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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公然篡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裁定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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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公然篡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裁定权(转) Empty 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公然篡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裁定权(转)

帖子  随风而去 周一 十一月 26, 2012 5:33 pm

2011年10月18日,成都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审判长:钟晞鲲,承办法官:何苗,做出全中国历史上最牛判决,以被告不提供证据自证清白为由,判定案件中经上海区级法院调解生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确认的三个关于四川华光公司的借款和服务合同案是假案,不仅颠覆“谁主张(谁提告),谁举证”的基本法律原则,而且,公然篡夺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具有的对全国各地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成都中级法院的判决可以凌驾在全国法院之上,可以否定其他省市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堪称历史上最牛法院、最牛判决和最牛法官。

根据于2012年11月14日发布的路透社新闻、美国ABC新闻:包括ABC 6、ABC 7、ABC 13、ABC30新闻、美国CBS新闻、国际商业时代Int’l Business Time美国版新闻、美国迈阿密先锋新闻、Market Watch新闻,美国 Newsday新闻、雅虎财经新闻报道和日本Regnas新闻等十几家美国新闻台和各国新闻社报道,及澳洲日报2012年5月1日的头版报道,澳籍华商崔先生五年前出资购买四川成都一家有留学资质的公司的95%的股权后,陷入诈骗和司法黑暗陷阱,在生效判决订明的需将股权返还和股权转让款同时执行的条件下,成都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执行局承办法官:孙彪)不依照生效判决执行,强制将崔先生的公司股权过户给对方,在被执行方有能力支付执行款(崔的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拒绝将执行款执行到法院,与案件被执行方共同抢夺崔所拥有的价值98万的股权。接着,在崔的股权被抢夺后,案件被执行方更利用抢夺来的四川华光公司反过来告崔先生损害公司利益,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崔先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成都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的法官便要求崔先生需要自证清白,证明自己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在崔根据法律“谁主张(谁提告),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认为法院的要求不合理,同时相关证据也不在崔的手上,崔无法提供,接着,成都中级法院的法官便以崔不提供证据为由,做出极具创意的判决,判定由于崔先生(被告)不提供证据自证清白(判决原文如此),全部推翻经上海区级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和经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确认的三个包括借款和服务合同案件所确认的事实和生效法律裁定,认定上海法院审理确认的事实不存在,判定崔要赔偿上海法院所裁定的四川华光公司需支付的借款和服务合同的三个案件的款项共187万给由股权抢夺方(周秀荣、马庆国)所控制的四川华光公司,此判例即意味着今后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原告(比如个人、公司或公安局等)无需提供任何证据,只需提出指控即可,而被告需提供证据自证清白,如被告无法此类提供证据,即被告有罪)。
与此同时,股权抢夺方在抢夺了崔的公司股权后,便利用其所控制的四川华光公司,欺骗中国教育部, 偷天换日,将教育部留学中介的资质从原来的公司空降到新成立的公司,以逃避欠下的学生和中介费和公司债务,并用此手段进一步诈骗其他投资者。

撕毁协议,串通法官,抢夺投资者股权
2007年,周秀荣利用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四川华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具有教育部留学资质的名义,主动向外兜揽,表示要出售其公司股权,由于崔先生在澳洲的公司是经营赴澳留学业务的,因此接受了她出售华光公司股权,可以利用澳洲公司的经验,在中国合法经营留学业务的说法,在2007年8月,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98万元,购买周秀荣和其女儿马洁所持有的95%的公司股权,在经过公证处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订明:“该公司的股权转让工作结束后,甲方(周秀荣)应积极协助丙方(崔先生)办理出国留学中介资格许可证中的法人代表及公司地址的变更。” 出于周秀荣多番信誓旦旦的保证和股权转让协议中她的承诺,崔先生不疑有诈,在与她订完股权转让协议后,便将人民币98万元经公证处打给了周秀荣和马洁,但周秀荣与其女儿一拿到钱后,马上变脸,写信给四川省教育厅,要求教育厅不要同意将法人代表和地址依照当初她签名同意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变更,因而使得股权转让协议中订明的周秀荣的义务成了一纸空文,
周秀荣在拉崔先生购买股权时明知崔先生拥有澳洲公司,拥有澳洲国籍,那时她建议崔先生用崔先生的中国身份证向工商局递交股权转让申请,说在转换教育部的法人代表留学资质时必须用中国身份,在她的劝说下,崔先生便使用上海颁发的中国身份证向工商局办理股权转移,但2008年7月,周秀荣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告,以崔先生具有澳洲国籍为由,要求撤销当初崔先生与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崔先生觉得在购买此公司后,周秀荣即出尔反尔,崔先生也提出反诉,要求法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将股权和当初崔先生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互换回来。2009年10月,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周秀荣、马洁与崔沛雨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周秀荣与其女儿向崔沛雨返还共¥986,100元;同时,崔沛雨将其持有的四川华光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95%的股份返还给周秀荣和马洁并配合周秀荣、马洁,前往工商局办理四川华光公司的股权变更事宜”。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 双方分别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但周秀荣在只支付给成都中院449,400元,尚有536,700元,即54%的股权转让款还未进法院账户,更遑论依照判决支付给崔先生时,串通成都中院执行局的一些法官,于2010年3月29日,将崔先生的价值986,100元的股权全部强制过户给周秀荣、马洁。违反了依照生效判决双方需同时履行,互相返还的基本执行条件。造成2009年10月生效的判决被阉割,股权单方面被执行过户,而周秀荣须偿付的股权转让款至今不予执行。

恶意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执行,触犯刑法
在四天后,周秀荣便匆忙将其股权的92.5%转让给其表面离婚,实际生活在一起的丈夫,以造成善意取得的事实,逃避法院的冻结和执行,至今,周秀荣以没有财产为名,大耍无赖,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周秀荣的以上恶意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手段已完全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其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条件,证据确凿,理应法办,但虽然崔先生向成都中院、成都检察院和成都市公安局进行实名举报,但至今没有下文。

欺骗中国教育部,骗取资质,骗术炉火纯青
与此同时,周秀荣和其丈夫马庆国为了逃避其公司欠下的债务,并利用先向教育部谎报称四川华光教育交流有限公司欲更改公司名为四川天韵教育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骗取教育部将留学中介的资质更名为四川天韵教育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此更名的资质证书于2010年8月13日获颁发,接着,他们不是依照给教育部报请的申请中的更名,而是于2010年8月31日向四川省工商局申请另外设立一家新公司,即四川天韵教育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510000000181080,此公司设立申请于2010年9月1日获四川省工商局批准,准予成立,而与此同时她依然保留着四川华光文化教育交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6000063083),就此,周秀荣和其丈夫便瞒天过海,将以前四川华光公司欠下的公司和个人债务,包括留学办理中诈骗学生的金钱全部以四川华光公司账上没有钱为由而不予赔付,债权人要经法院诉讼都没有办法, 而周秀荣和马庆国又可利用四川天韵公司继续欺诈的金钱,并且将来还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使用此方法来实行欺诈。包括再使用以前周秀荣对崔先生的手段进行更新翻版,将此有资质的天韵公司高价转卖,接着将其资质偷偷转移往他们自己新成立的公司,使公司购买者承受巨大的损失。

窃取股权后反诬被害者,判决完全颠覆法律原则,互相勾结,疯狂抢夺投资人财产
在周秀荣与2010年3月底窃取崔先生的华光公司的股权后,接着,便利用被其控制的华光公司来告崔先生侵犯公司利益,其手段其实不难被人们识破,周秀荣在当初转让给崔先生股权时,公司除了由四川省教育厅控制的53万留学保证金外一无所有,周秀荣还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求崔先生为她提供办公场地,支付其办公室的租金和管理费、水电费等各种费用。而其利用公司的名义向学生收取的中介费等均归她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崔先生为了将四川华光公司做大做强,从上海公司调来80多万资金和向友人借款50多万,共计140多万资金,给四川华光公司输血,支付各种费用,四川华光公司反而告崔先生侵犯公司利益,这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要告崔先生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崔先生在担任华光公司执行董事时侵犯华光公司利益,成都中院的承办法官就要求崔先生提供证据证明崔先生没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证据,包括上海公司借款给华光公司的证据和上海公司向华光公司提供服务的证据,即要求崔先生自证清白,而这些相关证据在2011年4月在周秀荣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潮流公司和私人给四川华光借款案和上海潮流公司给四川华光公司服务合同案时,潮流公司已经提供给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据此证据做出了驳回四川华光公司再审的要求,成都中院法官如有疑问可以去上海一中院调卷,而要求崔先生提供证据明显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审判原则,崔先生方律师认为其要求不合理,同时崔先生已不再是上海潮流的股东,无法提供上海潮流公司提供给上海一中院的证据,据此成都中院的民三庭于2011年10月做出判决,表示由于崔先生不按法官要求提供证据,因此经上海法院区级法院调解生效,及经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确认证据和事实并已生效的上海公司和个人给四川华光公司的两个借款案和上海公司为四川华光公司提供服务的合同案事实均不存在,判令崔先生赔偿四川华光公司因上海潮流公司和私人给四川华光借款案和潮流公司给四川华光公司服务合同案共187万赔偿。
此判决不仅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把应该由华光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同时,违背基本事实,将上海一中院已经再审审理过,认定了借款和提供服务的证据和事实并已作出司法裁定的三个案件全部推翻和否定,不仅违法基本司法审判原则,并且肆意越权,利用成都中级法院的判决公然取代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具有的可以推翻、否定全国各地法院裁定的职权(据了解,此案目前已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报道指出了以下一系列的关键事实:根据上海和成都四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崔先生投资于四川华光公司股权的98万至今仅由崔先生的债权人收回20万;四川华光公司应还给上海潮流公司和个人的借款共117万至今仅由上海法院执行到位53万;四川华光公司应支付给上海潮流公司的服务费80万至今拒付;以上共有222万(未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方需要支付的利息和诉讼费十多万)至今没有收回,究竟谁损害了谁的合法利益?谁是在互相勾结,疯狂抢夺海外投资人的财产?谁在致基本法律原则于不顾,肆意篡夺最高人民法院才具有的司法管辖权和颠覆基本法律原则?事实已说明了一切。

根本问题是:中国的法律尊严究竟何在?难道身为法官就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利,任意践踏颠覆法律,将法律当做失足妇女吗?





澳洲读者 赛门.李
2012年11月22日于悉尼
随风而去
随风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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