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龙医疗:打响专利保卫
飞龙医疗:打响专利保卫
虽然创办刚刚10年,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飞龙医疗)已是荣誉等身:自2011年以来,连续三年被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评为“中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100强”、被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南省科学院等部门联合授予“河南省科技推广先进单位”、多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双高认证、“郑州大学研究生培训基地”、“三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
近一时期,该公司却不断遭遇烦心事:2014年 10月23-26日,第72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2014CMEF重庆秋季医疗器械展会在重庆召开。应邀参展的飞龙公司遭到北京一家生产同类产品企业的层层阻挠。2015年5月15-18日,第73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春季)博览会在上海召开。参展的飞龙公司再次遭到这家企业的阻挠,先是向主办方投诉飞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之后又利用主办方工作失误,在手机微信及搜狐网、中国医疗器械网、天通苑曝光台、天通苑社区网、新浪博客等网络媒体发布失实文章,恶意诋毁作为主要竞争对手的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两项专利权的由来
事情的前因还需从5年前的两项专利授权说起。
2010年6月29日,张新民、刘治华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提出两项名称同为“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申请,一项为发明专利;一项为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申请人之一的张新民先生,是飞龙公司董事长、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劳动模范。另一申请人刘治华是郑州大学教授。该成果是二人历经两年艰苦努力不断探索研究的结果。
2011年3月9日,经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飞龙医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实用新型名称: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号:ZL2010 2 0241353.8。
同年7月25日,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的专利权人周某某就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附件1),用以否决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飞龙医疗专利权人沉着应对,按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聘请专利代理人参与了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做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指出:“(1)关于新颖性,专利号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与附件1(专利号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存在以下其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上下床体之间设有水平伸缩连接、上床体内部设有腰部支撑气囊、床体背面设角度调节装置,而上述特征在附件1的文字和附件图中都完全没有公开;②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控制柜设双导向导轨,而附件1中记载的是移动支点套接在滑杆上,与本专利的结构也不完全相同;③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牵引过程中牵引力的大小依据正弦曲线进行变化的情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由于附件1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而附件2(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的真实性与公开时间尚不能认可,因此,关于请求人周某某提出的本专利权利(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号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合议组认为并无证据能予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决定:维持ZL2010 2 0241353.8号(即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本案最终以郑州飞龙全面胜诉而告终。
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的授权审查更为严苛。2013年9月4日,经过长达3年多时间严格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了飞龙医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颁发了“发明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发明名称: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号:ZL2010 1 0212545.0。
“外星舱”横空出世
专利是根,产品是魂。
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之后,飞龙医疗把着力点投向产品研发上。先后与美国多家医学院和研究机构及国内多所大学、医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了产学研一体化。
2014年6月,最新一代预防治疗腰颈椎病现代化的高精端医疗设备——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外星舱”?FYZ-9800横空出世。该产品整合了国际最新先进技术驻极体,填补了国内空白,荣获“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品投放市场后,不仅国内外好评如潮,国外客商也争相订购。
“外星舱”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腰椎、颈椎)引来人们围观了解
“外星舱”也获得了国外参观观众的认可与赞赏
目前,该产品现已在河南、广东、湖北、湖南、云南、贵州、新疆、山东、浙江、江苏广泛销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深得广大患者好评。
然而,正当飞龙医疗准备大展宏图之时,像文章开头叙述的那样,一些不和谐音又纷至沓来,“李逵”与“李鬼”之争让人莫衷一是。2015年3月,上述企业又借其外观专利之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飞龙医疗侵权诉讼,并在法院没有做出任何判决之前,在网络到处发布一些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攻击飞龙医疗侵犯其外观专利权的言论,给飞龙医疗造成了严重的信誉伤害和经济损失。对此,飞龙医疗决定在媒体发声,以正视听。并将诉诸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者给予有力回击。
针对这家企业“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的发难,2015年5月27日,飞龙医疗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这家企业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2.6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检索。
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检索报告,该报告指出:“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2.6外观设计专利)为腰椎脊柱非手术治疗系统机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为2012年9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2月27日授权公告,从公告的文本来看,属于形状为主体的外观设计,从检索到的现有设计状况可以明确,该类产品在整体形状、各部分设计布局,具体部件形状及差异较大,故现有设计空间很大。”
“委托人(飞龙医疗)于2015年6月11日提供公证书一份,其中明确记载一医疗设备照片视图共计21张,对比分析该医疗设备视图与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视图,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二者应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通过公证书记载的照片(即在2012年以前早在国内外市场广泛使用的美国DRX9000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可以判断,该公证外观设计产品生产日期为2009年,早于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日2012年9月14日,因此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
2.6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在关于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意见第2条检索结论中明确指出:“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2.6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
由此可见,种种打着保护专利权的幌子到处恶意攻击飞龙医疗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飞龙医疗用事实和有力的证据向广大用户一次又一次证明了自己是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者。
近一时期,该公司却不断遭遇烦心事:2014年 10月23-26日,第72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2014CMEF重庆秋季医疗器械展会在重庆召开。应邀参展的飞龙公司遭到北京一家生产同类产品企业的层层阻挠。2015年5月15-18日,第73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春季)博览会在上海召开。参展的飞龙公司再次遭到这家企业的阻挠,先是向主办方投诉飞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之后又利用主办方工作失误,在手机微信及搜狐网、中国医疗器械网、天通苑曝光台、天通苑社区网、新浪博客等网络媒体发布失实文章,恶意诋毁作为主要竞争对手的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两项专利权的由来
事情的前因还需从5年前的两项专利授权说起。
2010年6月29日,张新民、刘治华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提出两项名称同为“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申请,一项为发明专利;一项为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申请人之一的张新民先生,是飞龙公司董事长、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劳动模范。另一申请人刘治华是郑州大学教授。该成果是二人历经两年艰苦努力不断探索研究的结果。
2011年3月9日,经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飞龙医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实用新型名称: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号:ZL2010 2 0241353.8。
同年7月25日,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的专利权人周某某就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附件1),用以否决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飞龙医疗专利权人沉着应对,按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聘请专利代理人参与了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做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指出:“(1)关于新颖性,专利号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与附件1(专利号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存在以下其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上下床体之间设有水平伸缩连接、上床体内部设有腰部支撑气囊、床体背面设角度调节装置,而上述特征在附件1的文字和附件图中都完全没有公开;②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控制柜设双导向导轨,而附件1中记载的是移动支点套接在滑杆上,与本专利的结构也不完全相同;③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牵引过程中牵引力的大小依据正弦曲线进行变化的情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由于附件1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而附件2(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的真实性与公开时间尚不能认可,因此,关于请求人周某某提出的本专利权利(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号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合议组认为并无证据能予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决定:维持ZL2010 2 0241353.8号(即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本案最终以郑州飞龙全面胜诉而告终。
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的授权审查更为严苛。2013年9月4日,经过长达3年多时间严格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了飞龙医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颁发了“发明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发明名称: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号:ZL2010 1 0212545.0。
“外星舱”横空出世
专利是根,产品是魂。
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之后,飞龙医疗把着力点投向产品研发上。先后与美国多家医学院和研究机构及国内多所大学、医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了产学研一体化。
2014年6月,最新一代预防治疗腰颈椎病现代化的高精端医疗设备——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外星舱”?FYZ-9800横空出世。该产品整合了国际最新先进技术驻极体,填补了国内空白,荣获“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产品投放市场后,不仅国内外好评如潮,国外客商也争相订购。
“外星舱”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腰椎、颈椎)引来人们围观了解
“外星舱”也获得了国外参观观众的认可与赞赏
目前,该产品现已在河南、广东、湖北、湖南、云南、贵州、新疆、山东、浙江、江苏广泛销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深得广大患者好评。
然而,正当飞龙医疗准备大展宏图之时,像文章开头叙述的那样,一些不和谐音又纷至沓来,“李逵”与“李鬼”之争让人莫衷一是。2015年3月,上述企业又借其外观专利之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飞龙医疗侵权诉讼,并在法院没有做出任何判决之前,在网络到处发布一些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攻击飞龙医疗侵犯其外观专利权的言论,给飞龙医疗造成了严重的信誉伤害和经济损失。对此,飞龙医疗决定在媒体发声,以正视听。并将诉诸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者给予有力回击。
针对这家企业“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的发难,2015年5月27日,飞龙医疗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这家企业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2.6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检索。
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作出检索报告,该报告指出:“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2.6外观设计专利)为腰椎脊柱非手术治疗系统机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为2012年9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2月27日授权公告,从公告的文本来看,属于形状为主体的外观设计,从检索到的现有设计状况可以明确,该类产品在整体形状、各部分设计布局,具体部件形状及差异较大,故现有设计空间很大。”
“委托人(飞龙医疗)于2015年6月11日提供公证书一份,其中明确记载一医疗设备照片视图共计21张,对比分析该医疗设备视图与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视图,依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二者应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通过公证书记载的照片(即在2012年以前早在国内外市场广泛使用的美国DRX9000非手术脊柱减压系统)可以判断,该公证外观设计产品生产日期为2009年,早于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日2012年9月14日,因此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
2.6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在关于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意见第2条检索结论中明确指出:“被检索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230438932.6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
由此可见,种种打着保护专利权的幌子到处恶意攻击飞龙医疗的行为是站不住脚的。飞龙医疗用事实和有力的证据向广大用户一次又一次证明了自己是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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