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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 团伙主谋浮出水面(1)〖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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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 团伙主谋浮出水面(1)〖转载〗 Empty 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 团伙主谋浮出水面(1)〖转载〗

帖子  随风而去 周六 一月 11, 2014 3:52 pm

   《法 制晚 报》2013年12月11日A18报道的“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受到社 会各 界的广泛关注。
   近期有网络爆料,此案竟为团 伙诈骗,更有惊人内 幕,女商人陆雪艳通 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上 海美特佳实业公 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 售公 司以及“浦瑞特塑胶公 司”(合称九家企业)累积金额高达3.2475亿人 民币,其后真正主 谋实为海军东海舰队上 海干休所政 委副师级大校王朝良,坐镇幕后指使陆雪艳、陆欢莺(王朝良妻子、陆雪艳妹妹,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等人组成一个庞杂的诈骗团 伙。自称“有七、八套房子不缺 钱”的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充当诈骗团 伙保 护伞,详情可搜索“团 伙诈骗3亿 元”。
   中 央屡次高压反 腐整治,仍有不法份 子顶风作案,甚至更为猖狂,九家企业资金被骗长达四年之久,【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重大刑事案 件立案一年不查,竟然被荒唐撤案,犯罪分 子至今仍然逍 遥 法 外。
   追溯诈骗始末:6亿 元的资产委托转让交易
   2009年1月5日,即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天隆控股、佳尼特上 海、陆雪艳、张大成同八家销 售公 司签订《公 司整体转让备忘录》,八家销 售公 司委托天隆控股、佳尼特上 海、陆雪艳、张大成进行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款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总金额的45%(约3亿 元人 民币),由受托人先行代为收取,并约定了八家销 售公 司各占的转让款比例。
   2010年1月28日,陆雪艳开始陆续秘密地转移账户上的资金,并免除了张大成处理整体转让事宜的代 理权限,将美国艾欧史密斯公 司原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期:80%,人 民币5.24亿;第二期:20%,保底价款不低于1.31亿 元人 民币)支付的转让款,私自提前三年完成并秘密控 制。
   陆雪艳作为委托人在转让交易达成并于2009年11月24日收到美方第一笔资金后(证据:美商的《汇入汇款客户通知书》),应向浦瑞特塑胶公 司及八家公 司支付转让款,但陆雪艳避而不见,电 话交涉也以各种理由推诿。
   荒唐撤案:经侦支队长一手遮天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业向上 海市公 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经侦总队将此案转到闵行分 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胶向闵行经侦报案(证据:报案回执),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 告、举报的上 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 占案经我局审 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证据:立案告知书),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立案后闵行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立案后近一年时间,闵行经侦支队一不查陆雪艳银 行账户,二 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 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 件。
     2012年4月13日,上 海复旦大学、华东政 法大学、上 海交通大学、上 海政 法 学院的教授陈浩然、刘宪权、张绍谦、严励等四位上 海法 学界知名刑法 学者在了解事实、分析案情之后出具《专 家法 律意见书》,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八家销 售公 司和浦瑞特(上 海)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将《专 家法 律意见书》呈给上 海闵行经侦,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 律责任(证据:法 律意见书2份)。朱炜瑜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 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 律作用”。
    2013年1月10日即立案314天后,闵行经侦向“浦瑞特塑胶公 司”下发陆雪艳职务侵 占案《撤销案 件决定书》(证据:《撤销案 件决定书》)
   经闵行经侦副队长告知:此案撤案理由,陆雪艳虽是浦瑞特塑胶公 司的副董事长,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故“不构成犯罪”,此外口头答:2012年2月13日报案的八家销 售公 司的案 件没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为浦瑞特塑胶所举报的职务侵占案,认定陆雪艳“不构成犯罪”,下达了《撤销案 件决定书》。
   其后闵行经侦副队长又致电受害方律师:“经请示,领 导说八家公 司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 司一起撤案”。律师提出要《撤案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 案是“不给”,如此办案过程和结果极尽荒唐、欺诈。
   申 诉无门:受害方无路可走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 海市闵行区人 民检 察院提起申 诉,要求监 督立案。但闵行检 察院给出了更荒唐的结果,竟称:“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不立案理由审 查意见通知书》)”,然而陆雪艳方面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 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
   由于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 司和浦瑞特塑胶公 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 件向上 海市闵行人 民法 院申请立案,经法 院审 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2。立案后,闵行法 院的法 官去上 海女子监 狱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 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
     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 官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 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 查案 件,是国 家公 诉案 件”。
     2013年12月23日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 件的诉 讼请求(证据:《刑事裁定书》2份),自此该起诈骗案既不能自诉也不能立案,公 司陷入两难境地。
   诈骗计划追踪:一场蓄谋已久的计划
    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大校王朝良、其妻陆欢莺通 过宁波江东区法 院的内部关系,为了杜绝日后受害方向“佳尼特上 海”追讨转让款,于2009年5月10日伪 造的《房产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5日伪 造的《价款变更函》。 2010年4月15日制 造了一起虚 假诉 讼(证据:《法 院传 票等相关文件》)。宁波江东区法 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冻结被告佳尼特(上 海)纯水设备有限公 司、王晓荣银 行存款人 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证据:民事裁定书)而宁波江东区法 院并没有冻结王晓荣的担保金和财产,而是单方面冻结了佳尼特(上 海)纯水设备有限公 司的厂房长达近一年。企图利 用判 决的形式判令佳尼特上 海名下价值1.26亿 元的房产以2000万元的跳楼价彻底的将房产转移给宁波浦瑞特水处理科技有限公 司。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在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知情、不在工商办 证现场的情况下,利 用职务之便,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虚假的新老股东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证据:陆欢莺的笔录),将“宁波浦瑞特公 司”占为己有。暴 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 谋(证据:《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2010年5月18日通 过权益人的举报,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立案侦 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公 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 司全部当事人(证据:全部当事人的笔录),均称不知收 购佳尼特公 司资产一事。宁波浦瑞特公 司总经理在笔录中说:“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显暴 露 出宁波浦瑞特公 司之外人员共谋进行合同诈 骗的事实(证据:宁波浦瑞特公 司总经理的笔录)。王朝良与妻子陆欢莺利 用法 院的关系敢于制 造虚假诉 讼这是典型的利 用司法进行诈 骗,与法 院内部人勾结,转移房产权。
   《法 制晚 报》2013年12月11日A18报道的“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受到社 会各 界的广泛关注。
   近期有网络爆料,此案竟为团 伙诈骗,更有惊人内 幕,女商人陆雪艳通 过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手段骗取、侵占“上 海美特佳实业公 司”等八家净水设备销 售公 司以及“浦瑞特塑胶公 司”(合称九家企业)累积金额高达3.2475亿人 民币,其后真正主 谋实为海军东海舰队上 海干休所政 委副师级大校王朝良,坐镇幕后指使陆雪艳、陆欢莺(王朝良妻子、陆雪艳妹妹,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等人组成一个庞杂的诈骗团 伙。自称“有七、八套房子不缺 钱”的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长充当诈骗团 伙保 护伞,详情可搜索“团 伙诈骗3亿 元”。
   中 央屡次高压反 腐整治,仍有不法份 子顶风作案,甚至更为猖狂,九家企业资金被骗长达四年之久,【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重大刑事案 件立案一年不查,竟然被荒唐撤案,犯罪分 子至今仍然逍 遥 法 外。
   追溯诈骗始末:6亿 元的资产委托转让交易
   2009年1月5日,即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天隆控股、佳尼特上 海、陆雪艳、张大成同八家销 售公 司签订《公 司整体转让备忘录》,八家销 售公 司委托天隆控股、佳尼特上 海、陆雪艳、张大成进行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款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总金额的45%(约3亿 元人 民币),由受托人先行代为收取,并约定了八家销 售公 司各占的转让款比例。
   2010年1月28日,陆雪艳开始陆续秘密地转移账户上的资金,并免除了张大成处理整体转让事宜的代 理权限,将美国艾欧史密斯公 司原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期:80%,人 民币5.24亿;第二期:20%,保底价款不低于1.31亿 元人 民币)支付的转让款,私自提前三年完成并秘密控 制。
   陆雪艳作为委托人在转让交易达成并于2009年11月24日收到美方第一笔资金后(证据:美商的《汇入汇款客户通知书》),应向浦瑞特塑胶公 司及八家公 司支付转让款,但陆雪艳避而不见,电 话交涉也以各种理由推诿。
   荒唐撤案:经侦支队长一手遮天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业向上 海市公 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经侦总队将此案转到闵行分 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胶向闵行经侦报案(证据:报案回执),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 告、举报的上 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 占案经我局审 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证据:立案告知书),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立案后闵行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立案后近一年时间,闵行经侦支队一不查陆雪艳银 行账户,二 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 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 件。
     2012年4月13日,上 海复旦大学、华东政 法大学、上 海交通大学、上 海政 法 学院的教授陈浩然、刘宪权、张绍谦、严励等四位上 海法 学界知名刑法 学者在了解事实、分析案情之后出具《专 家法 律意见书》,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八家销 售公 司和浦瑞特(上 海)塑胶制品有限公 司将《专 家法 律意见书》呈给上 海闵行经侦,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 律责任(证据:法 律意见书2份)。朱炜瑜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 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 律作用”。
    2013年1月10日即立案314天后,闵行经侦向“浦瑞特塑胶公 司”下发陆雪艳职务侵 占案《撤销案 件决定书》(证据:《撤销案 件决定书》)
   经闵行经侦副队长告知:此案撤案理由,陆雪艳虽是浦瑞特塑胶公 司的副董事长,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故“不构成犯罪”,此外口头答:2012年2月13日报案的八家销 售公 司的案 件没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为浦瑞特塑胶所举报的职务侵占案,认定陆雪艳“不构成犯罪”,下达了《撤销案 件决定书》。
   其后闵行经侦副队长又致电受害方律师:“经请示,领 导说八家公 司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 司一起撤案”。律师提出要《撤案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 案是“不给”,如此办案过程和结果极尽荒唐、欺诈。
   申 诉无门:受害方无路可走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 海市闵行区人 民检 察院提起申 诉,要求监 督立案。但闵行检 察院给出了更荒唐的结果,竟称:“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不立案理由审 查意见通知书》)”,然而陆雪艳方面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 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
   由于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 司和浦瑞特塑胶公 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 件向上 海市闵行人 民法 院申请立案,经法 院审 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2。立案后,闵行法 院的法 官去上 海女子监 狱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 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
     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 官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 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 查案 件,是国 家公 诉案 件”。
     2013年12月23日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 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 件的诉 讼请求(证据:《刑事裁定书》2份),自此该起诈骗案既不能自诉也不能立案,公 司陷入两难境地。
   诈骗计划追踪:一场蓄谋已久的计划
    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大校王朝良、其妻陆欢莺通 过宁波江东区法 院的内部关系,为了杜绝日后受害方向“佳尼特上 海”追讨转让款,于2009年5月10日伪 造的《房产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5日伪 造的《价款变更函》。 2010年4月15日制 造了一起虚 假诉 讼(证据:《法 院传 票等相关文件》)。宁波江东区法 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冻结被告佳尼特(上 海)纯水设备有限公 司、王晓荣银 行存款人 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证据:民事裁定书)而宁波江东区法 院并没有冻结王晓荣的担保金和财产,而是单方面冻结了佳尼特(上 海)纯水设备有限公 司的厂房长达近一年。企图利 用判 决的形式判令佳尼特上 海名下价值1.26亿 元的房产以2000万元的跳楼价彻底的将房产转移给宁波浦瑞特水处理科技有限公 司。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在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知情、不在工商办 证现场的情况下,利 用职务之便,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虚假的新老股东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证据:陆欢莺的笔录),将“宁波浦瑞特公 司”占为己有。暴 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 谋(证据:《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2010年5月18日通 过权益人的举报,上 海市公 安局闵行分 局经侦支队立案侦 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公 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 司全部当事人(证据:全部当事人的笔录),均称不知收 购佳尼特公 司资产一事。宁波浦瑞特公 司总经理在笔录中说:“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显暴 露 出宁波浦瑞特公 司之外人员共谋进行合同诈 骗的事实(证据:宁波浦瑞特公 司总经理的笔录)。王朝良与妻子陆欢莺利 用法 院的关系敢于制 造虚假诉 讼这是典型的利 用司法进行诈 骗,与法 院内部人勾结,转移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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