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棚户区改造引发诈骗案续:部分官员遭实名控告
徐州棚户区改造引发诈骗案续:部分官员遭实名控告
徐州市民丁评功因泉山区检察院指控其涉嫌诈骗,泉山区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通过负责拆迁工作的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以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不仅揭开了案件的事实真相,而且更加印证了虚假证件是拆迁工作人员所为。3月2日,丁评功的妻子程建美女士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工作人员却拒绝接收相关材料。
曲折离奇的“丁评功案”
据程女士介绍,自家位于云龙区云东三道街123号一处房屋,房产证标注面积为134.3平方米,因在购房后加盖了洗澡间与厨房,拆迁办实际测量的实际面积为167.63平方米。
程女士回忆,2012年11月,在拆迁该处房屋时,泉山区泰山办事处动迁组副组长王元新为了尽快达成拆迁协议,称可以以“住改非”的方式按政策赔偿。程女士的丈夫丁评功表态:只要合适的赔偿能够达成共识就行。
因拆迁办答应丁评功提出的条件,丁评功在王元新等人的要求下,于2013年2月8日晚上八点多,在拆迁办提供的协议上签字,2013年3月便如愿领到房屋拆迁赔偿款。
2013年11月,王元新再次找到丁评功,商谈其位于云东二道街门面房拆迁事宜,因意见没有达成一致,约定再谈。没过几天,王元新说原已赔偿房屋的房证是假的,计算错了,让丁评功退款。“我丈夫告诉他们,你们说的假房证我从来也没见过,之前的拆迁事务都是按照王元新的要求办理的。”程女士回忆。
2013年11月28日当事人丁评功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徐州警方刑拘;2013年12月11日被徐州检方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4年7月24日移送法院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时间。
2014年10月28日,“丁评功案”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由于公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延期审理。3个月延期期满后,泉山区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再次继续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存质疑
2014年7月24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评功犯有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该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丁评功就徐州市云东三道街123号房屋与拆迁单位签订《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徐房权证云龙村镇字第3698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67.63平方米)虚增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
针对此项指控,北京多名律师提出质疑:公诉机关既然依法查明,那么,起诉书中所称“2013年2月的一天”的表述极不严谨!2013年2月份只有28天,难道查不出到底是哪一天签订的协议?如果连哪一天签订的协议都含糊其辞,还算是“依法查明”吗?泉山区检察院到底是怎么查明的呢?
起诉书中称,被告人丁评功于2013年2月的一天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但公诉机关却无法提供2013年2月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安置协议”,而是提供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的安置协议。换言之,泉山区检察院依法查明的“2013年2月的一天”纯属子虚乌有!作为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泉山区检察院为何随意编造一个时间呢?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经过辩护律师当庭比对,发现公诉机关出示的“红色房本和营业执照”原件上的印章与从法院复印的明显不符,因为原件上盖有圆形或方形印章,而复印件上却没有,并且存在多处不一致!作为唯一定罪的依据,却存在重大漏洞,因此辩护律师怀疑这两份所谓的假证是检察机关后补的!
家属实名控告责任人
程建美女士认为,其丈夫丁评功因遭到恶意诬陷,才被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程女士称,在2015年2月9日的庭审中,通过王元新、董强、刘燕等人出庭作证和现场出示的证据,不仅揭开了事实的真相,而且更加验证了丁评功的清白。
程女士说,负责动迁的工作人员徐冰、王元新、刘燕、董强等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互相勾结、暗中制造假证,事情败露后便栽赃陷害,致丁评功身陷囹圄!“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作为唯一定罪的证据红色房本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却与卷宗复印件内容不符!”
程女士表示,发生如此荒诞离奇的案件,与徐州市各级领导密不可分,相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将直接参与人泉山区泰山办事处副书记兼动迁组现场负责人徐冰、泉山区泰山办事处动迁组副组长王元新、泉山区泰山办事处动迁核算组工作人员刘燕、云龙区云龙社区动迁组工作人员董强,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泉山区委书记赵兴友、泉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李德庆、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徐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朱民、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昊、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兼董事长王怀深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据悉,3月9日,程建美女士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处进行实名控告。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仍将持续高度关注。(文图/姚征亿)
曲折离奇的“丁评功案”
据程女士介绍,自家位于云龙区云东三道街123号一处房屋,房产证标注面积为134.3平方米,因在购房后加盖了洗澡间与厨房,拆迁办实际测量的实际面积为167.63平方米。
程女士回忆,2012年11月,在拆迁该处房屋时,泉山区泰山办事处动迁组副组长王元新为了尽快达成拆迁协议,称可以以“住改非”的方式按政策赔偿。程女士的丈夫丁评功表态:只要合适的赔偿能够达成共识就行。
因拆迁办答应丁评功提出的条件,丁评功在王元新等人的要求下,于2013年2月8日晚上八点多,在拆迁办提供的协议上签字,2013年3月便如愿领到房屋拆迁赔偿款。
2013年11月,王元新再次找到丁评功,商谈其位于云东二道街门面房拆迁事宜,因意见没有达成一致,约定再谈。没过几天,王元新说原已赔偿房屋的房证是假的,计算错了,让丁评功退款。“我丈夫告诉他们,你们说的假房证我从来也没见过,之前的拆迁事务都是按照王元新的要求办理的。”程女士回忆。
2013年11月28日当事人丁评功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徐州警方刑拘;2013年12月11日被徐州检方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后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4年7月24日移送法院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时间。
2014年10月28日,“丁评功案”在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由于公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延期审理。3个月延期期满后,泉山区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再次继续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存质疑
2014年7月24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评功犯有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该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丁评功就徐州市云东三道街123号房屋与拆迁单位签订《徐州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徐房权证云龙村镇字第3698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67.63平方米)虚增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
针对此项指控,北京多名律师提出质疑:公诉机关既然依法查明,那么,起诉书中所称“2013年2月的一天”的表述极不严谨!2013年2月份只有28天,难道查不出到底是哪一天签订的协议?如果连哪一天签订的协议都含糊其辞,还算是“依法查明”吗?泉山区检察院到底是怎么查明的呢?
起诉书中称,被告人丁评功于2013年2月的一天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但公诉机关却无法提供2013年2月与拆迁单位签订的“安置协议”,而是提供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的安置协议。换言之,泉山区检察院依法查明的“2013年2月的一天”纯属子虚乌有!作为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泉山区检察院为何随意编造一个时间呢?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经过辩护律师当庭比对,发现公诉机关出示的“红色房本和营业执照”原件上的印章与从法院复印的明显不符,因为原件上盖有圆形或方形印章,而复印件上却没有,并且存在多处不一致!作为唯一定罪的依据,却存在重大漏洞,因此辩护律师怀疑这两份所谓的假证是检察机关后补的!
家属实名控告责任人
程建美女士认为,其丈夫丁评功因遭到恶意诬陷,才被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程女士称,在2015年2月9日的庭审中,通过王元新、董强、刘燕等人出庭作证和现场出示的证据,不仅揭开了事实的真相,而且更加验证了丁评功的清白。
程女士说,负责动迁的工作人员徐冰、王元新、刘燕、董强等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互相勾结、暗中制造假证,事情败露后便栽赃陷害,致丁评功身陷囹圄!“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作为唯一定罪的证据红色房本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却与卷宗复印件内容不符!”
程女士表示,发生如此荒诞离奇的案件,与徐州市各级领导密不可分,相关领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将直接参与人泉山区泰山办事处副书记兼动迁组现场负责人徐冰、泉山区泰山办事处动迁组副组长王元新、泉山区泰山办事处动迁核算组工作人员刘燕、云龙区云龙社区动迁组工作人员董强,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泉山区委书记赵兴友、泉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李德庆、徐州市委书记曹新平、徐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朱民、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昊、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兼董事长王怀深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据悉,3月9日,程建美女士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处进行实名控告。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仍将持续高度关注。(文图/姚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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