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委书记周霁:谁才是“偷走”方家荣17232亩林地的元凶?
十堰市委书记周霁:谁才是“偷走”方家荣17232亩林地的元凶?
作者:山东/青岛啤酒
新闻源:《“李鬼”转我林权上演“风驰电掣 ”,法院中止审理上演“慢生活”?》中华网社区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638757/2778/89/22/4_1.html
近日,公民合法权 益遭受侵 犯的网帖《“李鬼”转我林权上演“风驰电掣 ”,法院中止审理上演“慢生活”?》在各大论坛疯转,帖子内容讲述的是湖北十堰市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河村村民方家荣的不幸遭 遇。事情的起因其实并不复杂,他和妻子于2010年用家庭多年积蓄竞 拍了十堰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河村村集体七宗林地,随后向林业主管部门办 理了林权证。后被“李鬼”离奇转让。
乍一看,是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河村方家荣的同乡代利银 “偷走”了方家荣竞拍的17232亩林产。因为,代利银利用方家荣对他的信任,以及委托其管 理17232亩林地机会,以方家荣的名义,并冒用方家荣的签 名,与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签订了林地转让合同,从而使方家荣失去了17232亩林地权。
再细想,并非如此。
代利银以方家荣的名义,并冒用方家荣的签名转让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其行为已涉 嫌犯非 法占有罪和全同诈 骗罪。
一是《刑 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 占罪。显然,代利银以方家荣的名义,而且冒用方家荣的签 名,将方家荣委托其管 理的17232亩林地机会转让,并且没有将转让款交给方家荣,已具备非 法占有罪的主要构件;二是合同诈 骗罪是指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等欺 骗手 段,骗 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显然,代利银冒用方家荣的签 名,与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所签订林地转让合 同,是一种欺诈行为,已符合合 同诈 骗罪的主要构件。
可是,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方家荣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代利银以方家荣的名义且冒用方家荣的签 名转让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从村委会到镇林业站和镇政 府办,再到县林业局却是“一路绿 灯”。
作为村支 书的张红军,在没有问问方家荣本人,而且“问问”并不难的情况下,就出具了七张同意转让17232亩林地的承 诺书;再如,代利银拿到张红军出具的七张同意转让的承诺书后,竹溪县泉溪镇林业站,以及镇政 府办对“委托”没有审查的情况下(委托是要公 证的),就批 准上 报;再比如,竹溪县林业局在没有审核转让合 同是否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以及在没有公 告的情况下,就审核通过该七宗林地的转让,并帮助代利银办 理了林地转让手 续等,且整个过程只用了20天。
而这一切,不是以一句工作失误,就能“解释”的。也就是说,之所以“一路绿 灯”放行,以及所有“关卡”形同虚 设,背后可能存在一个巨大的利 益链。说白了,村支书张红军、泉溪镇林业站以及镇政 府办审 核审 批相关人员、竹溪县林业局副股长李克文等,可能从中得到了好处,从而沆瀣一气,狼 狈为 奸。
所以说,从表面上看,是代利银“偷走”了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而事实上,却是从村到镇再到县的相关人员一起“偷走”了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也就是说,村、镇、县相关人员才是“偷走”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的“元 凶”,代利银可能也就是个“帮 凶”,甚至连“帮 凶”也不是,可能也是被“他人”利 用。
可是,当方家荣向竹溪县人 民法 院提起行 政诉 讼,请求法 院对县林业局变更林权证的行 政行为作出撤销判 决时, 2015年4月2日,竹溪县人民法 院开 庭审 理此案,最终,向方家荣下达中止审 理的裁定。
看来,村支书张红军、泉溪镇林业站以及镇政 府办审核审 批人员、竹溪县林业局李克文等,以及法 官周卫、高志祥、柯友谊等,也就是个风筝,背后可能还有一个牵风筝线的人。或者说,村、镇、县相关人员,充其量也就算是个“帮 凶”,而背后那个“牵风筝线”的人,才是“偷走”方家荣17232亩林地的“元 凶”。
也就是说,只有抓到“偷走”17232亩林地的“元 凶”,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才会失而复得,真 相才会大白于天下。否则,无法理解,一个普通村民,就能让村、镇、县相关人员统统“失 守”;更无法理解,一个普通的民 事官 事,为什么要“中 止审 理”?(作者:山东/青岛啤酒)
新闻源:《“李鬼”转我林权上演“风驰电掣 ”,法院中止审理上演“慢生活”?》中华网社区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638757/2778/89/22/4_1.html
近日,公民合法权 益遭受侵 犯的网帖《“李鬼”转我林权上演“风驰电掣 ”,法院中止审理上演“慢生活”?》在各大论坛疯转,帖子内容讲述的是湖北十堰市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河村村民方家荣的不幸遭 遇。事情的起因其实并不复杂,他和妻子于2010年用家庭多年积蓄竞 拍了十堰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河村村集体七宗林地,随后向林业主管部门办 理了林权证。后被“李鬼”离奇转让。
乍一看,是竹溪县泉溪镇石板河村方家荣的同乡代利银 “偷走”了方家荣竞拍的17232亩林产。因为,代利银利用方家荣对他的信任,以及委托其管 理17232亩林地机会,以方家荣的名义,并冒用方家荣的签 名,与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签订了林地转让合同,从而使方家荣失去了17232亩林地权。
再细想,并非如此。
代利银以方家荣的名义,并冒用方家荣的签名转让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其行为已涉 嫌犯非 法占有罪和全同诈 骗罪。
一是《刑 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 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 占罪。显然,代利银以方家荣的名义,而且冒用方家荣的签 名,将方家荣委托其管 理的17232亩林地机会转让,并且没有将转让款交给方家荣,已具备非 法占有罪的主要构件;二是合同诈 骗罪是指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履行合 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等欺 骗手 段,骗 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显然,代利银冒用方家荣的签 名,与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所签订林地转让合 同,是一种欺诈行为,已符合合 同诈 骗罪的主要构件。
可是,让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方家荣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代利银以方家荣的名义且冒用方家荣的签 名转让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从村委会到镇林业站和镇政 府办,再到县林业局却是“一路绿 灯”。
作为村支 书的张红军,在没有问问方家荣本人,而且“问问”并不难的情况下,就出具了七张同意转让17232亩林地的承 诺书;再如,代利银拿到张红军出具的七张同意转让的承诺书后,竹溪县泉溪镇林业站,以及镇政 府办对“委托”没有审查的情况下(委托是要公 证的),就批 准上 报;再比如,竹溪县林业局在没有审核转让合 同是否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以及在没有公 告的情况下,就审核通过该七宗林地的转让,并帮助代利银办 理了林地转让手 续等,且整个过程只用了20天。
而这一切,不是以一句工作失误,就能“解释”的。也就是说,之所以“一路绿 灯”放行,以及所有“关卡”形同虚 设,背后可能存在一个巨大的利 益链。说白了,村支书张红军、泉溪镇林业站以及镇政 府办审 核审 批相关人员、竹溪县林业局副股长李克文等,可能从中得到了好处,从而沆瀣一气,狼 狈为 奸。
所以说,从表面上看,是代利银“偷走”了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而事实上,却是从村到镇再到县的相关人员一起“偷走”了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也就是说,村、镇、县相关人员才是“偷走”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的“元 凶”,代利银可能也就是个“帮 凶”,甚至连“帮 凶”也不是,可能也是被“他人”利 用。
可是,当方家荣向竹溪县人 民法 院提起行 政诉 讼,请求法 院对县林业局变更林权证的行 政行为作出撤销判 决时, 2015年4月2日,竹溪县人民法 院开 庭审 理此案,最终,向方家荣下达中止审 理的裁定。
看来,村支书张红军、泉溪镇林业站以及镇政 府办审核审 批人员、竹溪县林业局李克文等,以及法 官周卫、高志祥、柯友谊等,也就是个风筝,背后可能还有一个牵风筝线的人。或者说,村、镇、县相关人员,充其量也就算是个“帮 凶”,而背后那个“牵风筝线”的人,才是“偷走”方家荣17232亩林地的“元 凶”。
也就是说,只有抓到“偷走”17232亩林地的“元 凶”,方家荣的17232亩林地才会失而复得,真 相才会大白于天下。否则,无法理解,一个普通村民,就能让村、镇、县相关人员统统“失 守”;更无法理解,一个普通的民 事官 事,为什么要“中 止审 理”?(作者:山东/青岛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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