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最牛董事长唐朝晖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续)
长沙最牛董事长唐朝晖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续)
湖南省律师协会
关于唐朝晖泄嫌挪用资金一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应湖南联合创业律师律师事务申请,本会于2012年11月23日组织,邀请刑事业务委员多名专家、学者,对该所提交的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唐朝晖是否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进行了亚久、论证。与会人听取了投诉股东代理律师的情况介绍,查看了相关的政局材料,经充分讨论,形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三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二逼资金,一笔为唐朝晖自用(2000万元),另一笔借给的也是“陈定杰个人”(长电三届二次股东大会唐朝晖已予确认),去向与用途均无疑义,而且资金的借用均由唐朝晖直接经手。因此考察与评价唐朝晖是否涉嫌挪用资金,关键是要确定其出借资金的行为是否经过了合法的批准程序,是否属于“擅自”决定。
二、唐朝晖的行为已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应立案侦查。现有书证反映,2010年12月初将500万资金借给陈定杰,是唐朝晖的个人行为,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程序,涉嫌挪用资金明显至于2012年3月唐朝晖鉴于该500万资金迟迟未能得到偿还,着急股东大会决定由唐朝晖负责债务处理与承担,是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应不影响事前“挪用资金”行为的成立。而2011年4月唐朝晖向公司借用2000万元(汇给其女儿),现有证据反应他只是在2011年3月16日的公司董事会上,提出过要向公司借钱投资宁乡商业银行的意向,没有提出具体数额,当时董事会没有人表示同意,也没有对此进行表决。显而易见,没有理由认为董事会已经同意了他的借款请求。而且他事后从公司借出的2000万元,也没有用于投资宁乡商业银行。究其实质,只是告知其他董事,他会向公司借款,至于其他董事是否同意,他是不在意的,也没有征得同意的打算。可以认为,这2000万元也应属于唐朝晖私自挪用。
三、据承办律师介绍,受理举报进行初查的侦查机关尚未立案,其原因对唐朝晖的行为性质在认识上有分歧,有人将责任归咎于内部管理、决策机制不完善,将其行为认定为依惯例行事。这一主张值得商榷:其一,根据长电公司章程,董事会决定的公司投资不能超过480万元(即注册资本的30%),超出部分需要由股东大会批准。唐朝晖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司章程,而违反章程也就必然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唐朝晖置公司章程不顾,自作主张,超越职权,正是本案之关键问题所在。其二,有证据表明,长电公司曾于2010年5、6月间召开董事会,表决同意借款2000万元给长沙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虽说这次董事会决议也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但至少说明并没有董事长个人决定巨额借款的先例或惯例。其三,本案不是决策程序违反章程的问题,而是唐朝晖个人擅自决定的问题。唐朝晖私自将公司500万元借给陈定杰,自己自行界定借公司2000万元,尤其是不避嫌疑借款自用,明显带有私立性。如果否定其挪用性质,则无异于认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意动用企业资金行为的合法性,也无异于宣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这显然与我国刑法第272条的立法精神不符,在实践中则更是有害的。
四、据长电公司股东反映,唐朝晖及其家人已办理移民境 外的手续,鉴于唐朝晖借出、转付至其女儿账户的2000万元巨额资金已长达一年八个月未归还,建议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必要措施,查明资金去向,确保资金安全,以防止发生不可挽回之损失。
以上专家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长沙最牛董事长”湖南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唐朝晖挪用资金这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极易查实的经济犯罪案件,经该公司员工实名举报(2012年10月12日)已有两月余。侦办单位长沙天心区公安分局经侦大堆早已侦查结束,但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或许当中有难言之隐,只能一拖再拖。现将湖南省律师协会对此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公之于众,期盼相关职能部门及早督查此案。以捍卫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尊严,维护普通百姓的根本利益,使党的十 八 大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关于唐朝晖泄嫌挪用资金一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应湖南联合创业律师律师事务申请,本会于2012年11月23日组织,邀请刑事业务委员多名专家、学者,对该所提交的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唐朝晖是否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进行了亚久、论证。与会人听取了投诉股东代理律师的情况介绍,查看了相关的政局材料,经充分讨论,形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三个要素: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二逼资金,一笔为唐朝晖自用(2000万元),另一笔借给的也是“陈定杰个人”(长电三届二次股东大会唐朝晖已予确认),去向与用途均无疑义,而且资金的借用均由唐朝晖直接经手。因此考察与评价唐朝晖是否涉嫌挪用资金,关键是要确定其出借资金的行为是否经过了合法的批准程序,是否属于“擅自”决定。
二、唐朝晖的行为已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应立案侦查。现有书证反映,2010年12月初将500万资金借给陈定杰,是唐朝晖的个人行为,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程序,涉嫌挪用资金明显至于2012年3月唐朝晖鉴于该500万资金迟迟未能得到偿还,着急股东大会决定由唐朝晖负责债务处理与承担,是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应不影响事前“挪用资金”行为的成立。而2011年4月唐朝晖向公司借用2000万元(汇给其女儿),现有证据反应他只是在2011年3月16日的公司董事会上,提出过要向公司借钱投资宁乡商业银行的意向,没有提出具体数额,当时董事会没有人表示同意,也没有对此进行表决。显而易见,没有理由认为董事会已经同意了他的借款请求。而且他事后从公司借出的2000万元,也没有用于投资宁乡商业银行。究其实质,只是告知其他董事,他会向公司借款,至于其他董事是否同意,他是不在意的,也没有征得同意的打算。可以认为,这2000万元也应属于唐朝晖私自挪用。
三、据承办律师介绍,受理举报进行初查的侦查机关尚未立案,其原因对唐朝晖的行为性质在认识上有分歧,有人将责任归咎于内部管理、决策机制不完善,将其行为认定为依惯例行事。这一主张值得商榷:其一,根据长电公司章程,董事会决定的公司投资不能超过480万元(即注册资本的30%),超出部分需要由股东大会批准。唐朝晖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司章程,而违反章程也就必然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唐朝晖置公司章程不顾,自作主张,超越职权,正是本案之关键问题所在。其二,有证据表明,长电公司曾于2010年5、6月间召开董事会,表决同意借款2000万元给长沙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虽说这次董事会决议也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但至少说明并没有董事长个人决定巨额借款的先例或惯例。其三,本案不是决策程序违反章程的问题,而是唐朝晖个人擅自决定的问题。唐朝晖私自将公司500万元借给陈定杰,自己自行界定借公司2000万元,尤其是不避嫌疑借款自用,明显带有私立性。如果否定其挪用性质,则无异于认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意动用企业资金行为的合法性,也无异于宣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这显然与我国刑法第272条的立法精神不符,在实践中则更是有害的。
四、据长电公司股东反映,唐朝晖及其家人已办理移民境 外的手续,鉴于唐朝晖借出、转付至其女儿账户的2000万元巨额资金已长达一年八个月未归还,建议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必要措施,查明资金去向,确保资金安全,以防止发生不可挽回之损失。
以上专家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长沙最牛董事长”湖南长沙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唐朝晖挪用资金这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极易查实的经济犯罪案件,经该公司员工实名举报(2012年10月12日)已有两月余。侦办单位长沙天心区公安分局经侦大堆早已侦查结束,但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或许当中有难言之隐,只能一拖再拖。现将湖南省律师协会对此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公之于众,期盼相关职能部门及早督查此案。以捍卫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尊严,维护普通百姓的根本利益,使党的十 八 大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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