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院错案不纠有何内幕???(转载)
贵州高院错案不纠有何内幕???(转载)
贵州省高 院请你站出来!!!铁证如山!!!为何错 案难纠,冤 案难雪??
“一个错 案的?影响足以摧 毁九十九个公正判决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 法司 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 害。决不允许执 法犯 法造成冤 假错 案。”“有错必纠,知错必改”,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误可怕,会产生恶 劣的影响,而明知出现了失误,不彻底去纠正更可怕。因此,确保办 案质量,坚守防止冤 假错 案底 线,是每一个执 法办 案人员终生的追求和重大的责任。“坚决防止和纠正冤 假错 案,尊重和保障人 权”时,指出法 院要坚守防止冤 假错 案底 线。这是司 法高层坚持“有错必纠”的又一强 烈信号。
而在全国都在学习和落实依 法治 国,司 法纠错的形势下,贵州省高 院却顶 风作 案、徇 私枉 法,面对完全的审 判错误,却拒不纠正冤 假错 案,公然对抗全国依法治 国之决定,对抗“有错必纠,知错必改”的指示。
历经14年艰辛维 权
我叫孙文发,现曝 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违 法审判、拒不纠正冤 假错 案。本人与合伙人吴宪森之间的合伙纠纷一案,2009年经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理,作出(2009)黔高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本人孙文发不服该判 决,向最高人民法 院申诉,最高人民法 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 决的执 行。”
2012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在对本案进行了再审以后,作出(2011)黔高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维持本院(2009)黔高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 决。”本人不服该判 决,再次向最高人 民法 院申 诉,最高人民法 院立 案受 理,通知申诉人本人于“2013年11月18日上午9点到北 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316号最高人 民法 院立案一庭办公区第一听证室进行听 证。”之后最高法 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民监字第47号内部复查 函,“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再次复查,平衡好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纠纷。
之后本人孙文发经律师到上饶县检 察院调取到最高人民法院给贵州省高 院内部函之后,立即多次申请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 院,再次启动审 判监 督程序。但贵州高院则一昧推 诿,让本人长期等待,八个月后,等来的确是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 院口 述“已启动了一次审 判监 督程序,不得再次申请再审”为由,予以拒 绝。贵州高 院经不住本人及律师多次咨询和申请了解本案的进展情况,最后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 院立案庭的法 官干脆以“本案属于内部复查,已向最高人 民法 院汇报复 查情况,不必与当事人及其委 托代 理面谈”为由,打发本人及委 托律 师,生硬断然拒绝重新启动审判 监督程序,视法律为儿戏,致使已经发现的错误判 决裁定不能予以纠 正,使其得以执行,导致本人孙文发巨大的合法财产被执 行,使其遭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 产损失,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 严。
本人认为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 院作出的(2009)黔高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 决书和(2011)黔高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 决书认定事实和证 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如不纠错,是对法 律尊严的践踏,是对党 中 央提出的全面依 法治 国的决定的否定以及公然对 抗,也是对公 民合法权益的公然践踏,人神共愤,天理难容。
贵州省高 院做出两份民 事判 决书,出现严重的认定事实错 误和证 据错误,以及表现出来的徇 私枉 法,懒 政惰 政的理由如下:
其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审 判法定主体错误。
本案为合作纠纷 案,原本一系列股东协议都是以岑巩分公司名义,分公司负责人孙文发作为自然人作出的。如果因此有或者什么引发纠 纷需要起诉,纠纷当事人也应当以江西省鹰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贵州岑巩分公司法 人代 表为被告,而不能将分公 司负责人孙文发列为被 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却在整个案 件的过程中却没有依 法审 查,事实认识不清,强制将本人孙文发列为被 告。而作为一个贵州省的最高审 判机构,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院违反法律等规定的程序,犯如此幼稚的法 律错误,是严重失误?还是故意?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让天下人贻笑大方。证 据如下:
其二:贵州省高 院对一审法 院的委托司 法鉴 定公司和鉴 定报告出具公司出现事实性错 误,视而不见,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冤 假错 案,出现错 误审判。
作为一个高级别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 院原本应该以极其负责的态度,更加认真地审查一审法 院所进行的与审判相关的行为(包括认定的本案事实和每一份证 据和委 托司 法鉴定行为)。可是作为本案的二审和再审法 院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十分简单草率,极不认真负责,对于“一审法 院委托作出的(2009)永盛(鉴)字01号报告”没有仔细审查,在审判中对此报告直接予以认定和采信。
而事实是,本案一审法院委托进行鉴定报告的单位是凯里黔元会 计事务所,而出具报告的是贵州永盛会计事务有限公 司。从证据学理论和证 据法的角度来看,贵州永盛会计事务有限公 司根本没有被一审人民法 院委 托,进行与本案相关的会计司 法鉴 定,因此,它不具有对与本案相关的会计事务进行司法鉴定的合法资格,其不能对与本案相关的会计事务进行司法鉴定,自然而然,根据证据学、证 据法律和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贵州永盛会计事务有限公 司所作的(2009)永盛(鉴)字01号报告”是一份无证 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 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清算的证 据。然而,本案的一审人民法 院和作为本案的二审和再审的贵州省人民法院审判却背离证 据学理论、证据法律和国家关于司 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却直接非法地认定了这样一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据力。
由此可见,对于案 件的审理起到决定性和关键作用的会计司法鉴定报告的严重错误性,贵州省高 院却“糊涂官乱判糊 涂案”,简直比文学作品《红楼梦》对司法黑 暗艺术描写的还黑。
证 据如下:
一审法 院的委托书:
最后贵州省高 院认定的非法的司 法鉴定书:
其三:贵州省高 院依另一当事人吴宪森勾 结江西省上饶中 院法 官张洪高违 法篡 改的法律文 书进行审判,做出及其错误性的判定。
这是何等的荒谬,在一个省级高 级司 法机 关,竟然采信一份完全违 法的法律文 书作为证 据,将法律尊严置于何地,将无知还是无畏,这样的一 手遮 天要到何时?贵州省高 院宁愿相信一个犯 罪份子的所谓证 据,却不愿意相信一个无辜百姓的证 据,这是一个高等司 法机 关应该有的态度和责任吗?贵州高 院是包 庇 犯 罪份子的黑 伞,还是普通百姓的保 护神,朗朗乾坤,法 网恢恢,看贵州高 院要错到何时?
证 据如下:
江西省上饶中 院真实的民 事裁定书:
吴宪森勾 结江西省上饶中 院法 官张洪高违法篡 改的裁定书,真实裁定书原文没有“其中的”三字,被执 行局法 官张洪高篡 改,在第二页加上了“其中的”三个字,使得裁 定意思完全改变。
其四:贵州高院一再欺骗当事人,对依法治国之决定落实抛诸脑后,对习主席提出的“司法机关有错必纠”的指示视之如粪土。
本人通过律师拿到国家最高法院给贵州省高院出具的函之后,多次找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要求其对此案进行再审,贵州省高院却以各种借口为由,久拖半年以上不予立案再审。即使是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监字第47号复查函和本人在2014年9月份提起再审申请,依然我行我素,还是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立案处理此事。根据“法无明确禁止则许可”的公理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禁当事人启动两次以上再审程序。贵州高院一再欺骗当事人,将国家法律置于何地?将依法治国决定置于何地?将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置于何地?贵州省高院公然对抗有错必纠,是要隐瞒自身徇私枉法?还是要公然对抗国家依法治国之国策?普通百姓眼睛是雪亮的,小把戏一眼就能看穿。
其五:贵州省高院之懒政怠政,让当事人有冤难申。
本人孙文发拿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监字第47号复查函后,在2014年9月份提起再审申请,贵州省高院接待我说要我等待结果,时间过去8个月后,贵州省高院才给本人答复说已经复查,且已经给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了函件。在这8个月间,本人去贵州省高院申诉不下50次,不是被省高院拒之门外,就是相互推诿,故意给当事人难看,真正是门难进,脸难看,尝尽人间艰苦,贵州省高院的懒政怠政可见一斑
面对本人的诉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冠冕堂皇,以本程序为内部复查程序,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为藉口,对申诉人孙文发及其委托代理人避而不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说,因为这是内部复查程序,法院无须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只是叫我一味耐地心等待复查结果。这不就是所谓的懒政惰政封建“衙门”对普通百姓的最常规的打击吗?百姓有冤何处申,何时申?贵州高院,你是封建衙门?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执法机关?你的所作所为已经回答了此问题。
从近几年来我们清晰地看到:知错就改、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已经成为我国司法进步的新常态。作为省级最高司法机关的贵州省高院,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或者为了所谓的司法的“脸面”去将错就错不予理睬?还是勇于面对错误,坚决做到依法纠错,有错必纠?这一系列的大案的再审、重审纠错,给出了答案。
在本案件中,可以看到贵州省高院的某些领导为了自己的私利,公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法行使权力。这样的法院还怎么能作出正确的审判,这样知法犯法、不依法、不守法的领导干部怎么能让普通民众信服,在此我恳请两级纪委能够彻查此次审判中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还我一个公正,还法律一个尊严。本人欢迎各个部门来找我核实彻查个别公职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将提供录音、原始材料等证据,让这些害群之马得到法律的制裁。
伸 冤人:孙文发 13888126979
高跃萍 13907936292
“一个错 案的?影响足以摧 毁九十九个公正判决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 法司 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 害。决不允许执 法犯 法造成冤 假错 案。”“有错必纠,知错必改”,执法过程中出现失误可怕,会产生恶 劣的影响,而明知出现了失误,不彻底去纠正更可怕。因此,确保办 案质量,坚守防止冤 假错 案底 线,是每一个执 法办 案人员终生的追求和重大的责任。“坚决防止和纠正冤 假错 案,尊重和保障人 权”时,指出法 院要坚守防止冤 假错 案底 线。这是司 法高层坚持“有错必纠”的又一强 烈信号。
而在全国都在学习和落实依 法治 国,司 法纠错的形势下,贵州省高 院却顶 风作 案、徇 私枉 法,面对完全的审 判错误,却拒不纠正冤 假错 案,公然对抗全国依法治 国之决定,对抗“有错必纠,知错必改”的指示。
历经14年艰辛维 权
我叫孙文发,现曝 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违 法审判、拒不纠正冤 假错 案。本人与合伙人吴宪森之间的合伙纠纷一案,2009年经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理,作出(2009)黔高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本人孙文发不服该判 决,向最高人民法 院申诉,最高人民法 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1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 决的执 行。”
2012年3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在对本案进行了再审以后,作出(2011)黔高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维持本院(2009)黔高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 决。”本人不服该判 决,再次向最高人 民法 院申 诉,最高人民法 院立 案受 理,通知申诉人本人于“2013年11月18日上午9点到北 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316号最高人 民法 院立案一庭办公区第一听证室进行听 证。”之后最高法 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民监字第47号内部复查 函,“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再次复查,平衡好各方利益,妥善化解纠纷。
之后本人孙文发经律师到上饶县检 察院调取到最高人民法院给贵州省高 院内部函之后,立即多次申请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 院,再次启动审 判监 督程序。但贵州高院则一昧推 诿,让本人长期等待,八个月后,等来的确是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 院口 述“已启动了一次审 判监 督程序,不得再次申请再审”为由,予以拒 绝。贵州高 院经不住本人及律师多次咨询和申请了解本案的进展情况,最后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 院立案庭的法 官干脆以“本案属于内部复查,已向最高人 民法 院汇报复 查情况,不必与当事人及其委 托代 理面谈”为由,打发本人及委 托律 师,生硬断然拒绝重新启动审判 监督程序,视法律为儿戏,致使已经发现的错误判 决裁定不能予以纠 正,使其得以执行,导致本人孙文发巨大的合法财产被执 行,使其遭受数额特别巨大的财 产损失,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 严。
本人认为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 院作出的(2009)黔高民一终字第145号民事判 决书和(2011)黔高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 决书认定事实和证 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如不纠错,是对法 律尊严的践踏,是对党 中 央提出的全面依 法治 国的决定的否定以及公然对 抗,也是对公 民合法权益的公然践踏,人神共愤,天理难容。
贵州省高 院做出两份民 事判 决书,出现严重的认定事实错 误和证 据错误,以及表现出来的徇 私枉 法,懒 政惰 政的理由如下:
其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审 判法定主体错误。
本案为合作纠纷 案,原本一系列股东协议都是以岑巩分公司名义,分公司负责人孙文发作为自然人作出的。如果因此有或者什么引发纠 纷需要起诉,纠纷当事人也应当以江西省鹰潭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贵州岑巩分公司法 人代 表为被告,而不能将分公 司负责人孙文发列为被 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 院却在整个案 件的过程中却没有依 法审 查,事实认识不清,强制将本人孙文发列为被 告。而作为一个贵州省的最高审 判机构,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院违反法律等规定的程序,犯如此幼稚的法 律错误,是严重失误?还是故意?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让天下人贻笑大方。证 据如下:
其二:贵州省高 院对一审法 院的委托司 法鉴 定公司和鉴 定报告出具公司出现事实性错 误,视而不见,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冤 假错 案,出现错 误审判。
作为一个高级别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 院原本应该以极其负责的态度,更加认真地审查一审法 院所进行的与审判相关的行为(包括认定的本案事实和每一份证 据和委 托司 法鉴定行为)。可是作为本案的二审和再审法 院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十分简单草率,极不认真负责,对于“一审法 院委托作出的(2009)永盛(鉴)字01号报告”没有仔细审查,在审判中对此报告直接予以认定和采信。
而事实是,本案一审法院委托进行鉴定报告的单位是凯里黔元会 计事务所,而出具报告的是贵州永盛会计事务有限公 司。从证据学理论和证 据法的角度来看,贵州永盛会计事务有限公 司根本没有被一审人民法 院委 托,进行与本案相关的会计司 法鉴 定,因此,它不具有对与本案相关的会计事务进行司法鉴定的合法资格,其不能对与本案相关的会计事务进行司法鉴定,自然而然,根据证据学、证 据法律和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贵州永盛会计事务有限公 司所作的(2009)永盛(鉴)字01号报告”是一份无证 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 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清算的证 据。然而,本案的一审人民法 院和作为本案的二审和再审的贵州省人民法院审判却背离证 据学理论、证据法律和国家关于司 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却直接非法地认定了这样一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据力。
由此可见,对于案 件的审理起到决定性和关键作用的会计司法鉴定报告的严重错误性,贵州省高 院却“糊涂官乱判糊 涂案”,简直比文学作品《红楼梦》对司法黑 暗艺术描写的还黑。
证 据如下:
一审法 院的委托书:
最后贵州省高 院认定的非法的司 法鉴定书:
其三:贵州省高 院依另一当事人吴宪森勾 结江西省上饶中 院法 官张洪高违 法篡 改的法律文 书进行审判,做出及其错误性的判定。
这是何等的荒谬,在一个省级高 级司 法机 关,竟然采信一份完全违 法的法律文 书作为证 据,将法律尊严置于何地,将无知还是无畏,这样的一 手遮 天要到何时?贵州省高 院宁愿相信一个犯 罪份子的所谓证 据,却不愿意相信一个无辜百姓的证 据,这是一个高等司 法机 关应该有的态度和责任吗?贵州高 院是包 庇 犯 罪份子的黑 伞,还是普通百姓的保 护神,朗朗乾坤,法 网恢恢,看贵州高 院要错到何时?
证 据如下:
江西省上饶中 院真实的民 事裁定书:
吴宪森勾 结江西省上饶中 院法 官张洪高违法篡 改的裁定书,真实裁定书原文没有“其中的”三字,被执 行局法 官张洪高篡 改,在第二页加上了“其中的”三个字,使得裁 定意思完全改变。
其四:贵州高院一再欺骗当事人,对依法治国之决定落实抛诸脑后,对习主席提出的“司法机关有错必纠”的指示视之如粪土。
本人通过律师拿到国家最高法院给贵州省高院出具的函之后,多次找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要求其对此案进行再审,贵州省高院却以各种借口为由,久拖半年以上不予立案再审。即使是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监字第47号复查函和本人在2014年9月份提起再审申请,依然我行我素,还是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立案处理此事。根据“法无明确禁止则许可”的公理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禁当事人启动两次以上再审程序。贵州高院一再欺骗当事人,将国家法律置于何地?将依法治国决定置于何地?将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置于何地?贵州省高院公然对抗有错必纠,是要隐瞒自身徇私枉法?还是要公然对抗国家依法治国之国策?普通百姓眼睛是雪亮的,小把戏一眼就能看穿。
其五:贵州省高院之懒政怠政,让当事人有冤难申。
本人孙文发拿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民监字第47号复查函后,在2014年9月份提起再审申请,贵州省高院接待我说要我等待结果,时间过去8个月后,贵州省高院才给本人答复说已经复查,且已经给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了函件。在这8个月间,本人去贵州省高院申诉不下50次,不是被省高院拒之门外,就是相互推诿,故意给当事人难看,真正是门难进,脸难看,尝尽人间艰苦,贵州省高院的懒政怠政可见一斑
面对本人的诉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冠冕堂皇,以本程序为内部复查程序,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为藉口,对申诉人孙文发及其委托代理人避而不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说,因为这是内部复查程序,法院无须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只是叫我一味耐地心等待复查结果。这不就是所谓的懒政惰政封建“衙门”对普通百姓的最常规的打击吗?百姓有冤何处申,何时申?贵州高院,你是封建衙门?还是为人民服务的执法机关?你的所作所为已经回答了此问题。
从近几年来我们清晰地看到:知错就改、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已经成为我国司法进步的新常态。作为省级最高司法机关的贵州省高院,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或者为了所谓的司法的“脸面”去将错就错不予理睬?还是勇于面对错误,坚决做到依法纠错,有错必纠?这一系列的大案的再审、重审纠错,给出了答案。
在本案件中,可以看到贵州省高院的某些领导为了自己的私利,公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法行使权力。这样的法院还怎么能作出正确的审判,这样知法犯法、不依法、不守法的领导干部怎么能让普通民众信服,在此我恳请两级纪委能够彻查此次审判中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还我一个公正,还法律一个尊严。本人欢迎各个部门来找我核实彻查个别公职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将提供录音、原始材料等证据,让这些害群之马得到法律的制裁。
伸 冤人:孙文发 13888126979
高跃萍 13907936292
随风而去- 帖子数 : 5157
注册日期 : 12-06-21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