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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纪检委为何包庇违反八项规定的局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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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随风而去 周六 三月 14, 2015 2:30 pm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政 府的招 商引资行为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为加速发展地方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政 府每年都会把这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然而,凡事各有利 弊,如果政 府和企业双方都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那么结果很可能就是双赢;反之就有可能给本来就处于弱 势地位的企业一方带来破 坏性的灾 难。
  
  我公 司是厦门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 司,现通 过网络实 名举 报吉林市林业局在利益面前对招商企业伪 造 假 -证 据并伙同林业各级单位出函干预司法,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吉林市政 府有错不纠尤其是吉林市纪 委接到举 报不监 督不核 查不处 理,不履行监 督责任的情况,希望上级领 导和广大网友关注!
  
  事 件经过是这样的:1998 年在厦洽会上与我公 司结识的吉林市林业局领 导组团多次到我公 司考察,恳求我们到吉林市投资兴业,主动提出希望我们投资吉林市松花江苗圃。当时吉林市松花江苗圃面 临严重的经营困境,连年亏 损,拖 欠职工工 资、医 疗费及集 资款等,无力上缴职工养老保险,对外债务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为使松花江苗圃走出困境,市林业局由市政 府搭建平台组团多次到我公 司与我方洽谈投资事宜。按林业局领 导的话说:“千方百计用最优惠的条件把他(我公 司)拢住,尽量维护咱们自己的利益。”(有市林业局党 组会记录)
  
  经吉林市林业局党组会多次研究、起草、修改、论证后制定了承包合同(证据1)。1998 年11月12日,我公 司与吉林市松花江苗圃签订了《圃地承包合同》(证据2)。按合同约定,厦门同安智龙公 司如约一次性全额缴纳了三十年承包费358万元。吉林市林业局将我公 司所付钱款用于解决松花江苗圃改制及职工工 资、所欠退休金、社 会保险金及所外欠债等问题,解决了当时林业局的特大困难。
  
  从此以后,我公 司投资了数千万元用于苗圃的经营。但是没想到合同正常履行四年之后,厄运降临到了我公 司的头上。2002年丰 满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需要占用部分苗圃地16.871公顷,支付补偿金共计1400余万元。利益当前,作为合同研究、起草、论证、“鉴证”单位的吉林市林业局,态度与此前判若两人。他们一改恳求我公 司来吉投资前的态度,一方面支持松花江苗圃找回已买 断工龄、与苗圃解除了劳动关系的职工,组 织上 访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一方面向吉林省林业厅与国 家林业局做歪 曲事实的汇报以求得上级的支持;另一方面以国有资产流失等名义说我公 司是违 法承 包,《圃地承包合同》无效。
  
  为达到目的,由吉林市林业局牵头,松花江苗圃向吉林省高院申请再审本已在2000年首次诉 讼中已认定的合同成 立下的案 件又一次重新诉 讼。将实属普通园林地的苗圃说成是国 家特种用途林。再审中,最高院曾下发(2003)177号答复,明确“苗圃地使用权人将国有苗圃地发包给他人经营,承包期三十年,但未约定将林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包人,不属于《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证据3)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松花江苗圃与吉林市林业局、吉林省林业厅为部门利益上下形成一条线,求得国 家林业局向法 院发出了关于承包纠纷案 件的函,最终使吉林地方两级法 院为平息矛盾、维护稳定和保护地方利益,做出了与原来判 决完全对立的判 决,判令承包合同无效。
  
  对于这一判定结果,我公 司坚持向最高人 民法 院反映情况,最高人 民法 院非常重视,在审 查后认为再审的判 决存在问题,提 审了此案。但对方为达到胜诉的目的,通 过司法程序将我公 司总经理以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罪名关 押了八个月,妨 碍我公 司在最高人 民法 院出 庭,行使合法权 益,直到最高法 院做出了与原答复不一致的“维持原判”的裁定,才将我公 司的总经理放回。
  
  十多年来,本是由吉林市政 府牵线,吉林市林业局“鉴证”的招 商引资项目,吉林市林业局、松花江苗圃却在占有补偿款的巨大利益驱使下,由吉林省林业厅出面发函,向吉林地方法 院施 压,经吉林市中级法 院、吉林省高院、最高人 民法 院三级法 院五次审理后,以“合同以承包形式规避法 律本质,而本质上属于转让林业使用权,因违背《森林法》的效力性强 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判定合同无效。
  
  我公 司认为此事 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吉林市政 府主体责任不担责。吉林市林业局为达到撕毁合同的目的出具假 -证据,将普通苗圃编造成特种用途林,为使合 同无效,吉林市林业局开始在土地性质上做文章,为了能适应《森林法》第十五条有关特种用途林转让的强 制性规定,他们向省林业厅及国 家林业局报告谎称,我公 司承包的苗圃是转让,把苗圃说成是特种用途林,由于林业行政机 关的证明,最终达到了使合同无效的目的。可笑的是白纸黑字我公 司签订的是明明是承包合同,根本不是土地转让,承包的土地也根本不是特种用途林!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国 务 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 家的特种用途林需报国 务 院批准公布,地方的特 种用途林由省政 府批准公布,其他的特 种用途林由本级人 民政 府批准公布。而松花江苗圃的所谓“特 种用途林”没有任何一级政 府批准公布,因此,吉林市林业局将该苗圃定位特种用途林不符合国 务 院的规定。其次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05)766号“关于丰 满电厂三期反调节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明确证明,征用的14.2901公顷土地是国有农用地,而非特种用途林。再者“特种用途林”要征用十公顷以上,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由国 务 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而2002年松花江苗圃与丰 满发电厂签订占用林地补 偿协议书时,并没有经过国 家林业局审 核。所以说该地本来就不是特 种用途林,林业局背信弃义、见利忘义、说假话、行政出假 -证,严重损害了政 府的社 会形象。整个事 件我们咨询过国 家级法 学机 构,专 家一致认定法 院判 决法 理依据使用错误。
  
  但令人奇怪的是,说我公 司因土地性质签订合同无效的同时,市林业局苗圃与他人如电厂、房地产开发商、道路等签订的合同就有效。说到底,吉林市林业局嘴大如天,同样一块地与我公 司签合同无效。只要给钱,与别的公 司单位签合 同就有效。这就是政 府行政部门的恶 劣行为表现。吉林市政 府明知此事实情,却不管不承担主体责任。可耻啊!
  
  二、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 院,吉林省高级人 民法 院在明知《圃地承包合同》有效;吉林省各级林业厅局出假 -证的情况下,还经过三级法 院五次审理反复判 决,最后还是枉 法裁 判,严重的侵 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吉林市纪 委不履行监 督责任,面对吉林市主体责任有问题不予查 处。我们已将此问题投 诉给中 纪 委,中纪 委转批给吉林省纪 委(信 访室、软环境办都接到过中纪 委批转件),吉林省纪 委又批转给吉林市纪 委,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另外市林业局还有其他两项 违规 违纪问题,1.在八项规定之后吉林市林业局顶风而上,违规购 买豪华日本丰田每台一百多万元的陆地巡洋舰V8吉普车两台。其中一台就由局 长任庆士使用。2.以建培训中心(豪华度假村),以其他名义骗得吉林省财政厅专项资金三千余万元,违规用于建设木质豪华山庄会所供给各级领 导奢侈消费(该楼是全木结构3层,本来市林业局自己有木材不用,却全部从国外进口,造价高昂,装修十分豪华,整个项目在建时没有任何政 府相关部门的批件。)
  
  至今我公 司已举 报两年多了,违法违纪者就是吉林市林业局局 长任庆士,不但没有给予其相应的处分,却被吉林市委重用为市统 战部副部 长。吉林市纪 委李 斌常 委说:“领 导的意见”、“按领 导意见办。”——这是典型的公然包 庇违 纪人员!
  
  今天习书 记党中 央一再强调两个责任,处理解决侵 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吉林市主体责任不担当,吉林市纪 委明知有错不履行监 督责任,我公 司就这样被赶出了吉林市,蒙受了巨大损失!
  
  我公 司反映的情况保证实事求是,有据可查。希望上级纪 委部门能够下来调 查处理,还给全社 会一个公 正的经济、司法环境。此事 件一天不处理我公 司就永远告下去,直到违法违纪者得到公 正的处理!
  
  厦门市同安智龙花果苗木有限公 司
  
  联 系人:孟繁军
  
  联 系电 话:133-8779-4888
  
  2015年3月12日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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