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法院徇私枉法,办案如同烙馅饼(转载)
山西省高级法院徇私枉法,办案如同烙馅饼(转载)
公然认定国家公务员投资入股煤矿合法
乡办集体煤矿无端被判赔2000多万元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以下简称三脚沟煤矿)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政府全额投资设立的集体企业,2012年4月6日被胡俊龙(国家公务员,系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以投资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在三脚沟煤矿明确答辩称“未与卢俊龙在2007年11月24日于太原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未收到卢俊龙1200万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系卢俊龙伪造;退一步讲,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也因卢俊龙系国家公务员,却违反《公务员法》以及2005年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投资入股煤矿,不准经商办企业’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情况下,太原中院仍认定卢俊龙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并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判决:1、三脚沟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卢俊龙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4月6日止按中国人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三脚沟煤矿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俊龙违约金360万元。
三脚沟煤矿于2011年1月11日收到太原中院这一判决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提出上诉,山西高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晋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认为卢俊龙提出其向三脚沟煤矿投资1200万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逐判决: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2、驳回卢俊龙的诉讼请求。山西高院这一终审判决作出后,案件的是非曲直本已有了定论,但虽知山西省检察院却于2011年11月24日向山西高院出具了1份检察建议(该监察建议作出前未依法通知三脚沟煤矿进行答辩并提供证据,仅凭信卢俊龙的一面之词作出)建议山西高院再审此案,山西高院接到这一建议后,反正速度惊人,司法效率超快,先是在极短时间内(于2011年12月6日)即下达再审裁定,裁定再审此案,随后又迅速开庭审理本案(于2011年12月20日),并于2012年1月12日神速下判,判决:1、撤销本院在2011年6月24日作出的(2011)晋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2、维持太原中院(2011)并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整个办案过程如同烙馅饼,翻上翻下,忽左忽右,在两次判决中,同一个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该判决公然违反国家规定,认定卢俊龙这一国家公务员投资入股煤矿的行为合法,公然采信卢俊龙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秉承个别领导意志、歪曲事实、玩弄法律于鼓掌之间,置法律的尊严于不顾,悍然判决三脚沟煤矿这一集体企业平白无故返还卢俊龙本息、违约金合计2100万元,给三脚沟煤矿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这样一个荒唐的、现代版的糊涂僧乱判糊涂案式的判决,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样的人有如此大的能量,能让山西高院这一堂堂一省最高审判机关在一个多月时间里推翻自己作出的终审判决,自己打自己的耳光,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硬生生确认为客观存在,置国家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投资入股煤矿的禁令于不顾,公然认定所谓《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山西高院如此判决不是枉法判决又是什么?山西高院办案如同烙馅饼,造成的危害不仅仅是给三脚沟煤矿这集体企业造成了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更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荡然无存,俗话说:人在做,天在看,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坚信本案情终将大白于天下!神圣的法律终将还三脚沟煤矿一个公道!
2012年12月8日
附!1、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再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
5、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执字第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乡办集体煤矿无端被判赔2000多万元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以下简称三脚沟煤矿)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政府全额投资设立的集体企业,2012年4月6日被胡俊龙(国家公务员,系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以投资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在三脚沟煤矿明确答辩称“未与卢俊龙在2007年11月24日于太原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未收到卢俊龙1200万元转让款,《股权转让协议》系卢俊龙伪造;退一步讲,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也因卢俊龙系国家公务员,却违反《公务员法》以及2005年8月30日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投资入股煤矿,不准经商办企业’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情况下,太原中院仍认定卢俊龙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并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判决:1、三脚沟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卢俊龙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4月6日止按中国人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三脚沟煤矿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俊龙违约金360万元。
三脚沟煤矿于2011年1月11日收到太原中院这一判决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提出上诉,山西高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晋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认为卢俊龙提出其向三脚沟煤矿投资1200万元的主张证据不足,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逐判决: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2、驳回卢俊龙的诉讼请求。山西高院这一终审判决作出后,案件的是非曲直本已有了定论,但虽知山西省检察院却于2011年11月24日向山西高院出具了1份检察建议(该监察建议作出前未依法通知三脚沟煤矿进行答辩并提供证据,仅凭信卢俊龙的一面之词作出)建议山西高院再审此案,山西高院接到这一建议后,反正速度惊人,司法效率超快,先是在极短时间内(于2011年12月6日)即下达再审裁定,裁定再审此案,随后又迅速开庭审理本案(于2011年12月20日),并于2012年1月12日神速下判,判决:1、撤销本院在2011年6月24日作出的(2011)晋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2、维持太原中院(2011)并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整个办案过程如同烙馅饼,翻上翻下,忽左忽右,在两次判决中,同一个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该判决公然违反国家规定,认定卢俊龙这一国家公务员投资入股煤矿的行为合法,公然采信卢俊龙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秉承个别领导意志、歪曲事实、玩弄法律于鼓掌之间,置法律的尊严于不顾,悍然判决三脚沟煤矿这一集体企业平白无故返还卢俊龙本息、违约金合计2100万元,给三脚沟煤矿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这样一个荒唐的、现代版的糊涂僧乱判糊涂案式的判决,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样的人有如此大的能量,能让山西高院这一堂堂一省最高审判机关在一个多月时间里推翻自己作出的终审判决,自己打自己的耳光,把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硬生生确认为客观存在,置国家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投资入股煤矿的禁令于不顾,公然认定所谓《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山西高院如此判决不是枉法判决又是什么?山西高院办案如同烙馅饼,造成的危害不仅仅是给三脚沟煤矿这集体企业造成了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更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荡然无存,俗话说:人在做,天在看,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坚信本案情终将大白于天下!神圣的法律终将还三脚沟煤矿一个公道!
2012年12月8日
附!1、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并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
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再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
5、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并执字第4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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