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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福建法官违法违纪 妨碍司法公正(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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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五 十二月 11, 2015 7:10 am

本人金梅(实名举 报),举 报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原负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多次在网络实 名举 报福建法·官违法违 纪,但举 报贴被疯狂删除)
被控·告人:何天平(共·产党·员),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处处·长。
被控·告人:陈雯(共·产党·员),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被控·告人:钱苏闽(共·产党·员),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人是受·害·者,现将一二审经办及相关法·官知·法犯法,以案谋 私,枉 法裁判涉嫌渎 职犯 罪以及长期不断上·访走 访未果的有关事实投诉如下:
控·告人与金能秦因位于台江区苍霞街道江滨西大道197号望江园201号·房产确权纠纷一案,金能秦于2010年作为原告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起 诉,该院在本案根本不具备立 案条件的情况,更故意违反级别管辖违法受理了本案。而且本案一审经办法·官钱苏闽在收受原告贿·赂之下,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 案原则,在讼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购房款的缴款人,购房合同书的买方、fa·票中的登记姓名都为我本人,并且这些材料原件也都由本人持有和提·供证 据的情况下,竟枉 法裁判、将产权判为本案讼争房产为原告金能秦的。
因此,本人不服台江区法·院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 诉,但是本案二审民四庭经办审 理法·官陈雯,利·用职便袒护包庇一审原告和一审经办法·官,在关键证 据上徇 私舞 弊,例如控·告人先后四次向陈雯法·官提交申请向银·行收集证 据,为了掩盖本案基本事实,她虽有去收集,但对控·告人所要求调取的那一份材料故意张冠李戴用其他的材 料来代替。根据本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而这份证 据后来分别被台江检·察院和福建省高 院轻易调取。不仅如此,她在没有经过调·查核实,在被上诉人金能秦没有提·供任何真·实有效的证 据证明该讼争房产为其所有的情况下,而故意照搬照抄一审法·院枉法判·决,从而制·造了一起典型罕见的冤 假错 案,严重损 害了投诉人合法权益,违 反了《法·官法》,触犯了《刑 法》规定,构成了渎 职罪。
不仅如此,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闽民申字第919号民事裁定:“一、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 判·决的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本案再审的原因是:1、有新的证 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决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 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裁 定书真正体现了司 法公·正. 可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监庭却在已经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故意以事实不清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榕民再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这不仅违法抗令,而且极大浪费司 法资源,也浪费双方当事人的人力财力精力时间,劳·民·伤·财,严重践·踏了法·律,损害了司法公·正。
值得提出的是,经本人了解证 实,本案一、二审之所以会如此枉法审判,是因为原告金能秦不择手 段地贿·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处处·长何天平通·过他操 控运作指令下的结果,演绎了本起司法腐·败案。
因此,控·告人为了依法维·权讨回公·道,便于2011年9月、10月先后二次走 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8日以EMS 以实名举 报信的形式分别向台江区检·察院反 贪局,福州市纪·委和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 报。2012年6·月28日、7月12日, 2014年1月9日走 访福州市台江区纪·委。2012年7月6日走 访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5月15日、10月15日信·访日走 访福州市台江区区长,将本案全部材料交给接 访台江区纪·委书·记邓 万铣。2013年5月10日、6·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 2014年1月10日都走 访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2013年5月28日,8月19日11月8日,12月25日, 2014年1月13日走 访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 检监 察室主·任刘·伟光。2013年6·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走 访市领·导信·访日分别向福建省法·院审判会委·员王晓声(2013年6·月15日)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 长许先从递交了本案全部材料。特别是2012年11月份,2013年6·月,10月份上·京走 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和中 纪·委,并得到中纪·委领·导重视关注,批转给福州市纪·委督 办调·查此案,本人并于2013年5月29和10月14日走 访福州市纪·委刘·宝琪副主·任,但至今仍然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由此可见,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 权谋 私、以 案谋 私、官·官·相·护、瞒 上欺 下、瞒 天过海、欺·骗欺·压百·姓的最真·实写照。所以,人神共愤!
应当提出,当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 监庭重审后,原告金能秦所贿·赂的那些法·院系统的人员仍然在为他进行徇 私舞 弊:金能秦依仗法·院系统内的关系网势力,故意多次不接收该台江区院送达的开庭通知书,故意躲避法·官上· 门送达,以致本案不能按期开庭审 理,经办的法·官五次上· 门送达、寻求居 委会协助送达均无果,这样一拖就是一年多。可是神奇的是到了公告确定开 庭之前几天,原告金能秦就出现在台江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面前要求参加庭 审的同时,又要求延长举 证期。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经本人多次与台江区人·民法·院审 监 庭庭 长林立民庭长沟通并提·供相关证 据(详见附页相关案 例和司 法解释)证 明该讼争房产纠纷案该适用的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林立民庭 长竟然公然对抗习·jin·平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顶风 作 案,违被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错误分配举 证职责故意适用错误的法·律审理此 案。更荒唐的是此案从原审的一审、二审到申请再审、再审到现在的发回重审历经 5审,对方根本没有任何真·实合法有效的证 据证 明其所主张的借名成·立。在不需要本人承担举 证职责的情况下,本人却提·供大量真·实合法有效的证 据证明讼诤房产是本人购·买。
毫无疑问,金能秦在法·院系统有人在为他提·供帮助,还是有人为他在跟·踪、干涉这个案·件,对此我认为此次再 审已经又被金能秦和他的关系人在操 纵了,致使此案一拖再拖两年仍未有结果,可想而知这种情况下结果有可能是公·正的吗?
对于上述司 法腐·败问题,我从2011年以来已经不断走 访各级纪·委和法·院反映上 诉问题,但都无果。显然是推 倭,敷衍了事。以致司 法腐·败都得不到及时有效整 治。这显然违背了习·jin·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治会·议上强调提出:“要建立铁的纪律,铁的政·法队伍”重要指示精神,也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所以,社·会影响极坏。
现在,控·告人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庄严,根 据《信·访条例》等规定上·访投诉,请求上级领·导遵照习·jin·平总·书·记指示:“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的精神,督办尽快严厉查处本 案一、二审和相关法·官的严重的违 法违 纪行为,为民讨回公·道,体现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胜感激。作为一名受·害·者,本人一定响应习·jin·平总·书·记的号召,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配合党中·央扫 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 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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