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徐水:村民遭雇凶殴打 不服判决 上诉六年无果
河北徐水:村民遭雇凶殴打 不服判决 上诉六年无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对平安建设高度重视,提出了建设平安中国的战略目标。更是在去年做出重要批示:“法制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十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这些犯罪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源头败坏了。”最重要的是,它还透支着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以及对法制的信仰。
“自从出事后,我的家人一直遭受不明身份人的骚扰,往院里仍砖头,出门遭尾随,莫名其妙的人敲门,等打开房门时,却是什么人都没有。。。。。为了讨要一个公道的说法,为了让家里人能过上一份安静的日子,六年来,我一直在检察院,法院,政协,人大等各个部门奔走。”顾长春忧心冲冲地说,因为事情,现在还没有一个令他满意的说法。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遂成镇张华村的村民顾长春就遭遇了这样的不公。因为质疑执法单位的不公正审理和监督,导致了9名百姓身体受伤和财物受损,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没有得到依法处理。6年后的今天,作为9名受害人其中之一的顾长春,仍在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断奔波。
2009年3月11日,顾长春和妻子王冬梅驾驶一辆现代越野车至张华村村南,就被十余名身份不明的人团团围住。据顾长春回忆,这群人先是用棒球棍狠砸越野车,待车窗被砸坏后便开始用棒球棍击打他和妻子,夫妻俩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不仅如此,由于案发当天正值张华村庙会期间,现场人员极多。顾长春遭受突然袭击后,无法正常控制正在行驶的汽车,将赶庙会的数名村民刮倒擦伤,致使数辆自行车、摩托车被压倒损坏。
2010年12月,经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得知,原告顾长春与同村的被告人张银,因与顾长春有生意上的利益冲突,便出资25000元找人报复原告。经审理,被告人张银、张立军、王念忠、韩书森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上述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长春经济损失23110元。
整个案件的审定看起来似乎公正合理,犯罪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罚,顾长春也得到了赔偿。但只有顾长春却说,徐水县检察院与法院在办理上述两起刑事案件时并不公正,甚至还涉嫌包庇犯罪分子张银并为其开脱。
他认为:第一徐水法院主审法官刘玉峰在审理中未考虑认定张银的组织指挥作用,对张银的判决量刑畸轻,严重背离罪责相一致原则,纵容包庇了犯罪分子张银。第二,在公安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曾两次委托徐水县物价局对被砸毁的车辆进行价格鉴定,两次鉴定的总额为68582元。但徐水检察院为达到开脱张银罪责的目的,对第二次鉴定的45472元不予认定,致使犯罪分子张银重罪轻判。
而就此案,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案件确实有几个关键问题事实不清。比如争议较大的车辆被损坏数额不清的问题。他指出,本案中公诉机关只向法院提交了徐水县物价局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对于物价局徐价涉字2010第2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未提交。徐价涉字2010第2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是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补充,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只是对汽车外表损坏的部位进行鉴定,并未对该车内部进行拆解和鉴定,故此份鉴定结论不全。而从受害人顾长春修理车辆所发生的费用88000元来看,与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23110元的数额相比,也是差距非常之大,由此更说明41号价格鉴定结论认定的数额不清。
法院依据2009第41号鉴定结论认定车辆被损失数额,就会与实际损坏数额严重不符,对受害人顾长春极其不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数额,也不利于准确的对被告人量刑,从而导致量刑过轻,进而导致放纵了犯罪。
另外,现场勘察照片也显示,被告人是在闹市区对正在驾驶汽车的顾长春及妻子实施围、堵、打、砸等暴力行为,完全不顾及老百姓的生命安危。导致9位老百姓身体受伤和财物受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刘君红、王树江作为公诉机关,却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进行起诉,这对被告人及其受到伤害的百姓并不公平,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起诉,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顾长春说:“2009年11月5日,犯罪分子张银还出资1万元,指使其外甥张伟利雇用徐万佳、高峰等数名外地人将村民徐金永用统一特制的钢管将腿部扎成轻伤。同时,2007年张华村村民陈雷、徐志明两家先后遭遇火灾,都与这帮犯罪分子有关。”
人们常说,“一个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但不仅仅是如此,一个不公正的审判,也会让犯罪分子继续对法律进行亵渎,影响国家司法制度在公众心目当中的信任度,影响国家建设平安中国的伟大目标。
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十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这些犯罪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源头败坏了。”最重要的是,它还透支着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以及对法制的信仰。
“自从出事后,我的家人一直遭受不明身份人的骚扰,往院里仍砖头,出门遭尾随,莫名其妙的人敲门,等打开房门时,却是什么人都没有。。。。。为了讨要一个公道的说法,为了让家里人能过上一份安静的日子,六年来,我一直在检察院,法院,政协,人大等各个部门奔走。”顾长春忧心冲冲地说,因为事情,现在还没有一个令他满意的说法。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遂成镇张华村的村民顾长春就遭遇了这样的不公。因为质疑执法单位的不公正审理和监督,导致了9名百姓身体受伤和财物受损,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没有得到依法处理。6年后的今天,作为9名受害人其中之一的顾长春,仍在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断奔波。
2009年3月11日,顾长春和妻子王冬梅驾驶一辆现代越野车至张华村村南,就被十余名身份不明的人团团围住。据顾长春回忆,这群人先是用棒球棍狠砸越野车,待车窗被砸坏后便开始用棒球棍击打他和妻子,夫妻俩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不仅如此,由于案发当天正值张华村庙会期间,现场人员极多。顾长春遭受突然袭击后,无法正常控制正在行驶的汽车,将赶庙会的数名村民刮倒擦伤,致使数辆自行车、摩托车被压倒损坏。
2010年12月,经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得知,原告顾长春与同村的被告人张银,因与顾长春有生意上的利益冲突,便出资25000元找人报复原告。经审理,被告人张银、张立军、王念忠、韩书森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上述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长春经济损失23110元。
整个案件的审定看起来似乎公正合理,犯罪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罚,顾长春也得到了赔偿。但只有顾长春却说,徐水县检察院与法院在办理上述两起刑事案件时并不公正,甚至还涉嫌包庇犯罪分子张银并为其开脱。
他认为:第一徐水法院主审法官刘玉峰在审理中未考虑认定张银的组织指挥作用,对张银的判决量刑畸轻,严重背离罪责相一致原则,纵容包庇了犯罪分子张银。第二,在公安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曾两次委托徐水县物价局对被砸毁的车辆进行价格鉴定,两次鉴定的总额为68582元。但徐水检察院为达到开脱张银罪责的目的,对第二次鉴定的45472元不予认定,致使犯罪分子张银重罪轻判。
而就此案,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案件确实有几个关键问题事实不清。比如争议较大的车辆被损坏数额不清的问题。他指出,本案中公诉机关只向法院提交了徐水县物价局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对于物价局徐价涉字2010第2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并未提交。徐价涉字2010第2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是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补充,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只是对汽车外表损坏的部位进行鉴定,并未对该车内部进行拆解和鉴定,故此份鉴定结论不全。而从受害人顾长春修理车辆所发生的费用88000元来看,与徐价涉字2009第41号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23110元的数额相比,也是差距非常之大,由此更说明41号价格鉴定结论认定的数额不清。
法院依据2009第41号鉴定结论认定车辆被损失数额,就会与实际损坏数额严重不符,对受害人顾长春极其不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数额,也不利于准确的对被告人量刑,从而导致量刑过轻,进而导致放纵了犯罪。
另外,现场勘察照片也显示,被告人是在闹市区对正在驾驶汽车的顾长春及妻子实施围、堵、打、砸等暴力行为,完全不顾及老百姓的生命安危。导致9位老百姓身体受伤和财物受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刘君红、王树江作为公诉机关,却以故意损坏财物罪进行起诉,这对被告人及其受到伤害的百姓并不公平,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起诉,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顾长春说:“2009年11月5日,犯罪分子张银还出资1万元,指使其外甥张伟利雇用徐万佳、高峰等数名外地人将村民徐金永用统一特制的钢管将腿部扎成轻伤。同时,2007年张华村村民陈雷、徐志明两家先后遭遇火灾,都与这帮犯罪分子有关。”
人们常说,“一个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但不仅仅是如此,一个不公正的审判,也会让犯罪分子继续对法律进行亵渎,影响国家司法制度在公众心目当中的信任度,影响国家建设平安中国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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