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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加强审判监督 推进实现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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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xuanxuan5218 周三 四月 29, 2015 9:01 pm

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关系宪法和法律贯彻和实施,做好审判监督工作对推进实现公正与效率意义重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申字0113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关系到妨害诉讼行为应当惩罚还是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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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我们进行了深入了解:
  再审申请人刘春华(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980年1月1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万福祥典当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环保局北侧。
  刘春华对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刘春华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鄂尔多斯万福祥典当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妨害诉讼的证据,鄂尔多斯万福祥典当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证明恶意磋商,将诉讼保全财产转移给案外第三人姬广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庭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鄂尔多斯万福祥典当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刘春华主张的新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三)、(六)、(十三)项之规定应当裁定再审,依法提审或者指定其他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对鄂尔多斯万福祥典当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妨害诉讼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鄂尔多斯万福祥典当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妨害诉讼的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姬广亮、蒋润岐、张瑞出庭接受质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未通知第三人姬广亮、蒋润岐、张瑞出庭接受质询,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申字01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春华再审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申字01130号民事裁定书应当载明对刘春华提供的证据证明:鄂尔多斯万福祥典当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妨害诉讼将诉讼保全财产转移案外人姬广亮不予采信说明理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申字01130号民事裁定书对刘春华提供再审的新证据不予采信未予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希望引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党委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审判监督,提高审判质量,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裁定再审,对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政令畅通,依法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

xuanxuan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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