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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家欢公司用涉假材料所办房产证是不是该注销(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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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三 九月 16, 2015 5:03 pm

稿件来源:中国商网—中国商报法制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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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家欢厂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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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合家欢所持的两本房产 证建筑物竣工时间为1998年7月1日和1998年10月1日。公司还没有成立就已把房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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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合家欢1999年12月13日香 港注册成立,2003年1月2日深圳市注 册批 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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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假合同签订时间为1998年9月23日,而签订合同的当事一方合家欢实业公司成立于1999年 12月13日,合家欢厂成立于2003年1月2日,这意味着签订合同时这家公司还未成立。黄学民 本报记者 刘 宝 文/图
深圳李屋与老围两村民小组于2001年与香港合家欢实业公司签订了50年土地租赁(投资建厂)合同,但租金交至2013年时,港商却不愿再交租金了,理由是该地块已是他们自己的了,并出示了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现更名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给他们颁发的两本《房地产证》,产权人正是这家港商。《房地产证》显示,该地块的建筑竣工日期为1998年7月1日和1998年10月1日。而该港商成立注册时间为1999年12月13日,在深圳龙岗设的加工厂注册时间为2003年1月2日。这意味着,该港商未注册成立之前就已把工厂 建好了。
《房地产证》是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颁发的,是真的,而取得《房地产证》的材料则明显涉嫌造假,因为公司还没有成立不可能建房。这份涉假的《房地产证》自然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纠纷。那么,涉假材料办理的《房产证》是否该注销?本文将以此案例为你答疑解惑。
缴十余年土地增值金
各方相安无事
据原深圳市龙岗区龙西村老围村民介绍,2001年3月23日,由原深圳市龙岗龙西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经济发展公司)牵头,代表原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李屋村小组经济合作社(下称:李屋小组)、原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老围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下称:老围小组),与在香港注册的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合家欢)签订了《租用土地投资建厂合同》(下称:《租地合同》),租用两村的一块土地,租期为50年。
该合同对未来50年的租金及其间每5年递增的增值租金的部分,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做了详尽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还专门邀请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合同的内容、各方代表的身份及签名、盖章,进行了审查和依法见证,并出具了该所的《见证书》。
由此看来,各方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而提前做好了防范措施。记者从原老围村民提供的资料看到,类似这样的农村土地出租合同,能做到请律师见证如此严谨的地步着实不多见。
据了解,合同签订后,合家欢从2002年10月起至2013年3月止,其间这10年零4个月的土地增值金,每月均如约支付,各方相安无事。
《房地产证》建筑物
竣工时间为1998年
据老围原村民介绍,从2013年4月开始,合家欢便拒绝缴纳每平方米仅为0.40元的土地增值金,原老围小组后更名为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老围分公司(下称:老围分公司)多次与合家欢协商,要求其履约支付土地增值金均遭到拒绝。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老围分公司一纸诉状将合家欢告上了法庭。
令老围分公司股民意料不到的是,合家欢竟向老围分公司出示了由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颁发的“深房地字第6000196421号和第6000377292号两本《房地产证》”,发证日期为2006年2月27日和2009年11月3日,《房地产证》注明的权利人:均为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100%;土地用途:工业用地;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注明,房地产名称:1#宿舍、宿舍;用途:工业、宿舍;竣工日期分别为:1998年7月1日和1998年10月1日。
合家欢居然持有“合法”的《房地产证》,让老围分公司所有的股东(原老围村民)震惊,合家欢什么时候取得的《房地产证》?我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怎么就变成了合家欢的?如此重大的事项为何没有通过股东(村民)的表决程序?一连串的问号在老围分公司股东(老围村民)中炸开了锅……
《房地产证》产权人
1999年才“出世”
经记者调查发现,这家台资背景的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随后,合家欢持香港注册成立的资料,于2002年10月24日,向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递交材料,申请注册成立了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合家欢实业厂”。
本报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系统获悉,根据合家欢提供的材料,经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审核,于2003年1月2日正式批准“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合家欢实业厂”(下称:合家欢厂)注册成立。
9月6日,记者登录“深圳市信用信息查询公示系统”(深圳信用网)查询发现,合家欢厂目前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这表明合家欢厂在经营过程中,或存在失信、违规等不诚信问题,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标注鲜红字体做出警示。
值得注意的是,“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登记成立的港资企业,其主要职能是与原经济发展公司及李屋、老围两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而“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合家欢实业厂”只是负责“三来一补”的来料加工和生产。
公司成立5年之前
已签租地合同
据老围分公司股东(原老围村民)陈先生介绍:“如果不是合家欢出示《房地产证》,老围村民至今仍被蒙在鼓里!”从《房地产证》的登记日期可以看出,合家欢早在2006年2月27日和2009年11月3日便已取得了“合法”的《房地产证》,既然合家欢厂已经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了,那么为何仍一直交这4年至7年的土地增值金呢?再说,按照合家欢厂提供办理《房地产证》的资料显示,其建设的厂房和宿舍的竣工日期为1998年7月和10月,而香港合家欢注册成立时间为1999年12月13日,深圳龙岗合家欢厂成立时间为2003年1月2日。公司还未成立又如何建房?这明显有悖常理。这么荒唐地涉嫌造假,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竟然没有发现,让人难以置信!陈先生气愤地说。
本报记者就此事到合家欢厂进行采访,保安不让进大门,记者与保安沟通了近一个小时,保安只得与合家欢高层联系。合家欢通过保安向记者表示,领导在外地出差,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合家欢之所以不交租金的理由是,他们2003年11月25日与老屋和李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重申2001年租地合同的租金,不过有这么一句话,“若取得合法土地证,即依法不再交付此项费用”。
对于此协议,村民指出,该协议为原村长所签,也没有开村民代表大会,且签此协议时原村长已离职,这份协议不具有合法性。即使是这份不合法的协议,也仅约定“若取得合法土地证时,即依法不再交此项费用”。而合家欢所持未注册签订的涉假材料办理的土地证明显不合法。
村民向记者提供的材料显示,涉假《租地合同》签订日期为1988年9月23日,《房地产证》的竣工日期分别为1998年7月1日和1998年10月1日。而合家欢香港注册成立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合家欢厂的注册成立日期为2003年1月2日。
“以上材料意味着合家欢公司未注册成立1年之前就签订了《租地合同》。公司注册未成立又哪来的公章签租地合同?显然,租地合同明显涉假。其办理的房地产证也是不合法的。”村民们气愤地说。“还有更离谱的是乙方"合家欢实业有限公司",竟加盖了"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合家欢实业厂"的公章!而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龙西合家欢实业厂2003年才注册成立,与涉假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日为1998年,相差了5年。”
不予撤销《房地产证》
引用条款自相矛盾
据老围分公司代理律师刘子龙介绍,在掌握了合家欢采用伪造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房地产证》的证据后,其曾向登记中心(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申请撤销合家欢非法获取的《房地产证》。2015年3月19日,登记中心发文“深房登201523号”关于不予撤销合家欢非法获取《房地产证》的决定。理由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下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文中的内容如下:上述登记申请资料齐备、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正明合家欢核准登记存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觉得撤销的情形,我中心觉得不予撤销。
刘律师指出,恰恰是登记中心所引用的《条例》中第五十一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或虚报灭失而获补发房地产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律师称,其所引用的条款错误,既自相矛盾更是自扇嘴巴。
《房地产证》材料
造假属“历史遗留”
老围村民反映合家欢采取伪造假材料,骗取《房地产证》到底是否属实?
针对此事记者近日前往老围分公司上级主管单位――原经济发展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龙西股份合作公司(下称:龙西股份)了解情况。
龙西股份肖副书记和巫总经理在回应记者时表示,目前该纠纷案已在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其不便发表言论,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在问及合家欢厂房和宿舍,为何竣工日期竟然在合家欢注册成立日期之前时,肖副书记和巫总经理给出的答案是“历史遗留”问题。
记者随后出示了由老围股民提供的两份,分别为1998年9月23日和2001年3月23日签订的《租地合同》,这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必定是伪造的,只要龙西股份将存档的《租地合同》调出,伪造的假合同立马原形毕露。记者请求肖副书记能否调阅档案辨别真伪,其以法院将《租地合同》原件调走为由予以拒绝。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仍未做出判决。而部分“村官”通过不择手段非法敛财百万乃至数亿此类的举报并不罕见。本报记者除继续关注跟踪报道此事外,还将继续关注村官涉嫌采取非法手段敛财的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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