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村民自建厂房被强拆六年未获补偿(转载)
辽宁朝阳:村民自建厂房被强拆六年未获补偿(转载)
2015年6月4日,辽宁省潮阳市龙城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民张立新用力吸了一口烟狠狠的踩熄烟头叹口气给记者讲述了一段曲折的往事。
时间轴,十年间的风波
(强- 拆后的厂房原址现已建成商品楼和回迁楼)
据张立新介绍,在2003年3月14日,张立新胞兄张立国与朝 阳市双塔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委会(时双塔区站南街,现归龙城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村二组队部承租,合同期限为 33年,确定日期到2036年4月1日止。当年7月10日,双塔区政 府为八里堡村二组和十二组队部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4年6 月1日张立国与张立新签订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将其承租的该村二组队部土地使用权转租给张立新使用,转租期限为10年,至2014年5月31日止,张立新随即在院内,建设了1200多平厂房。
张立新提 供的资料显示,2007年12月1日,朝 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征 地房屋拆 迁许可证给龙城区八里堡城中村该做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并于同日发布拆 迁公告。但龙城区国土资源局在拆 迁张立新所承租的房屋过程中并未与张立新本人达成协议。
2009年5月,几位自称是评估所的工作人员在未得到业主许可的情况下来到张立新厂房进行勘测并让张立新的妻子韩凤兰签字,韩凤兰及家人拒绝签字。
朝 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 局于2009年5月13日单方面就地表附着物强行评估作价402,957元并提存于朝 阳市维 权公证处,但整个过程中却并未与产权人张立新、张立国协商洽谈。
同日,龙城区政 府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发文,委托龙城区建设局对张立新位于八里堡村二组队部进行强 拆,龙城区建设局未敢怠慢随即又委托龙城执 法大队执行强 拆行动。
随后,5月 18日,朝 阳市龙城区综合行政执 法局执 法大队做出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31条、40条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以该大队名义作出拆 除通知,要求该厂房产权人在四日内自行拆 除“违 章建筑”。
5月22日,龙城区政 府工作人员、国土局、执 法大队、公 安、开发商等一百余人将该厂房强 拆。
被强 拆后的张立新一家四处奔走控 诉,最终诉诸法 院。
2011年10月朝 阳市双塔区人 民法 院经审理后认定:朝 阳市龙城区执 法大队所依据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不应使用。朝 阳市龙城区政 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判 决为:龙城区政 府、建设局、执 法大队所作出的拆 除通知和强 制拆 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11朝双审行初字第00002号)。
接到判 决后的张立新一家以为事情就此转机,但龙城区政 府却上诉到了朝 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
而朝 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经过细致调 查审理后终审判 决认为:一审法 院审理正确,驳回龙城区政 府上诉,维持原判(2012朝中行终字第00012号)。
至此,张立新觉得终于解脱了,法 院都判 决了自己占理,那不就是等着区政 府给个最终说法了吗。张立新认为,毕竟这种行政诉 讼不是一个普通老百 姓谁都能耗得起的,自己最终能得到法 律上一个公 正的判 决非常高兴。
但是,让张立新全 家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官司是赢了,但赔偿一拖就又是四年,从2009年5月22日被强 拆之日起至今六年仍旧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官方:区政 府统 一回答
朝 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 局办公室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介绍,确有此事,但具体情况需要宣 传部来回答,事发前我局依据法 律已经将补偿款提存于朝 阳市维 权公证处该工作人员很不确定的说,那次强 拆应该是得到法 院裁决了吧,应该有吧。
龙城区执 法大队办公室一位杨姓女同志介绍,此事由政 府牵头,我们只是执行而已,你们应该到区政 府了解情况,那里能统 一回答,区政 府有专人专门解答此事。
龙城区住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电 话联 系一圈后回答,主管此事的副局 长出差了,相关科室主管也不在。
《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 地拆 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 办 发(2010)15号中强调“程序不合法 、补偿不到位、被 拆 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 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 制拆 迁。”
而与此同时,张立新的住宅也等待被 拆中煎熬。
(张家即将被 拆的住宅,周围已经建起高楼大厦,与被强 -拆厂房仅一条马路之隔)
(张家住宅已经建起商业综合体,该主体后面就是张立新住宅)
时过境迁,当年张立新承租下来所建厂区现在已经是一个设施完备的商业地产项目和部分八里堡村回迁楼社区住宅。而张立新仍旧时常回到这里看看、转转,十年前他把全部家当和心血都投入在这里,而最终留给他的只有眼泪、愤 怒、委 屈和不甘。
时间轴,十年间的风波
(强- 拆后的厂房原址现已建成商品楼和回迁楼)
据张立新介绍,在2003年3月14日,张立新胞兄张立国与朝 阳市双塔区海龙街道八里堡村委会(时双塔区站南街,现归龙城区)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村二组队部承租,合同期限为 33年,确定日期到2036年4月1日止。当年7月10日,双塔区政 府为八里堡村二组和十二组队部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4年6 月1日张立国与张立新签订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将其承租的该村二组队部土地使用权转租给张立新使用,转租期限为10年,至2014年5月31日止,张立新随即在院内,建设了1200多平厂房。
张立新提 供的资料显示,2007年12月1日,朝 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征 地房屋拆 迁许可证给龙城区八里堡城中村该做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并于同日发布拆 迁公告。但龙城区国土资源局在拆 迁张立新所承租的房屋过程中并未与张立新本人达成协议。
2009年5月,几位自称是评估所的工作人员在未得到业主许可的情况下来到张立新厂房进行勘测并让张立新的妻子韩凤兰签字,韩凤兰及家人拒绝签字。
朝 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 局于2009年5月13日单方面就地表附着物强行评估作价402,957元并提存于朝 阳市维 权公证处,但整个过程中却并未与产权人张立新、张立国协商洽谈。
同日,龙城区政 府依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发文,委托龙城区建设局对张立新位于八里堡村二组队部进行强 拆,龙城区建设局未敢怠慢随即又委托龙城执 法大队执行强 拆行动。
随后,5月 18日,朝 阳市龙城区综合行政执 法局执 法大队做出依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31条、40条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以该大队名义作出拆 除通知,要求该厂房产权人在四日内自行拆 除“违 章建筑”。
5月22日,龙城区政 府工作人员、国土局、执 法大队、公 安、开发商等一百余人将该厂房强 拆。
被强 拆后的张立新一家四处奔走控 诉,最终诉诸法 院。
2011年10月朝 阳市双塔区人 民法 院经审理后认定:朝 阳市龙城区执 法大队所依据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不应使用。朝 阳市龙城区政 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 律错误。判 决为:龙城区政 府、建设局、执 法大队所作出的拆 除通知和强 制拆 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11朝双审行初字第00002号)。
接到判 决后的张立新一家以为事情就此转机,但龙城区政 府却上诉到了朝 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
而朝 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经过细致调 查审理后终审判 决认为:一审法 院审理正确,驳回龙城区政 府上诉,维持原判(2012朝中行终字第00012号)。
至此,张立新觉得终于解脱了,法 院都判 决了自己占理,那不就是等着区政 府给个最终说法了吗。张立新认为,毕竟这种行政诉 讼不是一个普通老百 姓谁都能耗得起的,自己最终能得到法 律上一个公 正的判 决非常高兴。
但是,让张立新全 家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官司是赢了,但赔偿一拖就又是四年,从2009年5月22日被强 拆之日起至今六年仍旧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官方:区政 府统 一回答
朝 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 局办公室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介绍,确有此事,但具体情况需要宣 传部来回答,事发前我局依据法 律已经将补偿款提存于朝 阳市维 权公证处该工作人员很不确定的说,那次强 拆应该是得到法 院裁决了吧,应该有吧。
龙城区执 法大队办公室一位杨姓女同志介绍,此事由政 府牵头,我们只是执行而已,你们应该到区政 府了解情况,那里能统 一回答,区政 府有专人专门解答此事。
龙城区住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电 话联 系一圈后回答,主管此事的副局 长出差了,相关科室主管也不在。
《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 地拆 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 办 发(2010)15号中强调“程序不合法 、补偿不到位、被 拆 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 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 制拆 迁。”
而与此同时,张立新的住宅也等待被 拆中煎熬。
(张家即将被 拆的住宅,周围已经建起高楼大厦,与被强 -拆厂房仅一条马路之隔)
(张家住宅已经建起商业综合体,该主体后面就是张立新住宅)
时过境迁,当年张立新承租下来所建厂区现在已经是一个设施完备的商业地产项目和部分八里堡村回迁楼社区住宅。而张立新仍旧时常回到这里看看、转转,十年前他把全部家当和心血都投入在这里,而最终留给他的只有眼泪、愤 怒、委 屈和不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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