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房管局颁发两个《房屋所有权证书》引发的官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房管局颁发两个《房屋所有权证书》引发的官司
2011年3月22日,乌审旗的边生花、常达来分别与乌海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金丰地产公 司”)签订了两份内容完全一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金丰地产公 司将其开发的位于乌审旗嘎鲁图镇的水云商厦底商西边第一间、地上五层分别出 售给边生花、常达来二人,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属框架结构,层高为五层,地 下一层,其中合同第三 条第五款约定: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大约为1821平方米;常达来与金丰地产公 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与边生花的合同内容完全一致,但两份合同均并未约定边生花、常达来二人最终的房产归属形态。
合同签订后,边生花、常达来分别向金丰地产公 司支付了50%的房 价款,共计约10078000余元,剩余50%的价款双方约定按国 家贷 款规定办 理按揭贷 款偿还。
2011年8月14日,常达来、边生花与白杰签订《售房合同》,就乌审旗水云商厦一层及五层转卖给申请人白杰,价 格为4800元/平米,付 款方式为: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四日生效,十日内支付二百万元,三十日内支付全款(备注:白杰只支付银 行首付 款,即买房 价款的50%,剩余按揭贷 款)
2012年3月22日,金丰地产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高广平以个人名义与白杰签订了一份《楼梯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高广平将水云商厦一层到五层楼梯间出 售给白杰,并办 理房产证,高广平另给白杰六楼(后知违规建筑)50平米的一间办公室作为公摊补偿。承诺白杰将永久使用,从一层到五层的楼梯间的消防通道,其他楼层人员除消防应急可以疏散之外,平时不得使用本楼梯。至此,高广平违反法 律规定,将本应属于业主共有的消防通道,楼梯等公摊部分,出卖给了白杰。
2012年,金丰地产公 司通知边生花、白杰办 理交房手续及银 行抵 押 贷 款事务,而当时边生花、白杰考虑到水云商厦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条件,于是拒绝了金丰地产公 司的这一不合理请求,由于边生花、白杰“不配合办 理贷 款”,开发商无法收到50%的销 售款,于是将边生花、白杰告上法庭。而被告边生花、白杰在申请法 院调取证据的时候却发现,除了自己手中的购房合同以外,房管局电脑系统里面备案的合同,却是另外一份伪 造的,签 名都不是自己的笔迹。然而,金丰地产公 司却瞒着边生花、白杰,私自伪 造了另外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事先约定好的每平米4200元擅自更改为每平米2300元 )向房产局提 供虚假材料,欲对水云商厦进行初始登记。2012年4月16日,乌审旗房屋管理局也颁发了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200419号《房屋所有权证 书》。然而,让人意外的是,2013年8月6日,乌审旗房屋管理局针对同一座水云商厦,又颁发了一份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313016О8号《房屋所有权证 书》。至此,水云商厦现存有两份《房屋所有权证 书》。
据此,边生花、白杰在一审、二审期间据理力争,认为被金丰地产公 司不得出 售消防通道、楼梯等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金丰地产公 司更不得将该部门公摊面积计入房产证中。然而,金丰地产公 司这一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一、二审法 院的重视,一、二审法 院径直认定金丰地产公 司出卖公摊面积的行为属合法行为,据此支持了金丰地产公 司的所有诉 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规定:“除法 律、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据此规定可知,消防通道、楼梯、建筑物的基础等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对外出 售。而本案中,被金丰地产公 司向常达来、边生花出 售的水云商厦西边第一间,正是整个楼层消防通道、楼梯等共有部分,根据上述规定,该出卖行为属无效情形。而一、二审法 院却认为该出卖行为属双方的真 实意思表示,故此认定该协议属有效协议。殊不知协议有效与否除双方意思表示真 实外,其内容亦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而边生花、白杰与被金丰地产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高广平之间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的《楼梯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完全属于法 律、法规所禁止性 行 为,显属无效协议。一、二审法 院判 决适用法 律完全错误。
据了解在上级部门的关注下,乌审旗地税局对水云商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彻查。该房企没有给地税部门提 供账目,但稽查人员从其他途径核定了该项目的涉税金额,并且做出了收缴和处罚,但开发商还欠税款600多万,没有能力履行。
由于开发商不提 供账目,税务机 关有权依法核定税收。地税局根据当年、当地房地产销 售价 格,算出其总销 售额,再结合此前开发商申报的税收,决定查补税费574万元,滞纳金63万元,罚款279万元,总计916万元。
现在已经执行征收300万元,其他剩余600多万元,开发商已经无力缴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另一条:偷税数额占应纳 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 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 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虽然大家都知道我 国房地产项目违法违规现象不少,但乌审旗水云商厦一栋楼就存在偷税漏税、违规建筑、买卖消防通道、签订阴阳合同、冒充购房者提 供虚假材料办 理房产证,这么多问题还是不免令人震 惊。这说明当地房地产开发商很“任性”,相关法 律法规未能有效约束他们。房地产是我 国腐 败高发领域之一,很多开发商之所以敢违法,是因为有某些官 员在背后“撑腰”。因而,这样的事情是否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是否能引起相关部门发现腐 败线索,是否挖出项目违法背后的所有“蛀虫”,依法惩治腐 败。
监 管部门要主动对水运商厦存在的问题“揭丑”、“开刀”,纪 委部门应重视在日常的房产项目监 管工作中,干预、插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领 导干 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我们希望乌审旗住建部门和地方政 府也能鼓足勇气,狠治房地产违法开发。
合同签订后,边生花、常达来分别向金丰地产公 司支付了50%的房 价款,共计约10078000余元,剩余50%的价款双方约定按国 家贷 款规定办 理按揭贷 款偿还。
2011年8月14日,常达来、边生花与白杰签订《售房合同》,就乌审旗水云商厦一层及五层转卖给申请人白杰,价 格为4800元/平米,付 款方式为: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四日生效,十日内支付二百万元,三十日内支付全款(备注:白杰只支付银 行首付 款,即买房 价款的50%,剩余按揭贷 款)
2012年3月22日,金丰地产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高广平以个人名义与白杰签订了一份《楼梯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高广平将水云商厦一层到五层楼梯间出 售给白杰,并办 理房产证,高广平另给白杰六楼(后知违规建筑)50平米的一间办公室作为公摊补偿。承诺白杰将永久使用,从一层到五层的楼梯间的消防通道,其他楼层人员除消防应急可以疏散之外,平时不得使用本楼梯。至此,高广平违反法 律规定,将本应属于业主共有的消防通道,楼梯等公摊部分,出卖给了白杰。
2012年,金丰地产公 司通知边生花、白杰办 理交房手续及银 行抵 押 贷 款事务,而当时边生花、白杰考虑到水云商厦根本不具备交房的条件,于是拒绝了金丰地产公 司的这一不合理请求,由于边生花、白杰“不配合办 理贷 款”,开发商无法收到50%的销 售款,于是将边生花、白杰告上法庭。而被告边生花、白杰在申请法 院调取证据的时候却发现,除了自己手中的购房合同以外,房管局电脑系统里面备案的合同,却是另外一份伪 造的,签 名都不是自己的笔迹。然而,金丰地产公 司却瞒着边生花、白杰,私自伪 造了另外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事先约定好的每平米4200元擅自更改为每平米2300元 )向房产局提 供虚假材料,欲对水云商厦进行初始登记。2012年4月16日,乌审旗房屋管理局也颁发了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21200419号《房屋所有权证 书》。然而,让人意外的是,2013年8月6日,乌审旗房屋管理局针对同一座水云商厦,又颁发了一份蒙房权证乌审旗字第1300313016О8号《房屋所有权证 书》。至此,水云商厦现存有两份《房屋所有权证 书》。
据此,边生花、白杰在一审、二审期间据理力争,认为被金丰地产公 司不得出 售消防通道、楼梯等本应属于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金丰地产公 司更不得将该部门公摊面积计入房产证中。然而,金丰地产公 司这一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一、二审法 院的重视,一、二审法 院径直认定金丰地产公 司出卖公摊面积的行为属合法行为,据此支持了金丰地产公 司的所有诉 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规定:“除法 律、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以及《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据此规定可知,消防通道、楼梯、建筑物的基础等共有部分,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对外出 售。而本案中,被金丰地产公 司向常达来、边生花出 售的水云商厦西边第一间,正是整个楼层消防通道、楼梯等共有部分,根据上述规定,该出卖行为属无效情形。而一、二审法 院却认为该出卖行为属双方的真 实意思表示,故此认定该协议属有效协议。殊不知协议有效与否除双方意思表示真 实外,其内容亦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而边生花、白杰与被金丰地产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高广平之间于2012年3月22日签订的《楼梯协议书》所涉及的内容完全属于法 律、法规所禁止性 行 为,显属无效协议。一、二审法 院判 决适用法 律完全错误。
据了解在上级部门的关注下,乌审旗地税局对水云商厦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彻查。该房企没有给地税部门提 供账目,但稽查人员从其他途径核定了该项目的涉税金额,并且做出了收缴和处罚,但开发商还欠税款600多万,没有能力履行。
由于开发商不提 供账目,税务机 关有权依法核定税收。地税局根据当年、当地房地产销 售价 格,算出其总销 售额,再结合此前开发商申报的税收,决定查补税费574万元,滞纳金63万元,罚款279万元,总计916万元。
现在已经执行征收300万元,其他剩余600多万元,开发商已经无力缴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另一条:偷税数额占应纳 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 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 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虽然大家都知道我 国房地产项目违法违规现象不少,但乌审旗水云商厦一栋楼就存在偷税漏税、违规建筑、买卖消防通道、签订阴阳合同、冒充购房者提 供虚假材料办 理房产证,这么多问题还是不免令人震 惊。这说明当地房地产开发商很“任性”,相关法 律法规未能有效约束他们。房地产是我 国腐 败高发领域之一,很多开发商之所以敢违法,是因为有某些官 员在背后“撑腰”。因而,这样的事情是否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是否能引起相关部门发现腐 败线索,是否挖出项目违法背后的所有“蛀虫”,依法惩治腐 败。
监 管部门要主动对水运商厦存在的问题“揭丑”、“开刀”,纪 委部门应重视在日常的房产项目监 管工作中,干预、插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领 导干 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我们希望乌审旗住建部门和地方政 府也能鼓足勇气,狠治房地产违法开发。
onelovemm- 帖子数 : 745
注册日期 : 14-07-28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