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大校王朝良主谋团伙诈骗3亿元 (转)
海军大校王朝良主谋团伙诈骗3亿元 (转)
案情详见《法 制晚 报》2013年12月11日A18报道:“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
近期各大新闻媒体频频曝光:团 伙诈骗九家企业资金长达四年之久,被骗金额高达3亿 元,【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重大刑事案 件立案一年不查,竟被荒唐撤案,犯罪分 子至今逍 遥 法 外,幕后主 谋王朝良(海军东海舰队上 海干休所政 委副师级大校), 利 用其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为掩护,伙同陆雪艳、陆欢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朱炜瑜(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蓄谋团 伙诈骗。
诈骗计划曝光
海军大校王朝良的详细诈骗计划如下:
1、通 过“天隆控股”等境 外空壳傀儡公 司控 制6.55亿 元收 购款;
2、通 过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保护诈骗团 伙;
3、通 过不良社 会关系为诈骗团 伙传递机 密信息;
4、指使闵行经侦朱炜瑜立案不查一年后撤案,妨碍司法公 正,导致案 件不能自诉也不能公 诉;
5、为杜绝受害方“九家公 司”追讨收 购款,制 造虚假诉 讼案,意图转移1.26亿 元固定资产;
6、指使手下为诈骗团 伙办 理虚假证 件,以方便诈骗团 伙出逃;
7、非法秘密转移诈骗所得资金。
追溯诈骗始末:6亿 元的资产委托转让交易
2009年1月5日,即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天隆控股、佳尼特上 海、陆雪艳、张大成同八家销 售公 司签订《公 司整体转让备忘录》,八家销 售公 司委托天隆控股、佳尼特上 海、陆雪艳、张大成进行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款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总金额的45%(约3亿 元人 民币),由受托人先行代为收取,并约定了八家销 售公 司各占的转让款比例
利 用职务之便窝藏嫌疑人
2012年8月15日,陆雪艳因为办 理假身 份 证 件携款潜逃,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4月7日已被上 海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正在上 海女子监狱服刑。在逃逸的两年期间,主要居住在海军上 海干休所(丰镇路55弄),由王朝良窝藏并用军属名义予以“保护”控 制,以躲避警方的查找。陆雪艳在2012年8月20日的笔录中说“住在虹口区的海军干休所内,具体地址我不记得了,住所是我妹 夫王朝良(干休所政 委)帮我借的,租金也是王朝良处理的”(证据:陆雪艳的笔录)。
专 家剖析诈骗案 件
2013年1月24日,上 海黄浦区人 民法 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 海市嘉定区人 民法 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 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 法 学院教授、上 海社 会科学院、上 海政 法 学院法 学教授等了9位法 律专 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 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 立,应立案侦 查(证据:《法 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 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 制的境 外公 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 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 售公 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 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 售公 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 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 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妇通 过低 价出卖佳尼特上 海的不动产给其姐姐公 司,意图转移佳尼特上 海的剩余资产,使得八家销 售公 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 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第五,陆雪艳伪 造居民身 份 证 件多次偷越边境,转移其境 外账户之中的转让款并逃匿。综上所述,陆雪艳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确,骗取了八家销 售公 司的全部资产,将骗取的资产转卖他人、并携转让款隐匿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以上观点亦在2份不同时间的《专 家法 律意见书》中得到了陈浩然教授、刘宪权教授等十三位上 海知名刑法专 家的认同,均认为陆雪艳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 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 员会秘 书长刘玲律师认为,本案中,陆雪艳以公 司的名义与八家销 售公 司约定代收资产转让款,但在收到转让款后,如果其被查实拒不向八家公 司交付代收的转让款,且存在转移钱财、逃匿行为,则构成合同诈骗罪。”——摘自《法 制晚 报》
近期各大新闻媒体频频曝光:团 伙诈骗九家企业资金长达四年之久,被骗金额高达3亿 元,【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重大刑事案 件立案一年不查,竟被荒唐撤案,犯罪分 子至今逍 遥 法 外,幕后主 谋王朝良(海军东海舰队上 海干休所政 委副师级大校), 利 用其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为掩护,伙同陆雪艳、陆欢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朱炜瑜(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蓄谋团 伙诈骗。
诈骗计划曝光
海军大校王朝良的详细诈骗计划如下:
1、通 过“天隆控股”等境 外空壳傀儡公 司控 制6.55亿 元收 购款;
2、通 过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保护诈骗团 伙;
3、通 过不良社 会关系为诈骗团 伙传递机 密信息;
4、指使闵行经侦朱炜瑜立案不查一年后撤案,妨碍司法公 正,导致案 件不能自诉也不能公 诉;
5、为杜绝受害方“九家公 司”追讨收 购款,制 造虚假诉 讼案,意图转移1.26亿 元固定资产;
6、指使手下为诈骗团 伙办 理虚假证 件,以方便诈骗团 伙出逃;
7、非法秘密转移诈骗所得资金。
追溯诈骗始末:6亿 元的资产委托转让交易
2009年1月5日,即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天隆控股、佳尼特上 海、陆雪艳、张大成同八家销 售公 司签订《公 司整体转让备忘录》,八家销 售公 司委托天隆控股、佳尼特上 海、陆雪艳、张大成进行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款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总金额的45%(约3亿 元人 民币),由受托人先行代为收取,并约定了八家销 售公 司各占的转让款比例
利 用职务之便窝藏嫌疑人
2012年8月15日,陆雪艳因为办 理假身 份 证 件携款潜逃,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4月7日已被上 海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正在上 海女子监狱服刑。在逃逸的两年期间,主要居住在海军上 海干休所(丰镇路55弄),由王朝良窝藏并用军属名义予以“保护”控 制,以躲避警方的查找。陆雪艳在2012年8月20日的笔录中说“住在虹口区的海军干休所内,具体地址我不记得了,住所是我妹 夫王朝良(干休所政 委)帮我借的,租金也是王朝良处理的”(证据:陆雪艳的笔录)。
专 家剖析诈骗案 件
2013年1月24日,上 海黄浦区人 民法 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 海市嘉定区人 民法 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 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 法 学院教授、上 海社 会科学院、上 海政 法 学院法 学教授等了9位法 律专 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 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 立,应立案侦 查(证据:《法 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 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 制的境 外公 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 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 售公 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 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 售公 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 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 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妇通 过低 价出卖佳尼特上 海的不动产给其姐姐公 司,意图转移佳尼特上 海的剩余资产,使得八家销 售公 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 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第五,陆雪艳伪 造居民身 份 证 件多次偷越边境,转移其境 外账户之中的转让款并逃匿。综上所述,陆雪艳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确,骗取了八家销 售公 司的全部资产,将骗取的资产转卖他人、并携转让款隐匿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以上观点亦在2份不同时间的《专 家法 律意见书》中得到了陈浩然教授、刘宪权教授等十三位上 海知名刑法专 家的认同,均认为陆雪艳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 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 员会秘 书长刘玲律师认为,本案中,陆雪艳以公 司的名义与八家销 售公 司约定代收资产转让款,但在收到转让款后,如果其被查实拒不向八家公 司交付代收的转让款,且存在转移钱财、逃匿行为,则构成合同诈骗罪。”——摘自《法 制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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