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与审判谁之错? 记者浙湘两地调查贾志坚冤案贾志坚
起诉与审判谁之错? 记者浙湘两地调查贾志坚冤案贾志坚
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2013年1月11日,记者接到一位市民的求救电话:她的父亲---中国共 产 党老党 员贾志坚,被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强制收 押,至今已经有630多天。我意识到这可能是又一起类似河北聂树斌似的冤 案,立即向报社汇报请求给予深度调查机会。
贾志坚,2001年杭州前进(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湖南药品销售的唯一全权总代理。2007杭前无故违约,将代理权授权于一位姓毛的总代理,贾志坚知情后,多次向公司抗议。2008年7月杭州药业公司单方面停止向贾志坚所开拓的湖南单位供货。2008年8月秉承法律精神的贾志坚贾志坚一纸诉状将杭前药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杭前赔偿串货损失,以及索赔因提前终止委托的直接和经济损失。2010年年初,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即确认杭前药业公司违约、判赔贾志坚全部串货损失。2011年1月,岳麓区法院判决杭前药业违约成立,判赔承担因单方终止授权给贾志坚造成的经济损失近150万元。同年,杭前药业表示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可就在二审立案通知下达之前,即3月8日,杭州西湖公 安分局将贾志坚强行带走。以民事诉 讼转为刑事罪宣判监 禁16年。
得到许可后,本着公正客观,不违反“不炒作”的纪律,我和摄影记者带上笔记本电脑,驱车赶往杭州市西湖区。从长沙赶往杭州市的车程里。我和同事,仔细翻阅贾志坚案 件相关资料,也通过网络渠道了解一些相关法律信息,为的就是做好一切准备,可以更加全面的报道贾志坚一案。但是当我们找到杭州市负责审理贾志坚案件的公、检、法部门时,门卫工作人员拒绝让我们采访,这对我们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我们当即展开一系列通联准备工作,想动用各种资源得到采访权,几经努力,最终未果。
正面走不通,只有另辟蹊径。我们向报社汇报了在西湖公、检、法部门的遭遇后,报社编委会要求我们回湖南取证,同样要求是真实不炒作。我们辗转回到湖南。找到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为贾志坚辩护的熊春喜律师。熊春喜律师说道:一审的判决完全是在继续西湖公 安和检 察院的错捕、错诉而错判。已经于2012年11月29日提起了上 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还上 诉人无罪的清白。
不仅如此,熊春喜律师还发现一审判决的程序有所漏洞甚至违法例如:第一,贾志坚与杭州药业在湖南的民事诉 讼即因故对西湖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提出过控告、举报。因此多次以及委托律师提出诸多回避要求,但是均没有采纳;第二,关于管辖问题,上 诉人涉嫌的两项犯罪行为均在湖南,浙江杭州西湖毫无管辖依据,只因举 报人杭前是西湖的纳税大户。因此,西湖公 安应该无权跨省插手经济纠纷;第三,关于启动本案适用法律的错误,先是西湖公 安抓了人,湖南长沙中才不得不裁定上 诉案中止审理;第四,一审判 决书没有涉及辩方所提出的任何程序问题,也没有列明辩方提交的证据,判决书全文的表述造成辩方的辩解全无依据之假象,完全抹杀了辩方的辩解全是有理有据的阐释。第五,从我在西湖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即依法提出了取保候审的要求。当事人被超期羁押630天还不能结案,多次取保候审要求不被批准,此案的疑点均反衬了我当事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熊律师还提到一个细节:一审第二次开庭时,第一次开庭后检 察院再次退补,提交的新证据即是继续以杭前公司在不同年限的工商局备案的年检公章做比对,结论仍然是不同一的鉴定结论,辩方对这个鉴定与前面的鉴定进行一一对照,阐释前后鉴定没有实质差异,这是故意拖延时间的表现,也是浪费纳税人的钱。主审法官一再打断律师的辩护发言,说律师辩护是在讲重复话,也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作为法律人,法官完全没有意识到一个公民被超期关 押20余月,接受公开审判和公开质证时间仅仅是几天;辩方再如何废话,也仅仅是几个小时而已,相比于22本卷宗,两者相比,到底谁在浪费纳税人的钱?谁在践踏司法尊严。
熊春喜律师言辞恳切对我说道:希望二审公开审理并接受媒体参加庭审,因有独立第三方力量的介入而有所严谨有所公正,切实对待辩方的意见,力争还本案的本来面目,从而以个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的尊严,切实落实党的十 ba大对全国各级司法部门关于严格依法执法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告别熊律师,我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中,冤 案背后的受害人不止当事人一个,其亲人、朋友,都是一起惊天冤 案的受害者,他们的心灵将在一段长时间中被抑郁,要回归清清白白的宁静生活是非常不易的。当事人坐牢后的日子怎么过的,当事人其家人如何面对一次又一次的心灵打击、如何面对人言可畏的折磨等等?冤狱悲剧的屡屡发生不仅是对法治社会的嘲讽,也让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脸上无光。我会继续跟踪报道贾志坚案件,力争还原一个真正案 件事实,以维护真正的法治社会。我也期待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些问题。
贾志坚,2001年杭州前进(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湖南药品销售的唯一全权总代理。2007杭前无故违约,将代理权授权于一位姓毛的总代理,贾志坚知情后,多次向公司抗议。2008年7月杭州药业公司单方面停止向贾志坚所开拓的湖南单位供货。2008年8月秉承法律精神的贾志坚贾志坚一纸诉状将杭前药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杭前赔偿串货损失,以及索赔因提前终止委托的直接和经济损失。2010年年初,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即确认杭前药业公司违约、判赔贾志坚全部串货损失。2011年1月,岳麓区法院判决杭前药业违约成立,判赔承担因单方终止授权给贾志坚造成的经济损失近150万元。同年,杭前药业表示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可就在二审立案通知下达之前,即3月8日,杭州西湖公 安分局将贾志坚强行带走。以民事诉 讼转为刑事罪宣判监 禁16年。
得到许可后,本着公正客观,不违反“不炒作”的纪律,我和摄影记者带上笔记本电脑,驱车赶往杭州市西湖区。从长沙赶往杭州市的车程里。我和同事,仔细翻阅贾志坚案 件相关资料,也通过网络渠道了解一些相关法律信息,为的就是做好一切准备,可以更加全面的报道贾志坚一案。但是当我们找到杭州市负责审理贾志坚案件的公、检、法部门时,门卫工作人员拒绝让我们采访,这对我们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我们当即展开一系列通联准备工作,想动用各种资源得到采访权,几经努力,最终未果。
正面走不通,只有另辟蹊径。我们向报社汇报了在西湖公、检、法部门的遭遇后,报社编委会要求我们回湖南取证,同样要求是真实不炒作。我们辗转回到湖南。找到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为贾志坚辩护的熊春喜律师。熊春喜律师说道:一审的判决完全是在继续西湖公 安和检 察院的错捕、错诉而错判。已经于2012年11月29日提起了上 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还上 诉人无罪的清白。
不仅如此,熊春喜律师还发现一审判决的程序有所漏洞甚至违法例如:第一,贾志坚与杭州药业在湖南的民事诉 讼即因故对西湖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提出过控告、举报。因此多次以及委托律师提出诸多回避要求,但是均没有采纳;第二,关于管辖问题,上 诉人涉嫌的两项犯罪行为均在湖南,浙江杭州西湖毫无管辖依据,只因举 报人杭前是西湖的纳税大户。因此,西湖公 安应该无权跨省插手经济纠纷;第三,关于启动本案适用法律的错误,先是西湖公 安抓了人,湖南长沙中才不得不裁定上 诉案中止审理;第四,一审判 决书没有涉及辩方所提出的任何程序问题,也没有列明辩方提交的证据,判决书全文的表述造成辩方的辩解全无依据之假象,完全抹杀了辩方的辩解全是有理有据的阐释。第五,从我在西湖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即依法提出了取保候审的要求。当事人被超期羁押630天还不能结案,多次取保候审要求不被批准,此案的疑点均反衬了我当事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熊律师还提到一个细节:一审第二次开庭时,第一次开庭后检 察院再次退补,提交的新证据即是继续以杭前公司在不同年限的工商局备案的年检公章做比对,结论仍然是不同一的鉴定结论,辩方对这个鉴定与前面的鉴定进行一一对照,阐释前后鉴定没有实质差异,这是故意拖延时间的表现,也是浪费纳税人的钱。主审法官一再打断律师的辩护发言,说律师辩护是在讲重复话,也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作为法律人,法官完全没有意识到一个公民被超期关 押20余月,接受公开审判和公开质证时间仅仅是几天;辩方再如何废话,也仅仅是几个小时而已,相比于22本卷宗,两者相比,到底谁在浪费纳税人的钱?谁在践踏司法尊严。
熊春喜律师言辞恳切对我说道:希望二审公开审理并接受媒体参加庭审,因有独立第三方力量的介入而有所严谨有所公正,切实对待辩方的意见,力争还本案的本来面目,从而以个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的尊严,切实落实党的十 ba大对全国各级司法部门关于严格依法执法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告别熊律师,我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中,冤 案背后的受害人不止当事人一个,其亲人、朋友,都是一起惊天冤 案的受害者,他们的心灵将在一段长时间中被抑郁,要回归清清白白的宁静生活是非常不易的。当事人坐牢后的日子怎么过的,当事人其家人如何面对一次又一次的心灵打击、如何面对人言可畏的折磨等等?冤狱悲剧的屡屡发生不仅是对法治社会的嘲讽,也让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脸上无光。我会继续跟踪报道贾志坚案件,力争还原一个真正案 件事实,以维护真正的法治社会。我也期待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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