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医院,粗暴处理医患关系 (转载)
无责医院,粗暴处理医患关系 (转载)
据了解,死者王海闽,女,31岁,一个出生仅仅9天孩子的母亲。2013年11月10日王海闽在其丈夫以及家人的陪同下到德州市武城区人 民医院生产,当全 家人尚沉浸在对新生命的期待和祝福中时,产房内却传来了噩耗,羊 水栓塞……大出 血……,至当天下午16点30分王海闽去世。一个母亲至死没见到其付出生命诞下的孩子,一个刚刚出生的孩子却永远失去了母亲,今生再也见不到生育她的母亲。悲剧已经发生但医院对此事 件的处理态度让这个本已经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产妇死亡后,其家属多次找院方咨询协商解决该问题但院方的态度却极其冷酷,一家人多次问询均无功而返。截至今日一家人仍奔走在武城县的凄风冷雨中只为给死者讨要一个说法,为了将来给能给孩子一个解释。下面就我们的经历向媒体反应,恳 请你们能帮助我们讨回公 道。
一、院方有关领 导的处理态度极野蛮和猖狂。在我们找院方有关领 导(可能是科室主 任)沟通协调时院方领 导表示宁可用钱把这件事情砸死也不给死者赔偿。
二、王佃峰主刀大夫在将产妇送往重症监护室后不顾患者的死活随即回家洗内 衣,如此危重的患者作为主治大夫此时确不在抢救现场,职责何 在,医德何 在?
三、产妇生产当天是周末,我们担心王佃峰主 任可能会因为周末还要上班会有情绪为此我们送给其500元的红包。事发后我们找王主 任讨要说法时其表示:要是早知道我们这样的态度当时就是我们求着他(当时我母亲和我婶 婶对着王主 任下跪请求其抢救产妇)抢救他也不救。
四、死者的婶 婶找院方领 导理论被推 倒导致昏迷,院方却不管不顾,后来是其家属乱掐人中将其抢救过来。
五、病例中记录男孩给家属的确是女婴。
六、手术过程不分患者的具体情况全凭既有的惯例处理。
我们询问为什么给产妇注射催产素而且还是大剂量,王佃峰主 任大夫介绍:给患者注射催产素的依据是他们以往剖宫产时均是这样处理,据向有关专 家咨询注射催产素要根据宫缩的情况而定,若宫缩良好则不需要注射催产素,院方也承认死者当时宫缩情况良好,他们是为了防止出现大出 血才给与注射,但催产素注射不当亦是导致羊 水栓塞的常见原因。
七、病历以及存在的问题
死者去世后的第二天我们就找到医院要求复印病历并封存,但院方以病历尚未写完为由拒绝了死者家属的正当要求,在我们的一再坚持要求下死者去世的第三天院方才勉强允许我们复印了一份并不全面的病历,我们拿到这份并不全的病历后去省城济南咨询了有关产科的专 家,专 家们从这份残缺的病例中发现如下问题:
1、手术前访视记录中拟行手术及方式中记载“子 宫全切除”,该记录是在剖宫产手术前形成,在手术前院方依据何理由做出“子 宫全切除”的手术诊断,这不符合逻辑。
2、院方如何确诊为羊 水栓塞没有任何化验结果认定,仅仅依据患者剖宫产手术后患者出现抽 搐、烦躁不安、昏迷、血压下降等症状就确认患者为羊 水栓塞明显过于草率。且羊 水栓塞容易误诊为:子痫抽 搐、血栓栓塞性疾病、脑血管意外、癫痫、充 血性心力衰竭等疾病。
3、患者的死因院方的说法自相矛盾。首先院方认为患者的死因为羊 水栓塞但在病危通知书中明确告知患者因产后大出 血而出现的病危状态,患者的死因究竟是什么院方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4、子 宫全切除手术是否必要和必须。院方根据产妇分娩时出现羊 水栓塞的情况此时采取子 宫全切除手术并不合理,全切手术一方面会增加手术时间影响对患者的抢救,另一方面子 宫全切除亦会增加对患者的创伤,根据咨询了解此种情况下一般会采取子 宫次切除手术,这样会节省手术时间增加抢救危病患者的时间且降低对患者的肌体创伤。
5、病程记录记录,院方在诊断为患者为急性羊 水栓塞后第一时间采取的措施仅仅是注射地 塞 米 松20mg。如此凶险的病症采取如此简单的抢救措施是否足够?
6、病程记录过于粗糙无法重现手术的整体过程。该病程记录中没有记录患者什么时间出现羊 水栓塞的症状,院方什么时间采取的什么抢救措施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这是否是院方有 意隐瞒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7、出现DIC阴 道无流 血,刀口不渗血,引流管处切口少量渗血是否正常?据此我们可以怀疑院方的病历存在伪 造的嫌疑。
8、注射催产素是否必要注射的剂量是否恰当。在病例中自始至终没有体现患者宫缩状况,在与院方的沟通时患者的主治大夫讲述产妇当时宫缩情况良好,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注射催产素?还有催产素是在什么时间注射?是一次性注射还是分几次注射?宫缩过强或缩宫素(催产素)应用不当是导致羊 水栓塞的常见原因,本案不排除由于院方催产素使用不当导致患者羊 水栓塞。
9、院方对患者胎 盘的处理方式不当。根据手术记录胎儿娩出后产妇就出现羊 水栓塞的症状,在此种情况下院方等待胎 盘自然剥离明显不当,这将会延误对产妇的抢救。
10、院方的手术记录中没有记录对产妇羊 水的处理,根据手术流程剖宫产手术在将子 宫切开后应先将羊 水吸出然后方可将孩子取出,且在剖宫产过程中应注意对子 宫切口的保护,术中刺破羊膜前保护好子 宫切口上的开放性血管。在手术记录中均没有对上述有关信息记录,究竟是院方记录遗漏还是没有严格按照手术流程进行操作我们不得而知。
11、2013年11月10日8点57分下达的病危通知书,在此时间至11点55分院方究竟采取了什么抢救措施在病例中没有记载。是否院方的有关大夫在此时间因为前期准备不足,在出现突发 情况时已经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抢救了。
2013年11月12日上午,我们和院方以及武城县卫 生 局有关领 导进行沟通协调,当我们将上述关于病历的疑问向院方询问时,院方回 复含含糊糊,多次避重就轻,岔开谈判思路试图回避有关事实。在我们的一再追问下,院方对上述疑问中的第2和第8个疑问做出答复。据院方答复,他们认为确定死者为羊 水栓塞的依据是根据他们的经验确诊,给患者注射催产素是他们一贯的做法。此外在病例中 出现明显的修改痕迹,手术前访视记录中写明拟行手术及方式中记载“子 宫全切除”根据病历书写情况来看“子 宫全切除”应为后来追加,在今天的协调中院方的麻 醉师也承认该部分确实为后来追加,至于病例中是否还有其他后来修改的部分我们表示担心和怀疑。对于上述其他疑问院方均未给与明确答复和解释,只是一再让死者家属走司法程序。
一个连出生的是男孩还女孩都会出错的医院我们有充足理由怀疑院方在对患者进行手术以及抢救患者过程中是会存在失误和过失的。再结合病例中 出现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院方在对患者进行剖宫产手术过程中以及当患者出现突发 情况时的处置是有过失和不当行为的,在事发后的处理态度和方式是野蛮的有损“人 民”医院的形象。
相信法 律是公平、公 正的,会给死者在天之灵一个安慰。
一、院方有关领 导的处理态度极野蛮和猖狂。在我们找院方有关领 导(可能是科室主 任)沟通协调时院方领 导表示宁可用钱把这件事情砸死也不给死者赔偿。
二、王佃峰主刀大夫在将产妇送往重症监护室后不顾患者的死活随即回家洗内 衣,如此危重的患者作为主治大夫此时确不在抢救现场,职责何 在,医德何 在?
三、产妇生产当天是周末,我们担心王佃峰主 任可能会因为周末还要上班会有情绪为此我们送给其500元的红包。事发后我们找王主 任讨要说法时其表示:要是早知道我们这样的态度当时就是我们求着他(当时我母亲和我婶 婶对着王主 任下跪请求其抢救产妇)抢救他也不救。
四、死者的婶 婶找院方领 导理论被推 倒导致昏迷,院方却不管不顾,后来是其家属乱掐人中将其抢救过来。
五、病例中记录男孩给家属的确是女婴。
六、手术过程不分患者的具体情况全凭既有的惯例处理。
我们询问为什么给产妇注射催产素而且还是大剂量,王佃峰主 任大夫介绍:给患者注射催产素的依据是他们以往剖宫产时均是这样处理,据向有关专 家咨询注射催产素要根据宫缩的情况而定,若宫缩良好则不需要注射催产素,院方也承认死者当时宫缩情况良好,他们是为了防止出现大出 血才给与注射,但催产素注射不当亦是导致羊 水栓塞的常见原因。
七、病历以及存在的问题
死者去世后的第二天我们就找到医院要求复印病历并封存,但院方以病历尚未写完为由拒绝了死者家属的正当要求,在我们的一再坚持要求下死者去世的第三天院方才勉强允许我们复印了一份并不全面的病历,我们拿到这份并不全的病历后去省城济南咨询了有关产科的专 家,专 家们从这份残缺的病例中发现如下问题:
1、手术前访视记录中拟行手术及方式中记载“子 宫全切除”,该记录是在剖宫产手术前形成,在手术前院方依据何理由做出“子 宫全切除”的手术诊断,这不符合逻辑。
2、院方如何确诊为羊 水栓塞没有任何化验结果认定,仅仅依据患者剖宫产手术后患者出现抽 搐、烦躁不安、昏迷、血压下降等症状就确认患者为羊 水栓塞明显过于草率。且羊 水栓塞容易误诊为:子痫抽 搐、血栓栓塞性疾病、脑血管意外、癫痫、充 血性心力衰竭等疾病。
3、患者的死因院方的说法自相矛盾。首先院方认为患者的死因为羊 水栓塞但在病危通知书中明确告知患者因产后大出 血而出现的病危状态,患者的死因究竟是什么院方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4、子 宫全切除手术是否必要和必须。院方根据产妇分娩时出现羊 水栓塞的情况此时采取子 宫全切除手术并不合理,全切手术一方面会增加手术时间影响对患者的抢救,另一方面子 宫全切除亦会增加对患者的创伤,根据咨询了解此种情况下一般会采取子 宫次切除手术,这样会节省手术时间增加抢救危病患者的时间且降低对患者的肌体创伤。
5、病程记录记录,院方在诊断为患者为急性羊 水栓塞后第一时间采取的措施仅仅是注射地 塞 米 松20mg。如此凶险的病症采取如此简单的抢救措施是否足够?
6、病程记录过于粗糙无法重现手术的整体过程。该病程记录中没有记录患者什么时间出现羊 水栓塞的症状,院方什么时间采取的什么抢救措施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这是否是院方有 意隐瞒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7、出现DIC阴 道无流 血,刀口不渗血,引流管处切口少量渗血是否正常?据此我们可以怀疑院方的病历存在伪 造的嫌疑。
8、注射催产素是否必要注射的剂量是否恰当。在病例中自始至终没有体现患者宫缩状况,在与院方的沟通时患者的主治大夫讲述产妇当时宫缩情况良好,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注射催产素?还有催产素是在什么时间注射?是一次性注射还是分几次注射?宫缩过强或缩宫素(催产素)应用不当是导致羊 水栓塞的常见原因,本案不排除由于院方催产素使用不当导致患者羊 水栓塞。
9、院方对患者胎 盘的处理方式不当。根据手术记录胎儿娩出后产妇就出现羊 水栓塞的症状,在此种情况下院方等待胎 盘自然剥离明显不当,这将会延误对产妇的抢救。
10、院方的手术记录中没有记录对产妇羊 水的处理,根据手术流程剖宫产手术在将子 宫切开后应先将羊 水吸出然后方可将孩子取出,且在剖宫产过程中应注意对子 宫切口的保护,术中刺破羊膜前保护好子 宫切口上的开放性血管。在手术记录中均没有对上述有关信息记录,究竟是院方记录遗漏还是没有严格按照手术流程进行操作我们不得而知。
11、2013年11月10日8点57分下达的病危通知书,在此时间至11点55分院方究竟采取了什么抢救措施在病例中没有记载。是否院方的有关大夫在此时间因为前期准备不足,在出现突发 情况时已经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抢救了。
2013年11月12日上午,我们和院方以及武城县卫 生 局有关领 导进行沟通协调,当我们将上述关于病历的疑问向院方询问时,院方回 复含含糊糊,多次避重就轻,岔开谈判思路试图回避有关事实。在我们的一再追问下,院方对上述疑问中的第2和第8个疑问做出答复。据院方答复,他们认为确定死者为羊 水栓塞的依据是根据他们的经验确诊,给患者注射催产素是他们一贯的做法。此外在病例中 出现明显的修改痕迹,手术前访视记录中写明拟行手术及方式中记载“子 宫全切除”根据病历书写情况来看“子 宫全切除”应为后来追加,在今天的协调中院方的麻 醉师也承认该部分确实为后来追加,至于病例中是否还有其他后来修改的部分我们表示担心和怀疑。对于上述其他疑问院方均未给与明确答复和解释,只是一再让死者家属走司法程序。
一个连出生的是男孩还女孩都会出错的医院我们有充足理由怀疑院方在对患者进行手术以及抢救患者过程中是会存在失误和过失的。再结合病例中 出现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院方在对患者进行剖宫产手术过程中以及当患者出现突发 情况时的处置是有过失和不当行为的,在事发后的处理态度和方式是野蛮的有损“人 民”医院的形象。
相信法 律是公平、公 正的,会给死者在天之灵一个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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