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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煤矿争议最牛判决权属人竟然是局外人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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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重新来过 周六 六月 23, 2012 11:36 am

现在贵州省六盘水听从领导安排的人越来越多了,不但在单位内大小事情要听领导安排,就连办案判决也要“按照领导安排”来做,只是贵州省六盘水这个安排也实在是太离谱了,因为在这则判决中,起争议的贵州省六盘水煤矿归属人竟然会成为在本案中从未出现的局外人。
  近几日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有一则民事判决案以“闻所未闻”的判决结果被民众称为“最牛判决”。这起最牛判决是伪造签名而骗取煤矿股权的一件民事诉讼案件,在六年的时间内共进行了五次判决,这五次判决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并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两次终审,每次判决结果都是原告方胜诉,但是六盘水市中院在启动二次再审时,煤矿的归属人竟然成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
  在听闻本案判决结果后,具有法学泰斗之称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这样的判决“闻所未闻”。而另有多位法学专家也认为,这种判决与法律常识相违背。
  要说这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发生要追溯到1996年4月1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两年后的5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持有50%股权的岑兴旺,而股东为岑兴旺、张宏、王世雄、唐佳以及李正伦。
  两千年7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兴鑫矿业依法取得六盘水市钟山区第六煤矿全部资产及煤矿开采经营权,成为钟山六矿的所有权人。不久,钟山六矿法定代表人又发生了变更,岑兴旺的亲戚原本是兴鑫矿业工作人员的岑健被兴鑫矿业确定为法定代表人,于2001年11月5日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1年12月至2004年12月),并于2002年4月15日经贵州省煤炭工业局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岑健在这两份许可证上都是矿长,经济类型为私营。
  两年之后的12月18日,钟山六矿的经营管理工作由张超、黄菊红全面负责,二人在此之前已经与法定代表人岑健签订《合伙入股协议》,协议中确定钟山六矿51%的股权归属兴鑫矿业,而49%的股权属于张超、黄菊红二人所有。然而在2003年8月21日,张超、黄菊红二人以管理方便为由,从岑兴旺处将钟山六矿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公章和岑健的私章拿走。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采访岑兴旺时得知,张超、黄菊红二人在未曾取得岑兴旺与岑健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拟定一份《转让协议》,内容为:“岑兴旺自愿将所有的钟山六矿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权、采矿权及设备转让给岑健,双方商定转让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转让协议》的签订,让张超、黄菊红二人与岑健签订的《合伙入股协议》“合法化”。 2005年9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认定这份《转让协议》中岑兴旺和岑健的签名系伪造(委托鉴定单位为贵州省工商局)。
  此后,两人又利用伪造签名的形式伪造文件,将钟山六矿改名为伟鑫煤矿,并将伟鑫煤矿变更为张超、黄菊红二人的企业。2003年11月25日,通过二人的申请后,贵州省工商局向伟鑫煤矿颁发了《六盘水市钟山区伟鑫煤矿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钟山六矿发现张超、黄菊红的行为后,向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律判决煤矿的产权属兴鑫矿业所有。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于是2007年10月30日,伟鑫煤矿(原钟山六矿)更名为福安煤矿。
  然而张超、黄菊红二人不服判决又多次提起申诉,在启动二次再审时,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下发一份补充裁定,称之前一次"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而这一次的判决结果成为最牛判决,煤矿的归属人竟然成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当记者采访市中院有关人员时,竟然说这份判决是在执行领导的安排,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常识性错误真是闻所未闻。

重新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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