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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委书记周霁:林权中止审理能给个理由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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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二 六月 16, 2015 4:15 pm

作者:湖北/秦言楚语


十堰市委书记周霁:林权中止审理能给个理由吗?(转载) E28b8f1ea2248f43

新闻源:《“李鬼”转我林权上演“风驰电掣 ”,法院中止审理上演“慢生活”?》麻辣社区http://bbs.mala.cn/thread-12086954-1-1.html
法制社会需要法律的正义,更需要执 法机 关的公正公平和正义,法 院是社会公平正 义的执 行机 关,而且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权 力机 关,在推进依法治 国的社会里,法 院更是主 体,也是推进依法治 国的先行者实践者维护者。
可是如今在一些基层法 院,似乎依然对于法律的公平正义置之度外,或者说依 法治国更是摆设,也是口 号。
就在湖北十堰市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河村村民方家荣和妻子的七宗林地17232亩的林权,一夜之间被人迅速转让后,当他们夫妻拿起法 律的武 器讨回公 道时,却不曾想获得的不是公正公平的法律判决,却获得的是中 止审 理的通知书。
为什么会是中 止通知书?是林权转让合法,还是林 权转让有什么问题?似乎判 决书根本没有说明,没有理由,法 律文 书裁定为本 案中止诉 讼。
就在本院认为中说,2014年10月11日被告竹溪县人 民政 府给第三人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 限公 司颁发的溪林证字(2014)第0000302号、溪林证字(2014)第0000303号林 权证是否合法,该林业行政登 记行为与原告方家荣、汪义园是否存在行 政法 律上的利 害关系,取决于作为该林业行政登 记行为基础的林权转让民事法 律关系是否无效,因此,本案的审 理结果有待于方家荣、汪义园通过民 事诉 讼确定林权转让民 事法 律关系是否无效,依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这个说明意思是,此案为民 事判 决,而非行政判 决,就是要原告先去诉林 业局,可是在诉 状中说的很清楚,虽然被告为县政 府,法 定代 表人为助长,而委 托代 理人却就是林业局林政股副股长,就是说,林业局是替政 府打官 司,林业局有理由说清楚,林权转让的民事法 律关系。
但法 院为什么就不能确认这个关系,而是绕开了这一点,把此案从行 政诉 讼归结为民事诉 讼,似乎就可以中止了,这样的理由不是理由,而且也不是法 律的理由,法 律的理由是要公 正公 平公 开,要在审 理中去查 明,去取证,不是推皮球,更不是没理由。
百 姓利益无小事,不管是此案谁对谁错,法 院既然接到了诉 状,就有理由给原告服务,而且应该是打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对此案有一个完整的交待,中 止也需一个合法合理的理由,不是这样的“堂而皇之”,或者说是“笼而统之”,这样的中止没理由,更是无视法律,让依 法治 国挂空档,既不能提速,也不能行进,只能搁浅。(作者:湖北/秦言楚语)
新闻源:深圳奥一网http://bbs.oeeee.com/thread-17510298-1-1.html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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