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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临汾法院副院长邵有田违法解冻1200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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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日 一月 12, 2014 10:20 pm

“2011年12月当事人杨秋元依据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2011)晋民终字第169号判 决书:判 决王 清亮归还杨秋元30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向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惊闻临汾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违法解冻1200万。”

王 清亮,男,1967年7月24日,浮山县天坛镇大邢村,于20О8年至2009年期间,陆续从当事人杨秋元处借款总计3000万元,拖沓至今未还,仅于2009年7月10日,给杨秋元写了三份借据,杨秋元多次催促王 清亮归还欠款未果。
杨秋元盛怒之下,将王 清亮起诉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并于2011年3月29日向法 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于2011年3月31日依法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1号裁定书, 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0003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见附件),冻结王 清亮持有的浮山县金盛矿业有限公 司1200万元股金,判 决王 清亮归还杨秋元30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王 清亮依然恶意拖延时间,拒不还款,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甚至捏造事实,歪 曲真 相,蓄意狡辩,谎称与杨秋元合伙投资北 京生态园且并无借贷关系,经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查明北 京生态园工商档 案记载情况,与王 清亮、杨秋元均毫无半点关系,王 清亮一方面捏造合伙事实,一方面又拒不承认借款,实乃滑天下之大稽,荒唐可笑(事后得知,王 清亮此举目的是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违法解冻1200万拖延时间)。
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晋民终第169号判 决维持原判(见附件),,再次判 决王 清亮归还杨秋元30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2011年12月杨秋元向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请强 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面对已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的1200万元财产,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相关人员在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的授意下,百般阻挠,蓄意拖延。
2012年5月30日惊闻,在当事人杨秋元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已于2012年5月16日单方面作出(2011)年临执第120—2号执行裁定,由法 院冻结的1200万元财产已被转让交易,法 院解冻如此一笔巨款竟然不通知当事人。此裁决系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一手所为,为谋图个人私利,邵有田竟敢如此胆大妄为,私自操纵国 家权 利机 构,置国 法于不顾,邵有田与王 清亮究竟是什么样的利益关系,让你如此行 事?又是什么样的攻守同盟,让你敢如此枉法?
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作为人 民法 院的领 导人,邵有田比任何一个百 姓都更清楚,法 律的尊严要捍卫,人 民的正义要伸张,罪犯的恶 行要惩戒。邵有田置上级单位山西省高级人 民法 院的判 决于不顾,依然胆大包天的违法做出解除冻结的裁定。执 法 犯 法,助纣为虐,放任转移!这样的法 律人存在,让控 告人情何以堪,让百 姓情何以堪!
中 央已经决定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我们党的领 导人已经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贪 赃枉法、作风败坏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 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试问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你如此作风败坏、如此徇私枉法就不怕引火烧身吗?
反 腐倡廉之风越刮越猛,面对这大好的时机,民心不再冷漠,对待贪 官污吏形成 人人喊打的局面,揪出像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这样的司法蛀虫,不再是一种奢望,让我们拭目以待,看邵有田之流还能逍 遥 法 外多久。
至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 院副院长邵有田,还干过多少见不得人的勾当,可以搜索关键字“副院长邵有田”,网友们人肉去吧,搜素引擎里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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