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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高潮山西高院顶风作案的仍有人在(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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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一 七月 13, 2015 4:07 pm

----对山西省法 院系统个别法 官违法 办案的情况反映


山西高院:我叫王海刚,男,汉 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 ,身 份 证号码410521198004193519,身 份 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牛圈自然村129号,联 系电 话13269753543,系李永军等合同诈 骗案受 害 人王 红玉之弟。


我实名举 报山西高级人 民法 院刑二庭庭长张继荣巨额贪 污、滥用职 权干涉司 法 办案及与多名女性保持不 正 当关系。


山西高院: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就是有法不依,再加上当前社 会存在大量的不正之风,行业间的潜规则因素,形成了冤假错案,如不采取紧急措施,现在的王 红玉涉 黑案、李永军合同诈 骗案在不久后也是这种情,公开开庭审理、对证据最了解的审案法 官无权决定,而远在省城没有开庭的高院法 官却决定了案 件结果,这些案 件背后有没有不正之风存在呢?


山西高院: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就是有法不依,再加上当前社 会存在大量的不正之风,行业间的潜规则因素,形成了冤假错案,如不采取紧急措施,现在的王 红玉涉 黑案、李永军合同诈 骗案在不久后也是这种情,公开开庭审理、对证据最了解的审案法 官无权决定,而远在省城没有开庭的高院法 官却决定了案 件结果,这些案 件背后有没有不正之风存在呢?


一、省高院一纸通知 王 红玉涉 黑案两审终身制改为一审终审制


山西高院:阳泉关建军、关建民因“4.29”打 砸宏达公 司案被福建商人举 报,庭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 红玉与关氏兄弟在打 砸宏达公 司的过程中有任何牵连,起 诉 书唯一列举的王 红玉与关氏兄弟一起“犯罪事实”就是在03年举 报了姜学斌,王 红玉举 报姜学斌的原因是姜学斌欺负其父母和经济纠纷,后姜学斌被 判处有期徒刑,证明王 红玉的举 报是正确的。起 诉 书说黑社 会形成于97年,那时,王 红玉才22岁,刚从部 队复 员到阳泉创业的外地人怎么可能成为黑社 会的组 织者呢?这次举 报王 红玉的的举 报人就是姜学斌,姜学斌的姐夫、阳泉市公 安局副局 长赵季平是5.6专案组的副组长 ,不但不依法回避,还借着原中 央政 治局常 委、政 法委书 记周 永 康批示关氏兄弟案 件的理由(据了解,周 永 康书 记并没有对王 红玉的事情做过任何批示),把王 红玉十几年以前的事情再次全部生拉硬拽的和关建军、关建民扯上关系,对王 红玉刑 讯逼供。庭审的20多名被告人中没有一个是王 红玉的成员、关氏兄弟的犯罪事实上没有一起和王 红玉有关、王 红玉从来没有利 用所谓的组 织来获取经济利益、王 红玉的房地产公 司合法设立且在阳泉市所占份额不足2%,根本没有在房地产行业形成非法控 制。宏基苑公 司设立时资金来源合法,系合法公 司,自王 红玉被羁 押的数年来,一个辛苦创业十年的房地产企业即将濒临破产,数万平米的建筑工程严重逾期,极有可能出现数千名民 工和购房户四处上 访的现象,给社 会形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山西高院:山西长治市中级法 院通 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王 红玉不构成组 织、领 导黑社 会性质罪,山西省高级法 院刑二庭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直接以书面形式要求长治市中级法 院判 决王 红玉构成组 织、领 导黑社 会性质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根据法 律规定,高级法 院和中级法 院之间是审判监 督的关系,高级法 院作为二审法 院不应该在一审法 院没有判 决前直接以便函的形式文书要求一审法 院按照省法 院没有审理案 件的法 官意见办 理,这样做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把中 国的两审终身制改为了一审终身制!


二、相同证据 诈 骗犯李永军无期变无罪的魔术


山西高院:被告人李永军、赵鹏飞、谭建 国合同诈 骗案跨两省一市(山西阳泉的王 红玉,河南安阳的郭建波、秦新成,北 京海淀的王彬生,他们分别在所在地公 安机 关报案后由于王 红玉是最大的受 害 人由山西阳泉公 安机 关并案侦 查),李永军等涉嫌合同诈 骗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永军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王 红玉、王彬生、秦新成、郭建波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合同诈 骗罪,于2009年11月 经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李永军等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法 院2011年9月份作出将本案发还忻州中级法 院重新审理的裁定,案 件发还后,忻州市检 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 院提出补充侦 查建议,在补充侦 查没有结果时,忻州中级法 院就开庭审理,现在的结果是检 察院撤诉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李永军已经无罪释放,受 害 人就纳闷了,为什么相同的法 院、相同的检 察院、相同的证据,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发还后就变为无罪了呢?是原来的法 官错了还是现在的法 官错了么?四个受 害 人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按照程序向山西省检 察院提出了申 诉,山西省检 察院也作出了维持忻州检 察院撤诉的决定,我们要特别提出一点意见请领 导关注,山西省检 察院分管申 诉的副检 察长王国红就是原忻州检 察院检 察长,换句话说就是在王国红任忻州市检 察院检 察长时作出的撤诉决定,又是在王国红任山西省检 察院主管副检 察长时作出了维持决定。


山西高院:山西省高级法 院刑二庭的法 官把公 安追赃冻结、忻州中院续冻的李永军 转移到中 国银 行河南安阳安钢支行的河南省安阳市安剑经贸有限责任公 司账户的1600万元左右的赃款,在没有通知受 害 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允许被告人使用了600万元左右;山西省忻州市中级法 院刑一庭在明知还有其他法 院轮候查封冻结了建设银 行北 京市海淀万泉储蓄所李永军账户的700万元,中院法 官以保证金的名义划拨至法 院账户再把这700万元退给了李永军个人,明显是帮助另一司 法手段李永军 转移赃款,严重侵害了受 害 人的权 利。


山西高院:高级法 院刑二庭的法 官为什么会在这个阶段向李永军支付冻结赃款600万元?中级法 院刑一庭的法 官为什么要不计后果的把这700万元退给李永军呢?这1300万元赃款的去向和李永军无期变无罪之间有没有关系呢?无论如何,法 官们该给受 害 人一个合理解释吧,关于这一事实,受 害 人北 京海淀的王彬生(电 话13301123809)很清楚。


三、省法 院刑二庭 王 红玉案和李永军案之间的关键联 系


山西高院:王 红玉是李永军合同诈 骗案的报案人和受 害 人,审理王 红玉二审案 件的法 官和审理李永军二审案 件的法 官都是山西省高级法 院刑二庭的法 官,长治市中级法 院对王 红玉的判 决意见是不构成组 织、领 导黑社 会性质组 织罪,而山西省高级法 院却书面指令长治市中级法 院判 决王 红玉构成组 织、领 导黑社 会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忻州市中级法 院经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 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而山西省高级法 院却要求判处李永军无罪,刑二庭的庭长是张继荣、王 红玉和李永军的主办法 官都是郭宁。


山西高院:尊敬的领 导,从我们反映的情况看,王 红玉案、李永军案的背后显然被某种不正之风左右,恳 请领 导查清事实,严格按照证据和客观事实对王 红玉涉 黑案、李永军合同诈 骗案定罪量刑,不要让冤假错案再次发生在三晋大地,也不要在将来追究办案法 官的错案责任!


此致


情况反映人:王海刚


身 份 证号码:410521198004193519


2015年7月13日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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