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联新丰煤矿连发矿难 称:系分流人员传递了不实信息
豫联新丰煤矿连发矿难 称:系分流人员传递了不实信息
登封:豫联新丰煤矿两日连发2起事故致二人死亡 涉嫌瞒报
矿方回应称:系部分分流人员与企业产生矛盾,传递了不实信息
(系列报道一)
中华新闻通讯社郑州讯:2015年4月26日、27日,河南省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丰煤矿(以下称新丰煤矿)接连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共导致二人死亡,两起事故均涉嫌瞒报。
5月12日,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群众向《中华新闻通讯社》记者反映,称新丰煤矿连续两日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共造成二人死亡的悲剧,事后矿方花巨资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封口。
5月13日中午,举报人郑义(化名)在新丰煤矿附近向本社记者透露,4月26日与4月27日新丰煤矿分别发生两起矿难,矿方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80万元进行了封口。
通过郑义的举报,记者又向多位知情人士求证后确认:4月26日上午十点左右,豫联新丰煤矿井下因冒顶引起了坍塌,导致一名矿工当场死亡。
死者为:袁怀有,身份证号:410125195806204515,今年57岁, 登封市大金店镇海眼村人3组人(当地称阎家沟),家中有两个孩子,是新丰煤矿的一名放顶工,当日是早上8点班下的井,发生事故时正在15工作面进行作业,死亡后被拉到登封市某医院。
知情人还透露,矿上给袁怀有家里拿3万元的安葬费,赔偿180万元,钱已经到位了,双方保密协议已签,4月28日上午埋葬于大金店镇书堂沟村。
同时,袁怀有之后27日发生的另一起事故也逐渐浮出水面。2015年4月27日上午,在将近中午时,同样是塌方导致一名矿工当场死亡,死亡后也被拉到登封市某医院。死者为:耿国栋,身份证号:410103197208090619,今年42岁,登封市大金店镇海眼村人11组人, 也获赔180万元。
随后,记者前往大金店镇海眼村,多名村民证实,袁怀有与耿国栋二人确实在新丰煤矿上被砸 死了,死者家属分别各领到180万元的赔偿款。
知情人还称,新丰煤矿以及豫联集团下属其他煤矿,由于当地主管部门的庇护,瞒报事故已经不是一回两回了。
根据国家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丰煤矿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不但没有上报主管部门,也未停产整改查找原因避免再发事故,反而是逃避责任瞒报私了和威 逼 利 诱知情村民封口,这种故意瞒报事故伤亡情况,延误事故调查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记者在网上搜索查阅发现,媒体对登封豫联煤业公司瞒报事故的报道充满了屏幕,其中有《河南登封金星煤矿9月23日矿难,5人死亡瞒报3人》、《河南登封:豫联中山新丰煤矿42天发生两起事故疑瞒报》等相关报道。
《中华新闻通讯社》5月18日收到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反馈称:"近期煤炭经营形势严峻,企业经营极度困难,新丰煤矿为促进生产保生存,实施了组织机构改革,富余人员分流等措施,在挖潜增效的同时,也使部分分流人员与企业产生矛盾,向社会传递了不实信息,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希望媒体能为我们传递正能量,不要让个别人利用媒体和政府之力而达到个人目的。"
媒体报道和知情人举报是有限的,不知在这背后还隐藏着多少未公开的秘密。一起起事故都是血的教训,登封市发展煤炭经济,难道都要用矿工的生命来换取?这值得当地领导深思。
希望本文能引起河南省郑州市相关部门的重视,深入调查此事,严惩相关责任人,给广大群众一个交代。针对此事进展,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敬请关注系列报道之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方回应称:系部分分流人员与企业产生矛盾,传递了不实信息
(系列报道一)
中华新闻通讯社郑州讯:2015年4月26日、27日,河南省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新丰煤矿(以下称新丰煤矿)接连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共导致二人死亡,两起事故均涉嫌瞒报。
5月12日,河南省登封市大金店镇群众向《中华新闻通讯社》记者反映,称新丰煤矿连续两日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共造成二人死亡的悲剧,事后矿方花巨资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封口。
5月13日中午,举报人郑义(化名)在新丰煤矿附近向本社记者透露,4月26日与4月27日新丰煤矿分别发生两起矿难,矿方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80万元进行了封口。
通过郑义的举报,记者又向多位知情人士求证后确认:4月26日上午十点左右,豫联新丰煤矿井下因冒顶引起了坍塌,导致一名矿工当场死亡。
死者为:袁怀有,身份证号:410125195806204515,今年57岁, 登封市大金店镇海眼村人3组人(当地称阎家沟),家中有两个孩子,是新丰煤矿的一名放顶工,当日是早上8点班下的井,发生事故时正在15工作面进行作业,死亡后被拉到登封市某医院。
知情人还透露,矿上给袁怀有家里拿3万元的安葬费,赔偿180万元,钱已经到位了,双方保密协议已签,4月28日上午埋葬于大金店镇书堂沟村。
同时,袁怀有之后27日发生的另一起事故也逐渐浮出水面。2015年4月27日上午,在将近中午时,同样是塌方导致一名矿工当场死亡,死亡后也被拉到登封市某医院。死者为:耿国栋,身份证号:410103197208090619,今年42岁,登封市大金店镇海眼村人11组人, 也获赔180万元。
随后,记者前往大金店镇海眼村,多名村民证实,袁怀有与耿国栋二人确实在新丰煤矿上被砸 死了,死者家属分别各领到180万元的赔偿款。
知情人还称,新丰煤矿以及豫联集团下属其他煤矿,由于当地主管部门的庇护,瞒报事故已经不是一回两回了。
根据国家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丰煤矿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不但没有上报主管部门,也未停产整改查找原因避免再发事故,反而是逃避责任瞒报私了和威 逼 利 诱知情村民封口,这种故意瞒报事故伤亡情况,延误事故调查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记者在网上搜索查阅发现,媒体对登封豫联煤业公司瞒报事故的报道充满了屏幕,其中有《河南登封金星煤矿9月23日矿难,5人死亡瞒报3人》、《河南登封:豫联中山新丰煤矿42天发生两起事故疑瞒报》等相关报道。
《中华新闻通讯社》5月18日收到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反馈称:"近期煤炭经营形势严峻,企业经营极度困难,新丰煤矿为促进生产保生存,实施了组织机构改革,富余人员分流等措施,在挖潜增效的同时,也使部分分流人员与企业产生矛盾,向社会传递了不实信息,给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希望媒体能为我们传递正能量,不要让个别人利用媒体和政府之力而达到个人目的。"
媒体报道和知情人举报是有限的,不知在这背后还隐藏着多少未公开的秘密。一起起事故都是血的教训,登封市发展煤炭经济,难道都要用矿工的生命来换取?这值得当地领导深思。
希望本文能引起河南省郑州市相关部门的重视,深入调查此事,严惩相关责任人,给广大群众一个交代。针对此事进展,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敬请关注系列报道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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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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