询问陈庆旭是否遭受了打骂、虐待,陈庆旭均拒绝直接回答,而且战战兢兢连坐下都不敢。他书写的《检查》内容过于浮夸,一看便是被迫无奈之举。在此纪委期间,陈庆旭写下“六点睁眼强迫站,睡觉晚上11点半。三餐半饱不到淡,晕鸣肿衰侵人权。”的凄惨境况。
纪委期间侦查人员的讯问录像更是漏洞百出:首先笔录是事先打印好的,并非问话过程中的真实记载,陈庆旭口述内容跟笔录有很大出入,关键地点存在有罪倾向明显润色;其次笔录开始时间是22:00分,但是录像开始时间却是22:28分,录像之前的28分钟他们在做什么?而且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屡次用手势、眼神、口型提示陈庆旭按照打印的内容陈述;更为严重的是另一名侦查人员李红雨(虞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压根就没有出现在讯问现场,却在询问人员一栏上赫然签名……
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笔录是完全失真的,是不能用于证据定案的非法证据。一审庭审之前,虞城县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在判决书中却故意规避了此项内容。显然,若排除掉陈庆旭自己遭受虐待而作出的供述,便再无其它证据能让法官作出有罪判决,而如若法官明确表示不排除掉非法言词证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所以法官选择了故意规避。更为可悲的是,二审期间,辩护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及讯问笔录中涉嫌造假的内容在判决书中也均只字未提。一审判决对于非法证据并没有排除,二审法官也未予以排除及作出任何说明,依然堂而皇之的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样的违法判决又怎能让人信服?
三、陈庆旭为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在职公务员,尚未退休,从身份上如何构成职务侵占罪?
商丘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章程第9页第6行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违反该规定选举或者聘任无效。事实上,中天公司既没有对陈庆旭聘任,陈庆旭也更没有副总的职权之实。在民事关系中,夫妻关系尚且要提供结婚证证明。而在这起刑事案中,却丝毫没有客观证据去证明这至关重要的身份。聘任程序没有?聘书没有?工资表没有?在公司担任副总负责管理什么?享受什么待遇?就算是杀人犯承认杀人也要有其它证据吧!
四、陈庆旭接受委托送钱的行为不是公司事务,仅是江中祥私人委托关系。
2011年中天公司董事长江中祥看上原民权县冰熊冷柜厂的地,找到陈庆旭,问陈有法能弄到这块地不?陈庆旭通过朋友李伟认识了郑州的王明伟(又名王克建),王明伟说可以弄到,但需要一部分钱,经江中祥与王明伟商讨后,由中天公司会计赵景玉和陈庆旭共同去把400万送给王明伟。江中祥并明确表示,委托陈庆旭办理此事是私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王明伟收到钱后,分两次打了两张200万的借条,写着借陈庆旭的钱,但两张借条最后在李伟手里,因为陈庆旭和赵景玉要回去报帐,借条名字写的是陈庆旭的名字不合适,让李伟去找王明伟去改成江中祥的名字。这两张借条充分说明了两点:1、借条不能开具陈庆旭的名字说明陈庆旭并不是中天公司内部的人;2、借条的钱数是公开的,陈庆旭并没有故意隐瞒的行为,若陈庆旭真有意侵占100万,就不会让这个借条出现。作为自然人的江中祥委托陈庆旭办理此事,他并未对此事提出任何异议,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在假借办案插手企业的经济活动?
再看看江中祥委托陈庆旭所办事务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事务?那么这400万最终去向了哪里了?据王明伟笔录中交待,他买这块地找的关系是原民权县委书记。若这400万的最终去向是违法的,是否整个事件更不能作为中天公司内部事务处理了?如若陈庆旭是受江中祥委托去杀人,这个违法行为是算在江中祥身上还是中天公司身上?陈庆旭在整个过程中,充当的仅是快递员身份,为何就这样蒙冤?
五、陈庆旭没有实际控制资金的权力,经手款项只是接受委托的帮忙行为。
赵景玉是中天公司的现金会计,受公司董事长江中祥委托与陈庆旭共同去送钱。如果赵景玉不给陈庆旭钱的话,陈庆旭是毫无办法,何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中的赵景玉取了300万,赵景玉是否把取出来的300万现金全部交给陈庆旭,除了赵景玉的笔录外,再无其它证据予以证明。而赵景玉的几次笔录对钱数和送钱过程说法均不相同。事后2年来,中天公司关未有人向任何人提出钱数有问题。若真有侵占事实,那么赵景玉作为中天公司的会计是最有可能瞒过其它人平掉这100万的缺口。“重大嫌疑人”如何成为证人?仅有1:1的证言又如何能定案?
六、本案中陈庆旭“侵占”的100万到底在哪?
陈庆旭在纪委为了保命所作的供述中说100万放置于车备胎处1个月后又借给中天公司。陈庆旭在纪委作此供述时就为自己以后翻案作了准备,陈庆旭明知备胎处是无法放下100万而留下这个疑点。其次陈庆旭供述这100万于12月3日又通过银行汇给中天公司,事实是12月3日陈庆旭与我在民权县工商银行大厅等候我儿子、女婿及其它朋友送过来的钱共同给江中祥汇款130万,此款项均有银行凭证可查。(也可调取当日银行内部监控录像证实),如此明显的证据,为何法官视而不见?
尊敬的领导,法治社会应当依法办事,如果纵容这样的违法办案屡屡发生,实在是社会的一种倒退,也是对司法职业的亵读!更是审判人员对自已极端不负责的表现。如今走向信访道路,实属无奈之举,但是这条路无论有多艰难,为了我的家庭,为了我的丈夫,我也是坚持下去,因此,我恳请领导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本案,保障我的家人不受非法的追究,还无辜之人的人身自由和清白名声!早日将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手绳之以法!
反映人:马文雅
联系电话:13937017855
2016年4月5日
河南商丘民权县家庭主妇马文雅因癌症晚期,生命将尽,病床上题诗决别狱中丈夫陈庆旭,借诗为夫申冤。该诗正念《妻绝夫》,倒念《夫绝妻》,引发巨大反响。日前,马文雅又爆新料,实名举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阮传科。
商丘中天置业公司法人江中祥出具的情况说明
马文雅丈夫陈庆旭原为民权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因和亲友借给商丘中天置业公司130万元,在公司法人江中祥出具证明确为借款的情况下,仍被认定“侵占”中天公司100万元,二审判刑六年半。
陈庆旭蒙冤获刑疑遭黑打,办案人员涉嫌违规插手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为罗织证据搞垮商丘中天置业公司,不惜攀扯陷害无辜,在未查出陈庆旭任何违法乱纪的情况下,遂剑走偏锋,罗织一项“职务侵占罪”,将陈庆旭及亲友借给中天置业公司的130万元,打成陈庆旭“侵占”中天公司100万元。通过刑讯逼供、提前拟好供词等非法手段,陷害陈庆旭。即使这唯一的罪名也不成立,中天置业公司法人江中祥出具证明称此款确为借款,至今账没算清,又何谈“职务侵占”?
如此明显的一桩冤假错案,却顺利通过二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阮传科在毫无事实证据支持,以有罪推定为标准,明知案件存在程序违法及诸多假证的情况下,同张杰、程伟枉法裁判,导致陈庆旭蒙冤铸成事实。这是全国首例在职公务员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奇葩案例。连中天公司都不承认陈庆旭职务侵占,法院非得如此判决,如同小两口夫妻恩爱,法院非要插上一脚调解离婚。
更为精彩的看点则是,不仅陈庆旭“职务侵占”的100万元资金去向成谜,与本案有关的另外400万元资金去向,法院也同样讳莫如深,百般遮掩,反而欲盖弥彰。100万元资金既然作为对陈庆旭定罪量刑的依据,本应公开透明,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都作出法律调查说明,以彰显判决公正。而阮传科法官如此刻意掩盖判决依据,这绝不是出于可笑和对法律的无知,而是涉嫌司法***和***,阮传科等个别司法人员沦为利益集团的帮凶和打手,背后藏有巨大的利益输送。
此案彰显商丘市触目惊心的司法***,连堂堂检察院副检察长都蒙受如此冤屈,平头百姓可想而知。
马文雅借诗求助全国媒体关注陈庆旭一案,希望临死前为夫申冤,揭开混淆黑白颠倒乾坤的幕后黑手。
马文雅电话:13937017855 身份证号:412323195808150063
附:马文雅实名举报商丘市中院法官阮传科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马文雅,住商丘市民权县城关镇,是原民权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庆旭的家属。我丈夫陈庆旭在职期间勤政廉政,2011年已退居二线。2013年11月17日被商丘市纪委双规,无辜被指控在商丘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侵占该公司人民币100万元。2015年3月以职务侵占罪被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这是全国首例在职公务员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奇葩案例。商丘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阮传科在毫无事实证据支持,以有罪推定为标准,并明知案件存在程序违法及诸多假证的情况下,伙同张杰、程伟枉法裁判导致我丈夫陈庆旭蒙冤铸成事实。
是什么样的强大势力让国家行政机关假借办案之名公然插手民营企业的经济活动?又是什么样的利益趋动让法官无视法律的公平正义枉法裁判?恳请领导重新审查陈庆旭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全案事实与程序问题,还蒙冤受屈之人清白与自由,让无良法官得到应有的惩罚。
本案存在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违反程序参与纪委调查,陈庆旭在此期间遭受到各种体罚和折磨。(可查纪委双规期间有全程监控)
陈庆旭在纪委双规期间(2个月)遭受了非人的体罚和虐待,为了保全自己性命按照纪委提前拟好的笔录违心认下自已亲朋好友借给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的130万为侵占该司的100万。虞城公安局民警李红雨、郑孝雨在纪委双规期间就一直参与办案,也参与了双规期间对陈庆旭的体罚。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陈庆旭想澄清事实,但李红雨把陈铐在监控室椅子上长达15个小时(公,陈庆旭公安机关应有监控录像)并威胁陈:“是不是还想回纪委?”
无奈,陈庆旭只能期望到了自已的工作单位即检察机关公诉期间再详细陈述自己的冤屈。期间,陈庆旭通过律师向虞城县检察院递交了亲笔书写的《调取纪委控录像申请书》,并愿意为自己陈述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据虞城检察院称,虞城检察院曾多次向纪委申请调取录像,纪委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仅提供一段40分钟左右的纪委问话录像和一份侦查人员讯问笔录的录像。其他内容至今拒不提供。
二、两段监控录像仅仅揭示了陈庆旭遭受体罚、虐待的冰山一角,却让侦查人员非法炮制有罪证据的事实铁证如山。
在纪委办案人员问话的监控录像中,反复询问陈庆旭是否遭受了打骂、虐待,陈庆旭均拒绝直接回答,而且战战兢兢连坐下都不敢。他书写的《检查》内容过于浮夸,一看便是被迫无奈之举。在此纪委期间,陈庆旭写下“六点睁眼强迫站,睡觉晚上11点半。三餐半饱不到淡,晕鸣肿衰侵人权。”的凄惨境况。
纪委期间侦查人员的讯问录像更是漏洞百出:首先笔录是事先打印好的,并非问话过程中的真实记载,陈庆旭口述内容跟笔录有很大出入,关键地点存在有罪倾向明显润色;其次笔录开始时间是22:00分,但是录像开始时间却是22:28分,录像之前的28分钟他们在做什么?而且录像过程中,侦查人员屡次用手势、眼神、口型提示陈庆旭按照打印的内容陈述;更为严重的是另一名侦查人员李红雨(虞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压根就没有出现在讯问现场,却在询问人员一栏上赫然签名……
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笔录是完全失真的,是不能用于证据定案的非法证据。一审庭审之前,虞城县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在判决书中却故意规避了此项内容。显然,若排除掉陈庆旭自己遭受虐待而作出的供述,便再无其它证据能让法官作出有罪判决,而如若法官明确表示不排除掉非法言词证据,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所以法官选择了故意规避。更为可悲的是,二审期间,辩护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及讯问笔录中涉嫌造假的内容在判决书中也均只字未提。一审判决对于非法证据并没有排除,二审法官也未予以排除及作出任何说明,依然堂而皇之的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样的违法判决又怎能让人信服?
三、陈庆旭为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在职公务员,尚未退休,从身份上如何构成职务侵占罪?
商丘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章程第9页第6行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违反该规定选举或者聘任无效。事实上,中天公司既没有对陈庆旭聘任,陈庆旭也更没有副总的职权之实。在民事关系中,夫妻关系尚且要提供结婚证证明。而在这起刑事案中,却丝毫没有客观证据去证明这至关重要的身份。聘任程序没有?聘书没有?工资表没有?在公司担任副总负责管理什么?享受什么待遇?就算是杀人犯承认杀人也要有其它证据吧!
四、陈庆旭接受委托送钱的行为不是公司事务,仅是江中祥私人委托关系。
2011年中天公司董事长江中祥看上原民权县冰熊冷柜厂的地,找到陈庆旭,问陈有法能弄到这块地不?陈庆旭通过朋友李伟认识了郑州的王明伟(又名王克建),王明伟说可以弄到,但需要一部分钱,经江中祥与王明伟商讨后,由中天公司会计赵景玉和陈庆旭共同去把400万送给王明伟。江中祥并明确表示,委托陈庆旭办理此事是私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王明伟收到钱后,分两次打了两张200万的借条,写着借陈庆旭的钱,但两张借条最后在李伟手里,因为陈庆旭和赵景玉要回去报帐,借条名字写的是陈庆旭的名字不合适,让李伟去找王明伟去改成江中祥的名字。这两张借条充分说明了两点:1、借条不能开具陈庆旭的名字说明陈庆旭并不是中天公司内部的人;2、借条的钱数是公开的,陈庆旭并没有故意隐瞒的行为,若陈庆旭真有意侵占100万,就不会让这个借条出现。作为自然人的江中祥委托陈庆旭办理此事,他并未对此事提出任何异议,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在假借办案插手企业的经济活动?
再看看江中祥委托陈庆旭所办事务是否属于公司内部事务?那么这400万最终去向了哪里了?据王明伟笔录中交待,他买这块地找的关系是原民权县委书记。若这400万的最终去向是违法的,是否整个事件更不能作为中天公司内部事务处理了?如若陈庆旭是受江中祥委托去杀人,这个违法行为是算在江中祥身上还是中天公司身上?陈庆旭在整个过程中,充当的仅是快递员身份,为何就这样蒙冤?
五、陈庆旭没有实际控制资金的权力,经手款项只是接受委托的帮忙行为。
赵景玉是中天公司的现金会计,受公司董事长江中祥委托与陈庆旭共同去送钱。如果赵景玉不给陈庆旭钱的话,陈庆旭是毫无办法,何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中的赵景玉取了300万,赵景玉是否把取出来的300万现金全部交给陈庆旭,除了赵景玉的笔录外,再无其它证据予以证明。而赵景玉的几次笔录对钱数和送钱过程说法均不相同。事后2年来,中天公司关未有人向任何人提出钱数有问题。若真有侵占事实,那么赵景玉作为中天公司的会计是最有可能瞒过其它人平掉这100万的缺口。“重大嫌疑人”如何成为证人?仅有1:1的证言又如何能定案?
六、本案中陈庆旭“侵占”的100万到底在哪?
陈庆旭在纪委为了保命所作的供述中说100万放置于车备胎处1个月后又借给中天公司。陈庆旭在纪委作此供述时就为自己以后翻案作了准备,陈庆旭明知备胎处是无法放下100万而留下这个疑点。其次陈庆旭供述这100万于12月3日又通过银行汇给中天公司,事实是12月3日陈庆旭与我在民权县工商银行大厅等候我儿子、女婿及其它朋友送过来的钱共同给江中祥汇款130万,此款项均有银行凭证可查。(也可调取当日银行内部监控录像证实),如此明显的证据,为何法官视而不见?
尊敬的领导,法治社会应当依法办事,如果纵容这样的违法办案屡屡发生,实在是社会的一种倒退,也是对司法职业的亵读!更是审判人员对自已极端不负责的表现。如今走向信访道路,实属无奈之举,但是这条路无论有多艰难,为了我的家庭,为了我的丈夫,我也是坚持下去,因此,我恳请领导能在百忙之中过问本案,保障我的家人不受非法的追究,还无辜之人的人身自由和清白名声!早日将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手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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