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失独母亲陶淑珍追寻医疗黑幕掩盖下亡儿的死亡真相!
一个失独母亲陶淑珍追寻医疗黑幕掩盖下亡儿的死亡真相!
导语:2012年3月31日凌晨01时30分在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红绿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范忠清、陶淑珍的儿子范朋被惠阳交警大队一中队长杨志伟驾驶的粤L53232号小型车辗压致伤,经送惠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3月31日凌晨2时20分钟死亡。 范朋死亡时交警部门从其身上查获其身份证、电话,范朋的电话储明有“爸爸”和“妈妈”的电话。而且范朋的身份证地址离医院仅有2公里路程。可是奇葩的是:处理现场的交警既不打电话通知死者家属,又不按死者身份证地址通知家属到医院处理后事和给见亲人一面。交警部门而是在范朋死亡后50分钟内匆匆忙忙的把范朋的尸体送到惠东县火葬场后于凌晨4点40分才打电话通知家属。当范朋父母赶到医院和火葬场要求见儿子一面时被拒绝。直到当天下午4点多钟后才给家属看遗体。。。。。。
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者是惠阳交警的中队长,惠阳交警为了避嫌,按照有关规定经上级交警部门指定大亚湾交警大队处理。2012年4月2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惠湾公交认字[A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2年3月31日凌晨01时30分在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儿子范朋被杨志伟(惠阳交警大队一中队长)驾驶的粤L53232号小型车辗压致伤,经送被告惠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认定杨志伟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
根据惠阳区人民医院2012年3月31日出具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注:无编号)记载原告儿子范朋于当天凌晨1时50分入诊抢救,2时10分钟即被宣告死亡。2时20分时又对范朋遗体进行“会诊”?
根据2013年8月13日广东省医学会广东医鉴[2013]05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认定被告病历未记录用药,存在“医疗过失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
根据惠东县殡仪馆派车接送遗体《交接单》编号0002375号记录,惠东县殡仪馆交接范朋尸体的到达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凌晨3时05分。
然而,死者家属不服广东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惠阳区人民医院2时10宣告范朋死亡,2时20分又对范朋尸体进行会诊,这种大白天说成是黑夜的事不能被说成是笔误或者是病历书写不规范的问题。而且惠阳交警在明明可以及时通知的情况下而不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而且死者家属到火葬场后要求见范朋尸体都不让其见。认为这是医院在配合交警造虚假病历掩盖真相。 为此死者的母亲陶淑珍于近日已经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违法。
以下是死者父母起诉惠阳区人民医院的主要争议焦点
(1)被告惠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范朋病历造假故意隐瞒真相
根据被告出具病历记录,患者范朋在案发当天2时10分钟已告死亡,又在2时20分记录医院还给范朋遗体进行“会诊”。而且没有记录具体的用药过程,所述死亡与诊疗时间颠倒。是本案的主要争议之一。虽然惠州市、广东省和中华医学会均对范朋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该三级鉴定均认定:第一医方(被告)不存在医疗事故责任。第二,医方没有用药记录为医疗过失,病历书写不规范,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的鉴定。但是,原告认为是:规范是指书写的格式问题,被告的诊疗与死亡时间记录颠倒不是存在不规范问题,而是故意造假问题。作为一个专业医生是不可能把2时10分钟已宣告死亡的范朋遗体,在2时20分再以“患者”身份进行会诊。就如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把大白天说成是黑夜的道理一样。就此问题原告多次到被告要求面见书写病历医生作出解释均被拒绝。不接受原告的质询,医方也不给任何解释。更有甚者的是,被告医方对原告这一合理诉求竟然恶人先告状,报警和动用保安驱逐原告离开。由此可见,被告涉嫌对范朋医疗病历存在恶意造假掩盖真相行为。
(2),被告未通知原告到场便将范朋遗体送惠东县火葬场。涉嫌掩盖范朋的死亡真相。
“3.31”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儿子范朋被送往被告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执勤的警察已经从范朋身上查获到范朋手机和身份证。范朋的手机上储存有两原告(爸爸,妈妈)联系电话,身份证上的地址也是原告居住地址——惠阳区淡水上塘居委会石坑村环卫局宿舍301号。距离被告医院约2个公里的路程。范朋死亡后,被告在能够及时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而故意不通知原告到医院见儿子的遗体,就急不可待把范朋遗体送到惠东火葬场,至凌晨4时35分惠阳交警才打电话通知原告。直至当天下午惠阳交警做好一切的掩盖工作后在原告多次强烈的要求下才带原告到惠东县火葬场见儿子范朋的遗体。剥夺了原告对亲人遗体的知情权和遗体处置权。被告的行为不但存在违法。而且原告认为被告在能够通知而故意不通知原告到场的行为是为了拖延腾出足够的时间掩盖范朋死亡不可告人的真相。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惠阳区人民医院作为国家三级医疗机构,所有从业的医生都是经过考核的专业医生,是不可能出现给已经宣告死亡的遗体会诊的这样一个极低级的失误。
由于本案的肇事人杨志伟是惠阳交警大队的中队长,其姐夫又是被告惠阳区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因其肇事人背景的特殊性,完全具备伪造虚假病历掩盖范朋死亡真相的有利条件。
原告只是一个普通的环卫工作人员,开始时因对病历上的一些医学专业术语不懂,加上事故初发生时原告均沉浸在丧子的悲痛之中,没有发现病历造假问题。所以,原告是按照正常交通事故和正常的诊疗死亡情况接受了肇事者杨志伟的赔偿。虽然肇事方给予原告的赔偿是超过了正常的赔偿标准。但是,后来当我们发现《病历》存在的严重问题后,自从事故发生三年多以来,因怀疑病历造假问题,故意不通知死者家属转移范朋遗体问题。使原告精神上长期陷入巨大的痛苦之中。我们夫妻为了寻找儿子范朋死亡真相、寻找儿子2时10分被宣告死亡,2时20分又再次诊疗,3时零5分就把范朋的遗体送到惠东殡仪馆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像一个魔咒一样在折磨着原告。为此,原告自发现病历造假一年多来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控告、申诉几十次;向惠州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申请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共花费车旅费、人工费、鉴定费共计三十多万元。综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为了追寻儿子范朋的事故真相和医疗真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能摒弃以鉴代判的司法陋习,秉持司法独立公正的司法新理念,为原告查清被告病历造假真相、查清被告在能够通知原告而故意不及时通知,擅自处理范朋遗体,侵犯了范朋家属的遗体处理权。为此,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30万元。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的诉讼费用。还原告一个公道。
综上,笔者曾经受范忠清、陶淑珍夫妇委托就惠阳区人民医院范朋2时10分宣告死亡为何2时20分又对范朋尸体进行会诊的病历问题找医院医务科的领导了解情况。我们提出要见书写病历的医生遭拒绝,我们要求医务科的领导作出解释也遭拒绝!医务科的领导还扯高气扬的口气对家属说“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一切以鉴定为准。”,据死者父母说,之前他们也曾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医院不但不回答问题,还叫来保安把家属赶出医院。笔者认为:医院方如此对待死者家属至少在医德道义上已经失去了底线。作为死者家属他对儿子确实的死亡时间有知情权。家属要求面见书写病历的医生,要求医院对2时10分死亡后2时20又对范朋尸体进行会诊作出解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医院方应该对家属作出明确的交代。 然而,医方持强凌弱,用冷漠傲慢的态度对待死者家属甚至流氓式的手段不回答家属的问题,蛮不讲理,并指使保安驱赶家属是绝对错误的。
笔者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应对惠阳区人民医院范朋病历涉嫌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揭开范朋死亡的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以告慰死者亡灵。
范忠清、陶淑珍委托代理人 张啸天
2015年3月 30日
事故发生后,由于肇事者是惠阳交警的中队长,惠阳交警为了避嫌,按照有关规定经上级交警部门指定大亚湾交警大队处理。2012年4月24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惠湾公交认字[A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2年3月31日凌晨01时30分在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北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儿子范朋被杨志伟(惠阳交警大队一中队长)驾驶的粤L53232号小型车辗压致伤,经送被告惠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认定杨志伟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
根据惠阳区人民医院2012年3月31日出具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注:无编号)记载原告儿子范朋于当天凌晨1时50分入诊抢救,2时10分钟即被宣告死亡。2时20分时又对范朋遗体进行“会诊”?
根据2013年8月13日广东省医学会广东医鉴[2013]05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认定被告病历未记录用药,存在“医疗过失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
根据惠东县殡仪馆派车接送遗体《交接单》编号0002375号记录,惠东县殡仪馆交接范朋尸体的到达时间为2012年3月31日凌晨3时05分。
然而,死者家属不服广东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惠阳区人民医院2时10宣告范朋死亡,2时20分又对范朋尸体进行会诊,这种大白天说成是黑夜的事不能被说成是笔误或者是病历书写不规范的问题。而且惠阳交警在明明可以及时通知的情况下而不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而且死者家属到火葬场后要求见范朋尸体都不让其见。认为这是医院在配合交警造虚假病历掩盖真相。 为此死者的母亲陶淑珍于近日已经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医院违法。
以下是死者父母起诉惠阳区人民医院的主要争议焦点
(1)被告惠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范朋病历造假故意隐瞒真相
根据被告出具病历记录,患者范朋在案发当天2时10分钟已告死亡,又在2时20分记录医院还给范朋遗体进行“会诊”。而且没有记录具体的用药过程,所述死亡与诊疗时间颠倒。是本案的主要争议之一。虽然惠州市、广东省和中华医学会均对范朋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该三级鉴定均认定:第一医方(被告)不存在医疗事故责任。第二,医方没有用药记录为医疗过失,病历书写不规范,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的鉴定。但是,原告认为是:规范是指书写的格式问题,被告的诊疗与死亡时间记录颠倒不是存在不规范问题,而是故意造假问题。作为一个专业医生是不可能把2时10分钟已宣告死亡的范朋遗体,在2时20分再以“患者”身份进行会诊。就如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把大白天说成是黑夜的道理一样。就此问题原告多次到被告要求面见书写病历医生作出解释均被拒绝。不接受原告的质询,医方也不给任何解释。更有甚者的是,被告医方对原告这一合理诉求竟然恶人先告状,报警和动用保安驱逐原告离开。由此可见,被告涉嫌对范朋医疗病历存在恶意造假掩盖真相行为。
(2),被告未通知原告到场便将范朋遗体送惠东县火葬场。涉嫌掩盖范朋的死亡真相。
“3.31”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儿子范朋被送往被告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执勤的警察已经从范朋身上查获到范朋手机和身份证。范朋的手机上储存有两原告(爸爸,妈妈)联系电话,身份证上的地址也是原告居住地址——惠阳区淡水上塘居委会石坑村环卫局宿舍301号。距离被告医院约2个公里的路程。范朋死亡后,被告在能够及时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而故意不通知原告到医院见儿子的遗体,就急不可待把范朋遗体送到惠东火葬场,至凌晨4时35分惠阳交警才打电话通知原告。直至当天下午惠阳交警做好一切的掩盖工作后在原告多次强烈的要求下才带原告到惠东县火葬场见儿子范朋的遗体。剥夺了原告对亲人遗体的知情权和遗体处置权。被告的行为不但存在违法。而且原告认为被告在能够通知而故意不通知原告到场的行为是为了拖延腾出足够的时间掩盖范朋死亡不可告人的真相。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惠阳区人民医院作为国家三级医疗机构,所有从业的医生都是经过考核的专业医生,是不可能出现给已经宣告死亡的遗体会诊的这样一个极低级的失误。
由于本案的肇事人杨志伟是惠阳交警大队的中队长,其姐夫又是被告惠阳区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因其肇事人背景的特殊性,完全具备伪造虚假病历掩盖范朋死亡真相的有利条件。
原告只是一个普通的环卫工作人员,开始时因对病历上的一些医学专业术语不懂,加上事故初发生时原告均沉浸在丧子的悲痛之中,没有发现病历造假问题。所以,原告是按照正常交通事故和正常的诊疗死亡情况接受了肇事者杨志伟的赔偿。虽然肇事方给予原告的赔偿是超过了正常的赔偿标准。但是,后来当我们发现《病历》存在的严重问题后,自从事故发生三年多以来,因怀疑病历造假问题,故意不通知死者家属转移范朋遗体问题。使原告精神上长期陷入巨大的痛苦之中。我们夫妻为了寻找儿子范朋死亡真相、寻找儿子2时10分被宣告死亡,2时20分又再次诊疗,3时零5分就把范朋的遗体送到惠东殡仪馆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像一个魔咒一样在折磨着原告。为此,原告自发现病历造假一年多来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控告、申诉几十次;向惠州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申请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共花费车旅费、人工费、鉴定费共计三十多万元。综上被告的行为给原告为了追寻儿子范朋的事故真相和医疗真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能摒弃以鉴代判的司法陋习,秉持司法独立公正的司法新理念,为原告查清被告病历造假真相、查清被告在能够通知原告而故意不及时通知,擅自处理范朋遗体,侵犯了范朋家属的遗体处理权。为此,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30万元。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的诉讼费用。还原告一个公道。
综上,笔者曾经受范忠清、陶淑珍夫妇委托就惠阳区人民医院范朋2时10分宣告死亡为何2时20分又对范朋尸体进行会诊的病历问题找医院医务科的领导了解情况。我们提出要见书写病历的医生遭拒绝,我们要求医务科的领导作出解释也遭拒绝!医务科的领导还扯高气扬的口气对家属说“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一切以鉴定为准。”,据死者父母说,之前他们也曾多次找医院讨说法医院不但不回答问题,还叫来保安把家属赶出医院。笔者认为:医院方如此对待死者家属至少在医德道义上已经失去了底线。作为死者家属他对儿子确实的死亡时间有知情权。家属要求面见书写病历的医生,要求医院对2时10分死亡后2时20又对范朋尸体进行会诊作出解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医院方应该对家属作出明确的交代。 然而,医方持强凌弱,用冷漠傲慢的态度对待死者家属甚至流氓式的手段不回答家属的问题,蛮不讲理,并指使保安驱赶家属是绝对错误的。
笔者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应对惠阳区人民医院范朋病历涉嫌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揭开范朋死亡的真相,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以告慰死者亡灵。
范忠清、陶淑珍委托代理人 张啸天
2015年3月 30日
onelovemm- 帖子数 : 745
注册日期 : 14-07-28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