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判决 贵州六盘水煤矿争议案判决权属人竟然是局外人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最牛判决 贵州六盘水煤矿争议案判决权属人竟然是局外人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现在听从领导安排的人越来越多了,不但在单位内大小事情要听领导安排,就连办案判决也要“按照领导安排”来做,只是这个安排也实在是太离谱了,因为在这则判决中,起争议的煤矿归属人竟然会成为在本案中从未出现的局外人。
近几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有一则民事判决案以“闻所未闻”的判决结果被民众称为“最牛判决”。这起最牛判决是伪造签名而骗取煤矿股权的一件民事诉讼案件,在六年的时间内共进行了五次判决,这五次判决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并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终审,每次判决结果都是原告方胜诉,但是六盘水市中院在启动二次再审时,煤矿的归属人竟然成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
在听闻本案判决结果后,具有法学泰斗之称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这样的判决“闻所未闻”。而另有多位法学专家也认为,这种判决与法律常识相违背。
要说这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要追溯到1996年4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两年后的5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持有50%股权的岑兴旺,而股东为岑兴旺、张宏、王世雄、唐佳以及李正伦。
两千年7月11日,兴鑫矿业依法取得六盘水市钟山区第六煤矿全部资产及煤矿开采经营权,成为钟山六矿的所有权人。不久,钟山六矿法定代表人又发生了变更,岑兴旺的亲戚原本是兴鑫矿业工作人员的岑健被兴鑫矿业确定为法定代表人,于2001年11月5日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1年12月至2004年12月),并于2002年4月15日经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岑健在这两份许可证上都是矿长,经济类型为私营。
两年之后的12月18日,钟山六矿的经营管理工作由张超、黄菊红全面负责,二人在此之前已经与法定代表人岑健签订《合伙入股协议》,协议中确定钟山六矿51%的股权归属兴鑫矿业,而49%的股权属于张超、黄菊红二人所有。然而在2003年8月21日,张超、黄菊红二人以管理方便为由,从岑兴旺处将钟山六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岑兴旺时得知,张超、黄菊红二人在未曾取得岑兴旺与岑健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拟定一份《转让协议》,内容为:“岑兴旺自愿将所有的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权、采矿权及设备转让给岑健,双方商定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转让协议》的签订,让张超、黄菊红二人与岑健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合法化”。 2005年9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认定这份《转让协议》中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系伪造(委托鉴定单位为贵州省工商局)。
此后,两人又利用伪造签名的形式伪造文件,将钟山六矿改名为伟鑫煤矿,并将伟鑫煤矿变更为张超、黄菊红二人的企业。2003年11月25日,通过二人的申请后,贵州省工商局向伟鑫煤矿颁发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钟山六矿发现张超、黄菊红的行为后,向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律判决煤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于是2007年10月30日,伟鑫煤矿(原钟山六矿)更名为福安煤矿。
然而张超、黄菊红二人不服判决又多次提起申诉,在启动二次再审时,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一份补充裁定,称之前一次"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而这一次的判决结果成为最牛判决,煤矿的归属人竟然成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当记者采访市中院有关人员时,竟然说这份判决是在执行领导的安排,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常识性错误真是闻所未闻。
一切按领导指示办——贵州六盘水出台最牛判决
一件私自签名导致的煤矿权属问题民事诉讼案件,竟然因为要按照领导指示办,而在判决书上产生严重的常识性错误,而这份判决还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这一最牛判决的出台,让贵州六盘水煤矿争议案再度被推上媒体焦点。
判决之所以离奇,就因为在这份判决中,受到原被告质疑的煤矿归属权,竟然没有被判决为原被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在判决书中,公然出现了第三者,煤矿被判决为从未在本案中出现的第三方所有。
这样的判决简直是“闻所未闻”,当人民大学政法教授江平听到此案的判决时,感到不可理解,而同样身为政法界权威人士的多位专业人士,也对此判决表示疑义。
在本案中,原告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是张超、黄菊红,本案中,张超、黄菊红私自拟定伪造的文件和证书,将本属于兴鑫矿业有限公司的钟山区第六煤矿权属归为二人所有,在兴鑫矿业有限公司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六年之中,曾经进行了五次判决,判决结果都是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胜诉,钟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兴鑫矿业的诉求,主要判决内容为:解除兴鑫矿业所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于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钟山六矿产权归属兴鑫矿业所有,张超、黄菊红二人虚构事实、伪造签名的行为亦被判决书认定。然而张超、黄菊红二人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2004年8月9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张超、黄菊红二人在终审判决后不长一段时间内,又提起上诉。2005年1月26日,市中级法院决定再次审判,原判决停止执行。六盘水市中院在2005年4月20日的裁定中,把案件发回钟山区法院重新审判。2005年9月26日,钟山区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主要判决内容仍然是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这次判决结果与第一次基本相同。然而张超、黄菊红二人还是不服这一次的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两级法院在六年的审判中共作出10份判决和裁定(不包括行政诉讼),其中五次判决(包括两次终审判决)判定兴鑫矿业胜诉,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在2011年7月29日启动的再次审讯中,出现了原审判中有笔误的一个爆料,启动再次重申,这次的判决中却出现了第三者的身影,桑村镇政府既不是本案一审、二审和本次再审的当事人,又没有在本案中提出过任何诉求,在这次的判决结果中,钟山六矿的产权属桑村镇政府。
前后经过八年的权益争属案,却在审判时判决归属权为从未出现的第三者,这只能说太让人不可思议了,对此,时任六盘水市中院院长唐林的解释是:市里三位领导“有指示,我只能照办”。
权利到底有多大 贵州六盘水最牛判决引发舆论巅峰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每当违法案件发生在自己周围的的时候,老百姓总会想到用法律维权,现在的法律也在一步步完善,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权益的武器。
然而当法律遇到权力的时候,司法还能公正吗?现在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就发生了一次最牛判决,当法律遭遇权利的时候,法律就出现了一些“常识性错误”,还因为在判决中出现“笔误”而更改判决结果,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在案件中从未涉及的第三者,竟然会在判决中成为主角,在长达八年的诉讼中,被原告方和被告方争来争去的煤矿权属,最终会被这第三者夺走。
在本案中争执的焦点是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第六煤矿,维权长达八年的两方,一方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状告张超、黄菊红两人私自伪造文件伪造第六煤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将第六煤矿私自占为己有。
八年的诉讼中,前六年判决结果大同小异,都是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胜诉,裁定张超、黄菊红两人私自伪造文件、私自伪造签名属实,然而二人不服判决,多次提起上诉,因而在六年中该案件六年中两级法院共作出了10份判决和裁定。
然而在最近的判决中,判决结果却出现雷人裁定,六盘水市中院启动第二次再审程序后,称之前不久的裁定结果出现笔误,因而要重新审定,于是在再次启动审定的结果中,该煤矿被判给在本案中从未出现过的案外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人民政府从未在案件中有所涉及的第三者,成为第六煤矿的权属人。
听到如此的判决结果,就是不懂得法律专业知识的黎民百姓,也觉得此判决不合常规,更何况是专业法律人士了,难怪此判决受到众位法律界知名专家的质疑,当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闻此判决结果时惊呼“闻所未闻”。
前不久,记者欲采访此案相关人士,然而当记者来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时候,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要采访必须要请示领导,但是现在领导出差了,最近不会回来所以无法接受采访。记者随后获得一份有关此案件的录音资料,在这份资料中,负责该案的主审法官说“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判”。
这句话一语激起千层浪,原来在司法面前,一旦出现权利的影子,法律的天平就开始发生倾斜了,让人难以相信的是,为了迎合权利,判决结果竟然可以用笔误掩盖裁定结果重新修改,法律在权力面前真的是如此不堪一击吗?
近几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有一则民事判决案以“闻所未闻”的判决结果被民众称为“最牛判决”。这起最牛判决是伪造签名而骗取煤矿股权的一件民事诉讼案件,在六年的时间内共进行了五次判决,这五次判决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并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终审,每次判决结果都是原告方胜诉,但是六盘水市中院在启动二次再审时,煤矿的归属人竟然成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
在听闻本案判决结果后,具有法学泰斗之称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这样的判决“闻所未闻”。而另有多位法学专家也认为,这种判决与法律常识相违背。
要说这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要追溯到1996年4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两年后的5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持有50%股权的岑兴旺,而股东为岑兴旺、张宏、王世雄、唐佳以及李正伦。
两千年7月11日,兴鑫矿业依法取得六盘水市钟山区第六煤矿全部资产及煤矿开采经营权,成为钟山六矿的所有权人。不久,钟山六矿法定代表人又发生了变更,岑兴旺的亲戚原本是兴鑫矿业工作人员的岑健被兴鑫矿业确定为法定代表人,于2001年11月5日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1年12月至2004年12月),并于2002年4月15日经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岑健在这两份许可证上都是矿长,经济类型为私营。
两年之后的12月18日,钟山六矿的经营管理工作由张超、黄菊红全面负责,二人在此之前已经与法定代表人岑健签订《合伙入股协议》,协议中确定钟山六矿51%的股权归属兴鑫矿业,而49%的股权属于张超、黄菊红二人所有。然而在2003年8月21日,张超、黄菊红二人以管理方便为由,从岑兴旺处将钟山六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岑兴旺时得知,张超、黄菊红二人在未曾取得岑兴旺与岑健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拟定一份《转让协议》,内容为:“岑兴旺自愿将所有的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权、采矿权及设备转让给岑健,双方商定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转让协议》的签订,让张超、黄菊红二人与岑健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合法化”。 2005年9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认定这份《转让协议》中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系伪造(委托鉴定单位为贵州省工商局)。
此后,两人又利用伪造签名的形式伪造文件,将钟山六矿改名为伟鑫煤矿,并将伟鑫煤矿变更为张超、黄菊红二人的企业。2003年11月25日,通过二人的申请后,贵州省工商局向伟鑫煤矿颁发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钟山六矿发现张超、黄菊红的行为后,向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律判决煤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于是2007年10月30日,伟鑫煤矿(原钟山六矿)更名为福安煤矿。
然而张超、黄菊红二人不服判决又多次提起申诉,在启动二次再审时,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一份补充裁定,称之前一次"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而这一次的判决结果成为最牛判决,煤矿的归属人竟然成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当记者采访市中院有关人员时,竟然说这份判决是在执行领导的安排,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常识性错误真是闻所未闻。
一切按领导指示办——贵州六盘水出台最牛判决
一件私自签名导致的煤矿权属问题民事诉讼案件,竟然因为要按照领导指示办,而在判决书上产生严重的常识性错误,而这份判决还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这一最牛判决的出台,让贵州六盘水煤矿争议案再度被推上媒体焦点。
判决之所以离奇,就因为在这份判决中,受到原被告质疑的煤矿归属权,竟然没有被判决为原被告两方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在判决书中,公然出现了第三者,煤矿被判决为从未在本案中出现的第三方所有。
这样的判决简直是“闻所未闻”,当人民大学政法教授江平听到此案的判决时,感到不可理解,而同样身为政法界权威人士的多位专业人士,也对此判决表示疑义。
在本案中,原告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是张超、黄菊红,本案中,张超、黄菊红私自拟定伪造的文件和证书,将本属于兴鑫矿业有限公司的钟山区第六煤矿权属归为二人所有,在兴鑫矿业有限公司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六年之中,曾经进行了五次判决,判决结果都是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胜诉,钟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兴鑫矿业的诉求,主要判决内容为:解除兴鑫矿业所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于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钟山六矿产权归属兴鑫矿业所有,张超、黄菊红二人虚构事实、伪造签名的行为亦被判决书认定。然而张超、黄菊红二人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2004年8月9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张超、黄菊红二人在终审判决后不长一段时间内,又提起上诉。2005年1月26日,市中级法院决定再次审判,原判决停止执行。六盘水市中院在2005年4月20日的裁定中,把案件发回钟山区法院重新审判。2005年9月26日,钟山区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主要判决内容仍然是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这次判决结果与第一次基本相同。然而张超、黄菊红二人还是不服这一次的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两级法院在六年的审判中共作出10份判决和裁定(不包括行政诉讼),其中五次判决(包括两次终审判决)判定兴鑫矿业胜诉,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在2011年7月29日启动的再次审讯中,出现了原审判中有笔误的一个爆料,启动再次重申,这次的判决中却出现了第三者的身影,桑村镇政府既不是本案一审、二审和本次再审的当事人,又没有在本案中提出过任何诉求,在这次的判决结果中,钟山六矿的产权属桑村镇政府。
前后经过八年的权益争属案,却在审判时判决归属权为从未出现的第三者,这只能说太让人不可思议了,对此,时任六盘水市中院院长唐林的解释是:市里三位领导“有指示,我只能照办”。
权利到底有多大 贵州六盘水最牛判决引发舆论巅峰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每当违法案件发生在自己周围的的时候,老百姓总会想到用法律维权,现在的法律也在一步步完善,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权益的武器。
然而当法律遇到权力的时候,司法还能公正吗?现在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就发生了一次最牛判决,当法律遭遇权利的时候,法律就出现了一些“常识性错误”,还因为在判决中出现“笔误”而更改判决结果,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在案件中从未涉及的第三者,竟然会在判决中成为主角,在长达八年的诉讼中,被原告方和被告方争来争去的煤矿权属,最终会被这第三者夺走。
在本案中争执的焦点是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第六煤矿,维权长达八年的两方,一方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状告张超、黄菊红两人私自伪造文件伪造第六煤矿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将第六煤矿私自占为己有。
八年的诉讼中,前六年判决结果大同小异,都是兴鑫矿业有限公司胜诉,裁定张超、黄菊红两人私自伪造文件、私自伪造签名属实,然而二人不服判决,多次提起上诉,因而在六年中该案件六年中两级法院共作出了10份判决和裁定。
然而在最近的判决中,判决结果却出现雷人裁定,六盘水市中院启动第二次再审程序后,称之前不久的裁定结果出现笔误,因而要重新审定,于是在再次启动审定的结果中,该煤矿被判给在本案中从未出现过的案外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人民政府从未在案件中有所涉及的第三者,成为第六煤矿的权属人。
听到如此的判决结果,就是不懂得法律专业知识的黎民百姓,也觉得此判决不合常规,更何况是专业法律人士了,难怪此判决受到众位法律界知名专家的质疑,当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闻此判决结果时惊呼“闻所未闻”。
前不久,记者欲采访此案相关人士,然而当记者来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时候,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要采访必须要请示领导,但是现在领导出差了,最近不会回来所以无法接受采访。记者随后获得一份有关此案件的录音资料,在这份资料中,负责该案的主审法官说“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判”。
这句话一语激起千层浪,原来在司法面前,一旦出现权利的影子,法律的天平就开始发生倾斜了,让人难以相信的是,为了迎合权利,判决结果竟然可以用笔误掩盖裁定结果重新修改,法律在权力面前真的是如此不堪一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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